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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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日第160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11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5日起施行。市长2014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第二节建筑容量指标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四节城市绿地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四节建筑与环境景观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第六节建筑工程配套设施第五章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七章城市规划勘察测绘第八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四条[法定规划]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第五条[非法定规划]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城市设计对城市片区或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规划设想和设计导则。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分类]城市用地分类应按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混合用地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允许建设的各类使用性质的位置、建筑面积比例、退线要求及相关规划指标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予明确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依据本规定、有关法规与专业技术规范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予以细化明确。第八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应在1:500(或1:1000)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明确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红线以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用坐标限定并附注用地面积。第九条[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养老院、幼托、学校等项目。涉及军事、文物保护、人民防空以及道路交通、市政、环境、安全等公用设施的地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其地下空间可作为独立项目开发利用。(三)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及配电、配水、通信、环卫等配套设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予以审查审批。(四)建设项目调整地下空间使用功能为商业及其他经营性用途开发项目的,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程序执行。第十条[建设项目最小建设面积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表一)要求的,不得单独建设。建设项目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一)公用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项目;(二)邻近土地均为道路、河流、市政设施、公共设施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三)邻近土地均已经完成建设或改造,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四)邻近土地因用地性质不同,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建设项目最小建设用地面积表用地类别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物流仓储用地最小面积(平方米)300030002000第十一条[允许单独建设零散用地规划条件]符合第十条第二款的可单独建设零散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参照本规定表二、表三确定其建筑容量指标。可单独建设零散用地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应符合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第二节建筑容量指标第十二条[建设用地的容量控制通则]建筑容量指标控制须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并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航空限高等方面的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控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并符合城市开发强度分区控制原则。市政府指定的重点片区或特殊项目,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充分论证,可予突破表二、表三中容积率指标的上限规定。第十三条[住宅用地容量控制指标]住宅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同一宗住宅建设用地内可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内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建筑密度容积率FAR≤30%FAR≤2.0≤25%2.0<FAR≤4.5第十四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三)的规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FARA1/A2/A4/A5/B1/B2/B3/B49/B9≤50%FAR≤2.5≤50%,其中主楼≤25%2.5<FAR≤6.0A3/A6≤35%FAR≤2.5≤35%,其中主楼≤25%2.5<FAR≤6.0R22肉菜市场≤50%FAR≤2.0除肉菜市场外≤30%FAR≤2.0S42≤50%FAR≤2.0B41按专业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五条[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控制]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宜符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建议指标表》(表四)的规定。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内可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净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有特殊功能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项目地块在满足消防、环保等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等特殊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地块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等指标。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容量建议指标表用地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FAR工业用地一类工业≥30%,≤60%1.0<FAR≤4.0二类工业≥30%,≤50%0.8<FAR≤3.5三类工业≥30%,≤45%0.6<FAR≤2.5物流仓储用地物流仓库≥30%,≤50%1.0<FAR≤3.5第十六条[混合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混合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混合用地按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建筑容量指标分别控制;(二)难以分别核算的混合用地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表二、表三确定建筑容量指标。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七类。第十八条[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街道、基层社区四级配置。街道的人口规模为8~12万人,基层社区的人口规模为0.8~1.2万人。第十九条[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一)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二)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三)市级和区级卫生医疗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四)市级和区级文化设施宜包括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宜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五)市级和区级体育设施宜包括体育场、游泳馆、体育馆及配套设施等,布局宜相对集中,形成市、区级体育中心。(六)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宜配置老年人社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救助管理站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第四节城市绿地第二十条[防护绿地]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水源保护地带相应河段两岸堤围内坡脚线各控制50米绿带,水库按正常水位线向陆纵深500米控制水源集雨林区。市区内水源涵养林按《汕头市水源涵养林建设规划》进行控制;(二)非城市水源的河流两侧、水库四周,绿地宽度不得小于30米;(三)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得小于50米;(四)高速公路两侧应控制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宜为30~50米,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5米;(五)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要求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第二十一条[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二)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主干路中央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0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三)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1.城市快速路两侧用地宜控制20~50米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2.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宜控制10~20米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第二十二条[其他附属绿地]其他附属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用地绿地率应符合《住宅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五)的规定。住宅用地绿地率指标表用地面积S(平方米)S≤1500015000<S≤50000S>50000绿地率GG≥25%G≥30%G≥35%(二)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六)的规定。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表用地类别绿地率G工业用地M一类工业M110%<G≤20%二、三类工业M2/M315%<G≤20%物流仓储用地W物流仓库15%<G≤20%(三)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应符合《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表》(表七)的规定。其他建设用地绿地率指标表用地类别绿地率G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医院、疗养院A5G≥35%学校、机关团体A1/A3G≥35%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A2/A4/B3G≥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旅馆B14G≥35%商业、商务办公B11/B12/B13/B2G≥2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交通枢纽、交通场站S3/S4/S9G≥20%公用设施用地UG≥30%(四)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25%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5%。第四章建筑工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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