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一、水库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2、管理范围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3、保护范围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4、填报范围国有水库逐一填报。二、河道及堤防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3、保护范围*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4、填报范围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三、水闸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2、管理范围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建筑物等级12345水闸上下游宽度(米)500~1000300~500100~30050~10050~100水闸两侧宽度(米)100~20050~10030~5030~5030~50注:1.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则相应降低两级。2.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3.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3、保护范围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4、填报范围国有水闸逐一填报。四、泵站与渠系1、划定参考《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准》《湖北省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2、管理范围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2、保护范围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泵站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3、填报范围国有泵站(分级)、渠系(干、支),逐一填报。五、费用1、依据《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及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国有土地(与其他集体或个人不存在权属纠纷,已成事实的非国有土地)只计算勘测费、界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