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渝万铁路土建6标项目经理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爆炸物品管理“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工作程序,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原则第二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总工程师、项目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总监担任,组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各分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管理和安全使用工作。第三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保障安全、方便施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部主管领导负责制。第四条分部经理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部物资部负责组织建库、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分部各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质部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第三章购买和运输第六条爆炸物品由各分部物资部长或专职人员,凭单位IC卡购买,购买前应按程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待取得《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再根据计划签订购销合同购买。第七条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必须具有《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如果由供应商负责运输,合同中应明确到达本部储存库之前的安全工作由供应商负责,与需方无关。第八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先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禁止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爆破器材。第九条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爆炸物品运输的相关规定,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证,熟悉爆破器材性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第十条爆炸物品运至仓库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第十一条装卸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爆炸物品的装卸工作宜在白天进行,不应在装卸现场对运输车辆进行添加燃料和维修作业。押运员应在现场监装,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禁止爆炸物品与其他货物混装,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运输,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器材。装载爆炸物品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上去装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炸物品。第四章存储与保管第十二条每个分部设立一个爆炸物品仓库,由项目部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全预评价,竣工后安全验收评价,评价合格后报万州区公安机关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爆炸物品。各分部应建立管理档案上报公司存档备查。第十三条仓库必须安装报警器,采取人防、技防、犬防等措施,看守人员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和通讯联络工具。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应经常检查,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宜单一品种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应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房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要杜绝鼠害。第十五条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电源开关或熔断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应使用防爆型移动灯具和防爆手电筒,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严禁使用灯泡烘烤爆炸物品。第十六条堆码存放时应注意高度,雷管不应超过1.6米,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米,宜在墙面画定高线。堆垛之间要留有不应小于0.6m的通道,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底部应垫高20~30cm。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的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板,且应接地;堆码整齐,不准超量。第十七条供应商供应的爆破器材运到时,保管员应检查包装箱(袋)铅封必须完整无损,标识条码清晰可辨,验收完毕后立即进行信息采集工作,并建立明细帐,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备,帐物相符。第十八条远离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工点,可设置临时存放点,但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临时存放点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暴、防盗保险柜,并派专人保管、看守。存放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用量。第十九条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安全员要选派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且具有一定爆炸物品管理经验的在职员工担任,且持证上岗,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其他单位进行管理。第二十条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安全员的具体职责是:1.仓库保管员:(1)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退库建帐工作;(2)负责按照发料单上的名称、规格、数量,凭爆破员本人IC卡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7)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8)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信息的采集和上报。2.仓库看守员:(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库区;(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施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对发生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3)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3.安全员:(1)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工作面瓦斯超限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炸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5)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6)检查爆炸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炸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第二十一条各分部要按规定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进行业务数据上报工作,严禁因业务数据上报不及时或不正确造成IC卡被锁而影响施工。第二十二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分部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分部经理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处理。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和以物易物,应该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第五章发放与领用第二十三条各架子队施工工班需要使用爆炸物品时,应书面填报申请计划,经架子队负责人审批、现场主管工程师和分部安全总监审核签字后,到分部物资部开具发料单。架子队施工工班专职安全员和爆破员凭发料单到储存库领取爆炸物品,不得交由其他人代为领取。第二十四条保管员严格做到凭有效发料单发放,爆破员凭此单领用,不得代领代发。领料手续不完备的,仓库保管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炸物品发出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由爆破员签字认可。其他具体规定按所属公安机关相关文件条款办理。第二十五条爆炸物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爆炸物品的拆散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区里进行,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应发放使用。第二十六条进入库区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严禁带烟火、其他引火物、手机、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开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区内进行。第二十七条不得提前领取爆炸物品,对于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施工单位应清点后由专职安全员和爆破员退回仓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第二十八条用人工搬运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物品数量为雷管不准超过50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不得超过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不得携带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第二十九条架子队施工工班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员。爆破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第三十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现场安全员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严禁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并及时填写现场民爆物品使用记录。第六章检查与培训第三十一条项目各级管理人员都有监督爆炸物品保管使用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二条分部物资部、安质部和安全总监对储存库日常工作情况的检查每周应不少于一次,分部主管与分管领导应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经理部物资部、安质部和安全总监不定期对各分部爆炸物品储存、发放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并根据情节作出处罚。检查情况应形成文字记录存档。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部根据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培训、经验交流工作会议,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部每年对各分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情况综合考评一次,按签订的爆炸物品包保责任书落实兑现。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1000~5000元/次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50000元/次罚款。(1)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2)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手机的;(3)保管员、看守人员擅自离岗的;(4)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器材数量不大未构成犯罪的;(5)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6)剩余爆破器材未按规定及时退库的;(7)因业务数据上报不及时或操作不当IC卡被锁影响施工的;(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严禁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或代保管民用爆炸物品。第三十八条各分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上报项目物资管理部备案。第三十九条其他未尽事宜,以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466号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11《爆破安全规程》、GA837-200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和GA838-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等要求为准。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和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