民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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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主要内容: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制宪活动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2)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3)意义及局限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民权方面(1)解除“贱民”身份。(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3)提倡女权。女子可与男子同学。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四级三审制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禁止刑讯、体罚(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2)主要内容:①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②继续扩大国会的权力;③严格限制总统任期为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3)评价:虽有些规定比《临时约法》退步,但未颁布便成为废纸一张。2、《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制定背景:第一届国会、各地方议会均被解散,按袁世凯的意思组成约法会议。1915年5月1日,在袁世凯的授意和操纵下,正式宣布废除《临时约法》,公布《中华民国约法》。(2)主要内容:①取消内阁制,实行总统制;②取消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和参政院;③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3)评价:这部约法是专制独裁宪法性文件,袁世凯实际上是个皇帝。3、《中华民国宪法》(“贿先宪法”)(1)制定背景:直系军阀用武力胁迫和高价收买并施的手段制定。(2)主要内容:①是用漂亮词藻标榜民主;②给予地方自治权。(3)评价:这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体现了直系军阀假民主、真独裁的伎俩。(二)北洋政府的立法特点和法律内容1、立法特点(1)大量使用清末法律;(2)制定颁布众多的单行法规;(3)大量编订判例和解释例。2、法律内容(1)镇压人民反抗,维护军阀统治;(2)恢复封建法律制度;(3)维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三)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实行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等审判厅等四级三审制。(2)设置各种特别法院:陆军军事审判机构、平政院2、诉讼审判制度(1)军事审判取代了普通司法机关的审判。(2)审判事务被各派军阀控制。(3)领事裁判权有发展。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1、法律体系(1)六法和《六法全书》: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汇编,就是《六法全书》。(2)不成文法: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的判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以及法理,主要是判例和解释例两部分。(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2、立法特点(1)国民党垄断立法权。(2)大量制定特别法。(3)法律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混合型”的特点。(4)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3、立法活动(1)第一阶段: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2)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3)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1、《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1928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作为国民党在时期的根本法。一为国家政权,一为国家治权。(2)《训政时期约法》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2)主要内容:①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②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③虚伪地罗列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④发展官僚资本。3)评价:这是国民政府时期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确立了国民党政权的反革命法统。2、《五五宪草》(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2)主要内容: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3)评价:此宪草以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由于抗日战争爆发,此宪草没有成为正式宪法。3、《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制定背景: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内战,召开“伪国民大会”制定的。(2)主要内容:①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②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③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3)评价:这是中国在1949年前制定的第二部正式宪法,内容完整,利于进行国民党和蒋介石的统治,有其反动性,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1、刑法(1)制定:《中华民国刑法》,1928、1935年两部(2)内容及特点:①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②标榜“罪刑法定原则”③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④采用“保安处分”制度;⑤法外施刑大量存在。2、民法(1)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颁行。(2)内容:①强调国家本位;②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及其剥削行为;③废除宗法原则;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⑤民商合一。(3)评价: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3、行政法(1)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四)南京民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普通法院:1)三级三审制(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2)最高法院、高等法院采用合议制,地方法院除了重大案件外,一般采用独任审判制;3)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各级法院之中。(2)特种刑事法庭:审理特种刑事案件;依据刑事特别法;采一审终审制。(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赋予了一定的司法权力,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兼理司法法院、军法法院的权力。2、诉讼制度(1)民事诉讼: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程序繁琐,文字晦涩;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一告不再理。(2)刑事诉讼:严格限制自诉权;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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