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与制度演进逻辑作者:张荣刚,ZHANGRong-gang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经贸系,陕西,西安,710063刊名:唐都学刊英文刊名:TANGDUJOURNAL年,卷(期):2005,21(5)被引用次数:0次参考文献(4条)1.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张逸人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19992.王常柏.纪敏金融资产同质性:关于全能银行的一个理论分析[期刊论文]-金融研究2002(06)3.张荣刚分业还是混业: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一个评述2004(12)4.曹元坤从制度结构看创设式制度变迁与移植式制度变迁1997(01)相似文献(4条)1.学位论文刘东平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以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为视角2006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并论证了金融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研究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优势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变迁;第三部分则具体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设立方式、业务运作、公司治理以及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等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则回答了中国当下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背景、路径以及制度安排。第一章是制度背后的理念: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本章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入手分析了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基本价值取向。金融效率无论从微观角度还是从宏观角度观察都应是指金融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经济增长要求提高经济效率,而经济效率的提高有赖于金融效率的提高,而不断提高金融效率要以保障金融安全为前提,而金融安全的运行也是经济稳定发展的一个具体表征。所以经济效率、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着经济增长。金融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其内容和构成绝大部分还是商事金融法律规范,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仍然体现的是商事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包括自由、效率、安全和正义。而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是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两大基本立法理念。立法者应该洞悉法律制度背后立法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在金融法律制度立法理念发生冲突时做出价值判断,确立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立法价值取向。第二章是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界定与经济分析。本章阐释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内涵和在法律上的具体界定,并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论证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优势。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持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性股份,或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间接指任或选派过半数之董事,并且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混业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这种制度安排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易于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所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具有经济组织结构优势和信息经济优势,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和减少金融风险,具有风险防范优势。第三章是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演进: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本章利用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基本原理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演进,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新制度经济学派考察的重点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而是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并指出制度产生的原因就是为了降低经济运行中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改善资源配置。制度的效率与运行制度的交易费用是相关的。从效益较低的制度到效益较高的制度的转变就是制度变迁。从历史的角度审视现代金融经营制度变迁史,就会发现金融分业经营制度取代了自然的金融混业制度后,又有被金融混业制度所取代的趋势。但这并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金融一体化条件下,出现的更高形式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组织模式也由单一功能的金融机构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银行。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中,金融控股公司更能适应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金融混业经营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环境。金融效率是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原始动因,金融制度的选择与建构一切经济制度一样,都是寻求安全与效益的动态平衡。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就是为了降低金融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美国金融法律制度变迁历程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第四章是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法律制度安排(一):准入、设立和业务运作。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应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准入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既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效率优势,又能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屏障。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制定准入条件进行审批。如果让先天不足的金融控股公司机构进入市场,则意味着在金融系统中埋下了严重的风险隐患。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式上一般有并购和分立两种路径,为了减少可能产生的设立成本,迅速便捷地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提高经济效率,在预设路径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演变为金融控股公司的轨迹大致包括股权交换、营业让与和三角合并几种具体的操作方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是否采用专门的法律制度安排,虽然在实务和理论上存在着分歧,但大多数国家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还是在法律设计上进行详略不同的制度安排。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金融特性决定国家作为制度的提供者,不会让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宽泛的漫无边际,而是要进行一定的规制,以实现稳健经营,维护金融安全。金融控股公司业务范围的法律制度的安排一方面规范着金融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一个活动空间,但在制度安排上应尽量给予金融控股公司选择的机会,以体现金融自由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关资本运作的制度安排中,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的规定,可以采取对金融控股公司或者是对银行子公司进行规范,而不必扩大至所有金融子公司,更不必对母子公司一体适用,在监管中可以全盘考虑,但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应遵循金融自由原则,让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去抉择和安排。如果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而不能经营时,主管机关所应做的是根据具体情形责令其关闭。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共同行销大多是通过制定重大业务联合经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来实行。在控股公司的战略协调下,进行统一规划,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产生协同效应,使用各金融子公司的营销资源,进行共同行销,从而有效利用金融资源,降低营业成本,提高金融效率。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各子公司进行行销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容易产生各种利益冲突。为平衡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应针对各种冲突形态事先采取防范措施,以免出现金融动荡局面,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为了防止共同行销出现的各种弊端,法律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规制,如不公平交易之禁止、反垄断、客户隐私权保护、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之规制、防火墙制度之设计等等均是此等规制措施。第五章是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法律制度安排(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金融控股母子公司各自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都有符合自身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这些公司在以资本为纽带的股权连接下共同归聚于一个控股公司架构下,形成了特有的母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管理模式有两种,即市场契约模式和等级规划模式。但是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以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采取最能实现各公司之间效率最大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即等级规划模式的公司治理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等级规划模式的治理机制时,则可能产生控股公司架构下公司治理的特殊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委派董事的受托义务法律问题、小股东保护的法律问题、控股公司的责任问题。此外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经济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机制。在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价值理念指引下,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金融控股母公司的治理制度,金融控股子公司的治理制度和金融控股母子公司之间的治理制度。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股权关系复杂,金融产品交叉,容易导致风险的聚集、传递和扩散,引起风险的分布组合发生变化,造成系统性风险加大,而传统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难以对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的风险进行及时反映和控制,必须针对这一风险的特质安排制度,从组织内部控制到外部金融当局的监管以及法律上的特殊责任制度的规定全方位地构建风险防范制度体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为了保证稳健经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设计的一系列工作程序与制度,包括公司内各层次授权与责任结构、业务流程中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在控股股权架构下,既涉及到金融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又涉及到控股公司集团的内部控制。在外部监管上,各国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金融混业经营程度、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金融经营体系结构以及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等一系列因素来设计、选择、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如从结构性监管法律制度转向功能性监管法律制度,注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安排中的分权与制衡,全面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制度安排等。在传统公司法理论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子公司的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金融子公司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产生的道德风险,政府担保产生的道德风险,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对道德风险的强化。为了有效防止这些风险发生,维护金融安全,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最为突出的就是突破有限责任原则,加重控股公司对其金融子公司的责任。第六章是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构:背景、路径与制度。中国的金融机构甚至大量非金融机构在金融效益的诱导下充满着进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冲动。不但有实力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都谋求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试图借此搭建一个金融服务平台,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管道,开展综合金融服务,试探混业经营。就是一些资金雄厚的实业公司也出于各种动机筹办金融控股公司,试图打破实业界与金融界之间的壁垒,要在金融市场分得一杯羹。而政府部门虽然只正式批复了个别金融控股公司,但对其后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了容忍和默许的态度,并试图从一些政策法规上加以引导。2.学位论文符飞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与监管问题研究2006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演进有了明显变化,最显著的趋势在于各种金融业间的区别及差异日渐模糊化,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界限已逐渐消除,金融机构跨行业进行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并朝大型化和集团化的趋势发展。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和采用。目前,我国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根据WTO协议,到2006年末,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金融机构均可依法在我国开展业务。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大量涌入,他们不但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技高一筹,还可以利用其综合经营的优势,谋取分业经营条件下难以获取的综合效益。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在改革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银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资本充足率不足等。面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我国金融机构要想获得生存,就必须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提高综合竞争能力,通过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改制、重组、并购等途径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是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实力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但作为金融综合经营重要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已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孕育,它代表了我国金融经营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论文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监管作为研究对象,运用金融创新理论和监管理论,从微观层面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策略、组建方案以及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从宏观和中观层面探讨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环境和战略规划,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论文研究对规范和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直接的现实指导作用。论文的研究主题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监管,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即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潮流。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