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方案编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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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前期工作进展,方案编制和报审过程。文后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特性表。2编制依据与编制方案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定、规范标准、技术文件、技术资料、任务委托件。3设计水平年①建设类项目:为工程验收后的第一年,或工程验收年。前者适用于无试运行期的项目。②生产类项目:土建区:为验收交付使用年;生产区:为一定生产期后的第一年。4防治责任范围面积防治责任范围面积=项目建设区面积+直接影响区面积。4·1项目建设区面积是指项目的征地、租地和土地使用管辖范围,通常由下列永久和临时占地面积组成①永久建筑物占地;②施工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占地;③施工道路(公路、便道)占地;④料场(土、石、砂砾骨料等)占地;⑤弃渣(土、石、灰、渣等)场占地;⑥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面积。但应注明,上列各项占用的库区淹没面积,在合计时扣除,以免重复。⑦扩、改建工程项目(如大坝加高加固、公路扩宽等)中原有工程的占地和土地管辖范围,但应扣除上列各项重复占用的面积。4·2直接影响区面积因建设项目的不同,直接影响区面积的组成会有不同。常见的下列永久或临时占地区均属于直接影响区面积:①移民安置区。②道路修建对两侧的影响区。③道路、线路、管道等专项设施迁建区。④地下开采项目对地面的影响区;如煤矿、金属矿、隧洞、地下管线等。⑤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的滑坡、泥石流、崩塌、塌岸区域。⑥水库周边可能引起的浸、渍区域;排洪涵洞上、下游可能引起的滞洪、冲刷区域。4·3占地类型防治责任范围。要求用表格按行政区,列出各占地面积的占地类型,并说明是永久还是临时占地。占地类型、可按以下拦目列出:水田、旱地(坡度≤5°的耕地)、梯地、坡耕地(坡度>5°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草地(林草覆盖率>5%)、荒地(林草覆盖率≤5%)、宅基地、河滩地、水面、其他。4·4道路修建时两侧的影响区道、路类别界限内/外侧影响带宽度(M)山区、深丘区山区、浅丘区、浅丘区、平坝区铁路高等级公路低等级公路渠道管道地下电缆路基(堤)两侧边沟以外路基(堤)两侧边沟以外路基(堤)两侧边沟以外渠堤外边线占压区外管道基槽占压区外电缆基槽占压区外50-100/100-15010-20/15-305-10/5-255-10/5-2510-15/5-255-10/5-2520-50/20-1005-10/5-152-3/2-52-3/2-51-2/1-31-2/1-35扰动地表面积扰动地表面积=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水库淹没面积中施工未占用的面积6水土保持防治面积水土保持防治面积=防治责任范围面积—永久建筑物占压面积—水库淹没面积。7造成水土流失面积①在施工期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扰动地表面积。这便是进行水土流失预测的面积范围。②在永久建筑物建成后,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水土保持防治面积。这便是水土保持措施应当进行防治的面积范围。8水土保持设施根据《四川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应用解释》第19问答,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减少地表径流、巩固土壤表层、防止土壤侵蚀的各类地表植被和工程措施以及为水土保持目的而设置的各类观察、监测、科学试验设备和场地,包括坡改梯地(田)、坡面水系工程、林草措施和试验观测、监测站(场)及其仪器和房屋设施以及各类标志物、为水土保持工作需要而建立的各种通讯、交通设施和护面、护坡工程等等。9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是指需要进行补偿的损坏和占用的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它小于或等于扰动地表面积。具体可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电力厅川价字非[1995]118号文或市(州)的相关文件确定。10可绿化面积是水土保持防治面积中,经过立地条件分析,可以采取植物(含林、草、复耕)措施进行防护的面积。11林草、复耕和工程措施面积①林草措施面积:是植树、种草(含各种挂网、框格种草)、花卉、苗圃等的占地面积。②复耕措施面积:是恢复为耕地的面积(耕地坡度应≤5度)。③工程措施面积:是为保持水土而修建的各类挡(拦)墙、护坡、排水等建筑物的占地面积。④在某些工程措施(如挡土墙、护面墙、实体护坡)上,采用先进技术进行植树、种草、养花等绿化措施的生态、墙,为避免,其面积仍应按工程措施面积计算,但在计算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林草植被覆盖率时,可计入生态墙的防护面积,以反映实际。12植物措施面积植物措施面积=林草措施面积+复耕措施面积。13水土保持措施防治面积水保措施防治面积=植物措施面积+工程措施面积。14水土保持防治面积的治理度水保措施治理面积治理度=———————————水土保持防治面积15植物恢复系数植物措施面积植物恢复系数=——————————可绿化面积16林草被覆盖率(%)(%)林草措施面积+生态墙防护面积林草植被覆盖率=—————————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7拦渣率实际拦渣量拦渣率=————————总弃渣量18水土流失的控制率(%)(%)采取水土保持减少的水土流失总量控制率=——————————————————(%)防治责任范围面积19扰动土地治理率水保措施防治面积+永久建筑物占压面积+水面面积扰动土地治理率=—————————————————(%)防治责任范围面积20水土流失预测总量是指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内,在未采取任何水土保持措施的前提下,通过预测手段所得到的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总量。21项目区允许值项目区允许值是指项目防治责任范围面积内,每平方公里每年平均土壤容许流失量。根据《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96)中的有关规定,四川省内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项目区允许值≤500t/(km2.a),一般可取值为500t(km2.a)。22弃渣量①在开发建设项目中,弃渣是所有废弃土、石、灰、碴、糟、垃圾等物质的统称,所以弃渣量则是所有废弃土、石、灰、碴、糟等数量的统称数量。②开发建设项目中,弃渣是松散的堆积体,所以弃渣量是按松方计算的方量或重量。③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中,弃渣量是由石方平衡分析中计算出来的,分析中一定要注意土石方虚实关系,参见下表。土石方虚实系数项目自然方松方实方土石沙方方方11111·331·531·071·190·851.310·940·88混合料注:此表摘自“四川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试行)”,1983年10月,四川省水利电力厅印发。④导流围堰的折除量,一般情况下均计入弃渣量。23弃渣场的种类23.1弃渣场的种类从弃渣场的位置,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①非河谷类渣场:弃渣场位于河谷区域内,它的特点是弃渣体的水土流失或失事后会直接进入河道,威胁或危害河流生态环境及沿河建筑物和城乡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这类渣场常见于山地、丘陵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中。②非河谷类渣场:弃渣场位于河谷区域外,它的特点是弃渣体的水土流失或塌垮仅对渣场周边地区造成一定影响。这类渣场常见于平原或平坝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中。23.2河谷类渣场的类型按弃渣场在河谷中与河流相对位置的不同,可分为:Ⅰ拦沟型渣场:弃渣直接堆积在溪沟的沟道上。其挡渣建筑物称为挡(拦)渣坝,坝上游形成弃渣库,坝上游的洪水由专设的溢洪道或排洪设施排至下游。Ⅱ临河型渣场:弃渣堆积在河床或沟道的两岸。特点是渣底堆积高程低于河(沟)中防护渣体的设计洪水位,其挡渣建筑物称为挡(拦)渣堤。Ⅲ谷坡型渣场:弃渣堆积在河流或沟道两侧较高的坡(台)地上。特点渣底堆积高程高于河(沟)中防护渣体的设计洪水位,其挡渣建筑物称为挡(拦)渣墙。Ⅳ水库型渣场:弃渣堆积在水库中。按弃渣堆积高程与水库正常蓄水位和水库冲沙泄洪闸(洞)的进口底槛高程(简称:冲沙最低水位,或日不产生水土流失的死水位)相对位置的关系,又可分为库面型、库中型和库底型三种渣场。Ⅳ—1库面型渣场:弃渣堆积体顶部高于正常蓄水位,底部低于正常蓄水位。Ⅳ—2库中型渣场:弃渣堆积体顶部低于正常蓄水位,底部高于或低于冲沙最低水位。Ⅳ—3库底型渣场:弃渣堆积体顶部低于冲沙最低水位。23.3河谷类弃渣场的性质与存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弃渣,并在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所以河谷类弃渣场,尤其是临河型和水库型渣场的存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弃渣体不允许流失进入河道。因此,弃渣场的拦挡、防护、排水等设施,都必须是永久性建筑物,且具有安全、稳定、可靠的性能。(2)弃渣体不能影响河道行洪。因此,必须进行渣场对河道行洪和河流水势影响的分析论证,并向河道主管部门申报,取得审批意见。对临河型和水库型渣场,在满足以上两个基本条件基本上,尚应选择具有同等容量的其它类型的渣场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论证选用临河型或水库型渣场的被迫性和技术经济的可行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的两条法律:第十八条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从容不迫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护坡或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珍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23.4临河型、水库型渣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临河型和水库型渣场可根据其项目工程的等别或渣场的规模分为3个等级,各等极的防洪标准见下表:临河型渣场、水库型渣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渣场规渣场等级123项目工程等级模104m3Ⅰ、ⅡⅢⅣ、Ⅴ5050-1010设计洪水50-3030-2020校核洪水临河渣场:项目主体工程设计洪水.库中渣场:水库正常蓄水位.库面渣场:水库设计洪水位与正常蓄水位两者的高值防洪标准[重现期(年)]①当弃渣体一旦失事,对下游工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施或城镇会造成严重灾害,或对河道造成严重淤积阻塞的,表中设计洪水应采用上限。②库底型渣场的设计洪水可采用项目工程的施工洪水标准。23.5拦沟(沟道)型渣场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中第6.2节的规定执行(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工程,可参考主体工程沟道处理标准及行业标准)。24行洪论证24.1临河型渣场,主要论证其对河道行洪和河流水势(河床演变)的影响。24.2水库型渣场,主要论证其:①对水库功能(如发电、灌溉、防洪等的调节能力)和水库寿命的影响;②泄洪、冲沙、泄空时对渣体流失的影响;③库内弃渣流失对工程和河道的影响;④建设期对河道行洪的影响。25挡(拦)渣堤25.1临河(沟)渣场和水库渣场的挡(拦)渣堤,同时具有防洪与拦渣两种功能,其设计应同时满足二者的需要。25.2挡(拦)渣堤的级别与防洪标准,按其所在渣场的级别与防洪标准确定,见23.4条。25.3挡(拦)渣堤及其基础处理,必须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进行设计,不允许采用干砌块片石或钢筋块(卵)石笼等临时性设施建造。25.4挡渣堤的顶部高程挡渣堤的顶部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安全加高;挡渣堤顶以上渣体工程护坡的顶部高程,不应低于校核洪水位;库中渣场,挡渣堤以外的渣体裸露面,均应进行工程防护。挡渣堤的安全加高,可按下表选用:挡渣堤的安全加高挡(拦)渣堤级别安全加(m)1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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