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4〕24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等3项规章制度的通知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及《江南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等3项规章制度已经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校长办公室2014年7月1日—2—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层面面向在校本科生设立的奖助学金。为充分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评审组织与职能第二条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负责评审办法的制定、奖助学金的评审、学生申诉的裁决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第三条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初评工作。第三章奖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3—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二)基本申请条件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3.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4.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当学年体育课成绩70分以上;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成绩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三)具体申请条件1.学年GPA达3.4(含)以上,且学年GPA专业排名与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均位于前10%。在学科竞赛和科研创新中取得优异成绩、完成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的优秀学生可优先推荐。2.学年GPA专业排名或综合测评班级排名未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且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4—(四)突出表现要求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或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5—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除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二)基本申请条件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3.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4.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当学年体育课成绩70分以上;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成绩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7.本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具体申请条件—6—学年GPA达2.8(含)以上,且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30%。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二)基本申请条件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初评,报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院初评和学校评审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五章发放与管理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年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7—第九条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十条同一学年内,每位学生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第十一条学校每年9月份启动申请与评审工作,统一部署,并将奖助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到学院。各学院按照本办法组织申报评审工作。第十二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公布实施。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8—江南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条例(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设“校内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特殊资助”等类型。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无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认定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类。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和标准按照《江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江大校办〔2011〕48号)执行。—9—第三章资助类型、标准和评审第六条校内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资助标准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基本申请条件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3.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4.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纪记录,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当学年体育成绩合格;6.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宿舍个人卫生成绩当学年两学期均在80分以上;7.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具体申请条件1.一等校内助学金:GPA达2.6(含)以上,且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30%;2.二等校内助学金:GPA达2.4(含)以上,且学年综合测评班级排名前60%;(四)申请、评审和发放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9月份启动评审工作,—10—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学院。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进行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初审和学校审批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校内助学金将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第七条困难补助(一)困难补助类型,分定期困难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种。(二)定期困难补助1.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2.定期困难补助申请条件(1)在校正式注册的、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学习努力,无不及格课程(新生不作学习成绩要求)。(三)临时困难补助1.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临时困难补助金额视情况而定。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1)学生或其家庭发生突发事故,造成学生临时经济困难;(2)学生本人因病住院造成临时经济困难;(3)学生有其他特殊困难情况。(四)定期困难补助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9月份启动评审工作,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学院。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11—学院确定初审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初审名单和评定结果均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定期困难补助将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五)临时困难补助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实后,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八条学费减免(一)基本申请条件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减免对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部分一年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三)减免额度减免其当学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学分学费)。(四)申请、评定和发放学费减免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9月份启动评审工作。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学院结合学生本人—12—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报学生资助中心,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批通过后,财务处将于该学年的第二学期减免其专业学费及学分学费。(五)相关事项1.学校有权视家庭经济情况及受助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减免对象。2.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3.学校鼓励学生艰苦朴素,努力学习,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学生,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第九条勤工助学勤工助学作为一项有偿的社会实践活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更是实施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完善自我、提升能力”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江南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江大校办〔2012〕30号)执行。第十条特殊资助(一)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绿—13—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方法予以资助。(二)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对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隐形资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难关。第四章组织领导第十一条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