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以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前不久召开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他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一)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特殊背景1、混业经营的尝试在1993年以前,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的试点,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过热,金融秩序混乱,管理水平较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管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泡沫膨胀。2、现实的选择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性考虑,中央政府审时度势,决定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11月、12月国务院先后在有关文件中,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分业经营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些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完全隔断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这是针对现实采取的一种理智的选择。(二)控制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权衡金融风险和金融发展是并存的,发展越快风险越大,但发展则是防范风险的目的,如果不发展了,金融风险不存在了,但最大的风险就会出现了:经济停滞了。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只有在发展中防范金融风险。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改革选择了以安全性为主的取向,我们选择了渐进模式,无论是金融机构的改革,还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改革,都是逐步推进、渐次进行的。也就是说,并不一味强调金融改革的单项超前,而是顾及经济过程的承受能力。在我们吸收、消化混业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确立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并推进金融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时,在治乱中又不知不觉地走上了单一化的轨道。中小金融机构难以生存,它们的存款向国有大银行集中;政策性银行作用不够明显,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承担大量政策性贷款;信用合作系统逐步变成商业银行;大量信托公司重新整合,方向迷茫;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金融业分业经营逐步转为综合经营给我们带来不少的冲击。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下一步怎么走。(三)坚持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针对当时金融秩序严重混乱和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分业经营。文件起草时,并不是没有看到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了综合经营的现实和进一步的发展趋势,而是冷静分析了金融秩序混乱与混业经营之间存在很大相关性,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那样去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曾在今年4月说,在较长的时间里,中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从今年开始,中国对所有商业银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并参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中国将实行谨慎会计制度,以提高商业银行实际盈利水平。他同时透露,截至今年4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达2338亿美元,比年初增加216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有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实践,再回过头来看,证明当时中央决策是正确的。没有持续几年的分业经营,金融秩序到不了今天这个样子。即使在今天,坚持分业经营总体框架,仍然是需要的。因为基本国情仍然是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均不强,分业经营框架放得过宽,“防火墙”太低,风险将会很大。(四)我国现阶段金融分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虽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我们的相关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还缺乏力度,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经营的“资质”,在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经营是权宜之计。1、商业银行改革不彻底。我国虽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并致力于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但时至今日,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产权制度上有所改革,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仍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2、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一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国债市场的份额占到60%左右,股票市场为35%,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占不到5%。。二是市场分割,缺乏流动性。低流动性必然带来高风险性,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并不是来自银行体系,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3、金融监管经验不足。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只有20年时间,自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不足十年时间,且至今尚未形成完全的市场经济,新的监管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标志刚刚不过两年时间。而美国自建国时开始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相比之下我国监管机构的经验十分缺乏,不具备应付各种复杂的市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能力。金融监管是用来对付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商业银行尚且能饶过金融监管,全能制更会为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提供“温床”,银行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足以应付银行的全能制趋势。(五)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行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政策取向其实,自从1999年美国、日本混业经营转变后,我国的政策取向已经开始逐渐放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等其他相关业务。另外,在审批环节方面也进行了简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也已经从今年10月起开始执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政策已经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银行向证券业务延伸的必然性和可能性。2、四个行业的经营创新(1)银行与证券业的合作。在这场资源争夺战中,各家银行都纷纷推出“银证通”等业务,银行业以其众多的网点占得优势。目前,浦发银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民生银行与银河证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深发展也与华夏证券公司展开全面合作,证券业务的放开无疑为银行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目前情形来看,单纯从证券代理角度,或者是柜台业务,由于制度以及自身因素,3家上市银行可能获益并不会很大,但隐藏在后面更多的银行证券延伸业务,如委托管理、财务顾问等将会是其业务创新的重点。(2)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不久前,国内两大金融巨头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合作推广“银保通”业务,共同打造未来金融服务新模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便捷、周到的产品和服务,提高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价值以及整体竞争力,为创立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双方的合作将涉及到较以往更加广阔的领域,如更新销售观念,改善工作技能,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行与平安各自专业化优势,合作推广“银保通”,专家理财柜面系统等,从而优势互补,达到更专业,更紧密,更持续的合作高度。双方达成共识,我国金融业已从20世纪初以产品为主导到现在以建立客户关系为主导,金融服务业服务重点已经转移到客户的满意度、客户服务和为了公司及客户的长期利益的价值层面。竞争的增强使客户对服务有了更好和更多的关注。银保合作作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事业,正是利用各自优势满足客户的需求。(3)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业的合作伴随着信证的分离,原信托公司的营业网点已剥离出去,这对信托公司的业务拓展和产品营销形成一定制约。然而,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他金融机构的零售渠道推销产品,在目前其他金融机构零售业务品种单一、业务量小的情形下,将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合作首先是体现在其零售业务的互相配合上。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特别是基金业务,均需要有托管银行和推介机构的强力支撑,这就构成了信托与银行的深层次的合作,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双赢。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渠道,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信托公司的多元化手段与证券公司的专属性资质相结合,必然会形成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信托经营范围的多元化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多余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合作领域的扩大将形成在经营服务层面和业务品种层面的混业经营模式。(4)“互为客户”的理念目前银、证、保、信间的竞争主要在于对一种资源分配上,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共享客户资源并互为客户是摆脱目前尴尬处境最富成效的一种做法。这样,彼此都能拥有共同的客户资源,尤其互为客户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比如保险公司将其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不仅使保险资金突破目前的限制,增加入市资金,获得更多收益,也能极大拓展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和数量。其实银证保合作的核心是互为客户,彼此间在为开发一个共同客户市场努力。除了能壮大自身实力,而且正因有这些客户资源,也使国外的金融机构不能不对国内机构十分重视。因为不管是美国银行、花旗银行还是摩根士丹利,到中国,他所感兴趣还是你的客户。这样,国内金融机构就可以比较从容应对入世后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而带来的种种压力和挑战。二、我国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强大趋势和影响下,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殊背景下,我们既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盲目跟随潮流,又不能继续按部就班,无视巨大的压力和面临的挑战。那么中国的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究竟应该走向何处?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一)何谓金融控股公司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