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进场复验的项目应当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执行。进入施工现场的水泥,一般应复验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其主要抽样方法和数量如下:水泥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和试验编号;包括厂家3天试验报告和28天补强报告);水泥进厂后监理应检查水泥的包装和标志,并核对包装、标志是否与水泥的出厂检验报告相一致;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复试批量应符合现行施工质量验收的规范的规定,一般应待水泥三天强度复试报告合格后才能同意使用;水泥复试项目主要包括: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应加试凝结时间等;水泥采用快速试验者,合格判定应以标养28天强度为准;水泥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水泥质量有问题时,经工程技术人员书面确认降级使用条件下,应注明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混凝土试配单、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单上注明的水泥品种、标号、试验编号应与水泥出厂证明或复验报告上的内容相一致。验收批划分及取样数量:1)以同一水泥厂、同品牌、同强度等级、同一出厂编号,袋装水泥每≤200t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500t为一验收批,每批取样一组(12kg)。2)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或20袋中取等量样品拌和均匀。3)对砌筑砂浆用水泥以同一水泥厂、同一强度等级和同一出厂编号作为一个验收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