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采取的措施和存在问题一、水污染防治执法监管中采取的主要措施1、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根据国家环保部及省环保厅工作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开展每月一查、省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督查检查行动,重点加强对造纸、化工、重金属、制革、电镀、漂染行业和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的监督力度,防止重大污染事件发生确保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正常运行。2、采取监督性监测与自动监测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根据监测站提供的重点行业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监测结果及信息中心提供的在线监测数据,对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超标的企业,依法进行立案查处。3、建立重点流域巡查制度,通过开展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重点围绕污染较严重、污染源较集中、涉及跨界污染问题的流域,加大巡查力度,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4、认真开展重点流域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监控工作。为保证重点流域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监控装置正常,根据省政府和省环保厅文件要求,对未落实最小下泄流量的水电站依法进行查处,对监控装置运行不正常的水电站责令限期修复。同时,督促辖区内水电站执行最小下泄流量要求,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5、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督促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加大禁养、禁建区的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力度,对配套环保设施不完善的养殖场要求限期整改。6、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对中心城区饮用水源地进行巡查,并组织开展了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专项督查检查行动,对检查、排查出的饮用水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发函致当地政府或下达限期整改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我市饮用水环境安全。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从执法监管的角度而言,无非是人员配备和合理分工的问题,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重点风险污染源的检查力度,在重点风险污染源分布尚为合理的情况下,环境容量还能满足纳污要求。然而,在一些工业集中区,基础综合配套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尽管个体排污均能符合国家标准,但不同行业的工业废水势必会造成水体污染因子的富集和组合,造成排污口外的次生污染,在监管这个环节就存在缺失。2、现场执法监管存在监管与监测脱钩的情况。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应用到污染物的监测数据,但目前监测站的职能除满足于自身接受委托监测之外,还承担监督性监测的重任,无法保障现场执法监管中频繁的监测需求。三、工作建议1、以科学合理的环境容量论证为前置条件,应避免造成不同行业的污染因子在排污口外的组合而产生新生污染物。2、合理分工,保障日常监管的执法力量,并从监测站中分属一部分人员作为监管执法中取样检测的常备力量,充实整合现场执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