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防科技职业学院教案: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系部名称:航空系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材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授课班级14航空授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2015年11月15日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教案(首页)课程名称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课程编码221002总计:36学时讲课:28学时实训:学学分2类别必修课(√)选修课()理论课()实践课()任课教师黄文静职称助教授课对象专业班级:14航空1基本教材和主要参考资料推荐教材:(1)民航法律法规.崔祥建,吴菁,成宏峰编著.旅游教育出版社参考书目:(1)民航法规与实务(第1版).杨祖高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年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具备民航法基本理论知识。从宏观与微观结合上把握民航法的基本规律。教学重点难点把握空中航行、民用航空管理及民用航空人员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第一章导论教案(章节)授课时间课次3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讨论课√实践课□习题课√其他□课时安排6教学单元(教学章、节或主题):第一章导论目的、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基本内容:(1)民航法的含义、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2)民航法的特征;(3)民航法的渊源;(4)民航法的发展史。基本要求:(1)掌握民航法的独立性和综合性,民航法所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点;(2)了解国际条约内容及要求;(3)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知识要点:掌握民航法的基本概念及调整对象,民航发的特征及要求;了解民航法的发展史与国际公约的联系。技能要点:了解我国民航业的形成与发展及我国民航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教学步骤:讲授教学手段:(如:举例讲解、多媒体讲解、模型讲解、实物讲解、挂图讲解、音像讲解等)多媒体讲解、音像讲解作业和思考题:民用法基本概念,我国民航业的发展与民航立法课后分析与小结:让学生了解民航法历史(二)独立性国际《民航法学》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门类、新学科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国际法的共性,依照航空活动特点有其个性。(三)综合性(公法与私法合一)国际公法:又叫国际法,旧称“万国法”“万国公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涉及领空、主权、国际、国家间关系等;1919年巴黎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为代表的制止航空犯罪一系列公约。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一)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航空运输、财产、合同、保险、侵权等;1929年华沙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私法公约。(四)平时性航空器划分为民用和军用功能,军用归战争法调整;现代航空法以民用航空为其主要目的(芝加哥公约写有“民用航空公约”22处)。有学者指出其他特点:技术性航空器结构复杂,需要严格技术管理;形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民用航空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制三大技术特色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条例)强制性任意性条款少,强制性条款多行为法不仅设定权利义务,而且设定权利的实现方式和义务的承担方式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依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民航法学》的渊源主要有:1.多边国际公约2.双边协定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参见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第6-11页1、多边国际公约多国政府间签订的法律文件迄今在航空界有近40个,影响大小各不相同。影响大的序列是1944年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序列1929年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序列1963年东京公约为主体的序列2.双边协定在1944年芝加哥体制下制定的近2000个双边协定著名的是百慕大协定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国内法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国内法在航空刑事法、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民事责任、空中相撞责任、产品责任、机场人员的责任方面的规定居于统治地位。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无害通过”规定、适航证与驾驶人员合格证的规定;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限制责任和过失责任的规定,均是援引1924年海牙规则(国际海商法)船旗国原则被引入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内刑事、民事管辖。5.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国际民航组织的十八个附件,由理事会制定或修改,包含法律规则,有些是十分重大的法律问题。芝加哥公约第54条第12款规定:“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有权按照本公约第六章(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的规定,通过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并为便利起见,将此种标准和措施称为本公约的附件,并将已经采取的行动通知所有缔约国。”6.国际民间航空组织通过的决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运输共同条件》具有补充《华沙公约》的作用。7.国际间合同性协议1966年美国民航局与世界各大航空公司签订的《蒙特利尔协定》,将进出、经停美国的国际客运航班的责任限额提高到75000美元,并修改了《华沙公约》的责任基础。国际航空法体制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芝加哥公约体制;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华沙体制;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一)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二、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三、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