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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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参与期货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日常检查、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期货市场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条交易所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第二章日常检查与立案调查第五条日常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第六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四)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2-(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第七条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如实提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第八条交易所受理书面或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录音。第九条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交易所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涉嫌违规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第十一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交易所指定专人负责调查。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合法证件或者交易所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决定其回避。第十四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经过调查核实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五条询问被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3-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者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调查取证时需要复制原件的,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其盖章或者签名。鉴定结论应当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可的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签字盖章。第十六条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涉嫌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二)限制入金;(三)限制出金;(四)限制开仓;(五)降低持仓限额;(六)提高保证金标准;(七)限期平仓;(八)强行平仓。采取前款第(一)至(五)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七条交易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违反前款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第三章违规违约处理第十八条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会员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4-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以欺骗手段获取会员资格或者在资格变更中具有违规情形;(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交易所履行报告义务;(三)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四)违反交易所会员联系人制度规定;(五)不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六)违反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会员或者客户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为未按照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三)违反交易指令和交易编码管理规定;(四)利用席位窃取商业秘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五)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六)违反交易所应急交易厅管理规定;(七)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交易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支付50万元以下惩罚性违约金;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支付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惩罚性违约金。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交易所可以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的资格。第二十条会员具有下列欺诈客户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5-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揭示风险;(二)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三)未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未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五)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六)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七)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未按照规定接受交易会员委托或者未按照交易会员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二)未将交易会员的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三)向交易会员提供虚假成交回报;(四)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影响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6-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二)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相关现货;(五)操纵相关现货市场价格而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六)不以成交为目的或者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者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转移资金或者进行利益输送;(七)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八)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会员或者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二)未对客户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三)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入金;-7-(四)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五)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六)挪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套用不同账户资金;(七)任用不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八)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九)未按照规定设立结算部门;(十)未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十一)违反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十二)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十三)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十四)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结算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二)交易结算会员私下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三)未按照规定向交易所足额缴纳结算担保金;(四)任用不具备结算交割员资格的人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五)结算交割员未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六)在申请结算交割员资格时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七)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交割员证件;-8-(八)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结算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员结算,具有下列违反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一)违反规定受托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二)未与交易会员签订结算协议,或者未将结算协议向交易所报备,自行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三)未对交易会员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四)允许交易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五)向交易会员收取的最低结算准备金低于交易所规定标准;(六)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低于交易所保证金标准;(七)挪用交易会员保证金,或者违规划转交易会员保证金;(八)未对交易会员执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九)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十)在结算协议有效期间,擅自终止为交易会员结算;(十一)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有本条所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未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责令改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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