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实务法规及强制条文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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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431000水利水电工程法规1F431011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补救措施《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由于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有的公共资源,所以任何人都不能将其随意据为己有,如果要取用水资源,就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即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1F431012水工程实施保护的规定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河道管理范围按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水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不同的,管理范围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范围,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等,水工程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故管理范围通常视为水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保护范围是指为了防止在工程设施周边进行对工程设施安全有不良影响的其他活动,满足工程安全需要而划定的一定范围。1F431013水资源规划及水工程建设许可的要求《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水法》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按照上述规定,水资源规划按层次分为:全国战略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其中流域规划又划分为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又划分为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的关系是: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流域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水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1F431020防洪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防洪法》,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洪水影响评价包括: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防洪产生的影响、减轻或避免影响防洪的措施等。1F431023防汛抗洪方面的紧急措施汛期一般分为春汛(桃花汛)、伏汛(主要汛期)和秋汛。保证水位是指保证江河、湖泊在汛期安全运用的上限水位。相应保证水位时的流量称为安全流量。江河、湖泊的水位在汛期上涨可能出现险情之前而必须开始警戒并准备防汛工作时的水位称为警戒水位。《防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紧急防汛期系指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确定进入紧急防汛期。1F431030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规定水土流失形式包括水的损失和土的损失(土壤侵蚀)。水力侵蚀是指土壤及其他物质在降雨和地表径流作用下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过程。《水土保持法》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1F431041防汛与抢险的要求《防汛条例》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1F43105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条例》指出,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谢谢大家!1F432000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1F432013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2.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5.2.2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8.4.11井口应设阻车器、安全防护栏或安全门。12.3.7洞内供电线路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13.2.4几个工作面同时爆破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确保起爆人员的安全和相邻炮区的安全。13.2.6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1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13.2.7竖井或斜井单向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13.2.10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13.2.11爆破完成后,待有害气体浓度降低至规定标准时,方可进入现场处理哑炮并对爆破面进行检查,清理危石。清理危石应由有施工经验的专职人员负责实施。1F432014水利工程混凝土施工的内容2.6.1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1)悬臂板、梁跨度≤2m70%跨度2m100%(2)其他梁、板、拱跨度≤2m50%跨度2~8m70%跨度8m100%(3)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4.5.9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4.5.10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入仓的不合格的混凝土必须清除。4.5.13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带走灰浆。4.7.1施工缝及冷缝必须进行层面处理,处理合格后方能继续施工。2.0.3当确定未浇筑混凝土面板的坝体挡水时,必须对上游坡面进行碾压砂浆、喷射混凝土或喷洒阳离子乳化沥青等防渗固坡处理。6.3.9脱模后的混凝土应及时修整和保护。混凝土初凝后,应及时铺盖草袋等隔热、保温用品,并及时洒水养护,宜连续养护至水库蓄水为止。1F432015水利工程砌石施工的内容6.4.5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露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堤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1F432016水利工程混凝土防渗墙与灌浆施工的内容1.0.7已完成灌浆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如必须进行爆破作业,应采取减震和防震措施,并应征得设计或建设、监理部门同意。5.1.1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蓄水后,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时进行。1F432017水利工程堤防与碾压式土石坝施工的内容2.3.3严禁在堤身两侧设计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取土。5.2.2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6.1.1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5。3.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6.1.2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黏性土料混杂,上堤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8.1.14心墙应同上下游反滤料及部分坝壳平起填筑,按顺序铺填各种坝料。8.3.5负温下填筑,应作好压实土层的防冻保温工作,避免土层冻结。均质坝体及心墙、斜墙等防渗体不得冻结,否则必须将冻结部分挖除。10.1.8对已铺好的反滤层应作必要的保护,禁止车辆行人通行、抛掷石料以及其他物件,防止土料混杂、污水浸入。在反滤层上堆砌石料时,不得损坏反滤层。与反滤层接触的第一层堆石应仔细铺筑,其块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防止大块石集中。2.0.3当确定未浇筑混凝土面板的坝体挡水时,必须对上游坡面进行碾压砂浆、喷射混凝土或喷洒阳离子乳化沥青等防渗固坡处理。1F432018水利工程水闸和水电站以及泵站施工的内容9.3.1钢筋混凝土铺盖应按分块间隔浇筑。在荷载相差过大的邻近部位,应等沉降基本稳定后,再浇筑交接处的分块或预留的二次浇筑带。在混凝土铺盖上行驶重型机械或堆放重物,必须经过验算。1F432019水利工程验收的内容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4.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1.0.9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6.2.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6.3.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6.4.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成进行通水验收。6.5.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1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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