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发布日期:2005-04-04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的内容及等级分类。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内从事的民用航空活动,也适用于在我国注册登记或由中国法人经营的航空器在境外机场从事的民用航空活动。2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2.1机坪apron在陆地机场上划定的一块意图供飞机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邮件,加油、停放和维修之用场地。2.2运转区manoeuvringarea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机坪。2.3活动地区movementarea机场内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由运转区和机坪组成。2.4机库hangar是指供飞机维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设备、设施并设置为封闭式的专用场地。2.5航空地面事故groundaccidentsofcivilaviation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和机库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或致人重伤、死亡。2.6直接经济损失directpecuniaryloss是指航空器及设备、设施修复费用,其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2.7人员重伤seriousinjury是指某一人在航空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a)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c)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e)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f)已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2.8人员死亡fatal自航空地面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死亡。2.9登机过程theoperationofembarking是指旅客为登机自离开候机楼(室),经机坪(廊桥)进入机舱的过程。2.10离机过程theoperationofdisembarking是指旅客步出机舱,经机坪(廊桥)进入候机楼(室)或离开机坪的过程。2.11车辆、设备、设施vehicleequipmentfacilities是指在活动区和机库内运行的车辆及设备、设施。3事故确定内容3.1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碰撞造成航空器及车辆、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2航空器在牵引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3航空器不依靠自身动力而移动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4航空器在检查和操纵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5航空器在维护和维修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6工作人员在值勤和服务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7航空器在开车、试车、滑行(直升机飞移)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8车辆与车辆、设备、设施相撞造成车辆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9车辆与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致使人员死亡。3.10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航空食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11旅客在登、离机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12航空器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13加油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14在加油、抽油过程中造成航空器损坏或因航油溢出引起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15车辆、设备、设施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16载运的物品失火、爆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17载运的货物发生外溢、泄漏,活体动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致人死亡。3.18外来物致使航空器损坏。3.19航空器、设备、设施意外损坏。4事故等级分类4.1事故划分凡发生第3章所规定的内容之一者,确定为航空地面事故。a)造成人员重伤、死亡;b)航空器、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4.2事故等级4.2.1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航空地面事故:a)死亡人数4人(含)以上;b)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4.2.2重大航空地面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航空地面事故:a)死亡人数3人(含)以下;b)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至500万元。4.2.3一般航空地面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航空地面事故:a)造成人员重伤;b)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