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范言慧金融稳定金融稳定的定义及金融不稳定的表现形式金融稳定的理论基础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金融稳定的定义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瑞典等国就提出了金融稳定(FinancialStability)的概念国内外还没有公认的对金融稳定的统一定义,也没有明确的测度金融稳定的方法。目前,学界主要从“金融不稳定”和“金融稳定”两个角度为其定义从金融不稳定的角度从金融不稳定的特征来间接描述金融稳定的内涵,将金融稳定定义为“不存在金融不稳定”.国际清算银行总裁AndrewCrockett(1996)认为,金融不稳定是由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或金融机构无法履约所引起的哥伦比亚大学教授FrederickMishkin(1999)认为,造成金融不稳定的原因是经济中的各种冲击因素干扰了信息传递,致使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加拿大银行顾问JohnChant(2003)认为,金融不稳定是一种状态,它可能损害特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运转,致使其不能为其他经济实体进行融资,同时还可能损害家庭、公司以及政府部门等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副主席RogerFerguson认为金融不稳定有如下特征:一是一些重要金融资产价格严重脱离了其基础;二是国际、国内的市场功能及信贷可得性严重扭曲;三是前两项的结果导致总支出过高或过低,严重背离了实体经济的生产能力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定义比较权威的是欧洲中央银行的定义,即认为“金融稳定是指这样一种金融环境:在这种环境中,金融中介、金融市场以及市场基础设施均处于良好状态,面对各种冲击时都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资源配置效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员AredtHouben等(2004)认为,在金融稳定状态下,金融体系应具备如下功能:一是在各种经济活动中能有效地分配资源;二是评估和管理金融风险;三是承受各种冲击我国中央银行关于金融稳定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在其《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中对金融稳定的定义是: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处于能够有效发挥其关键功能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宏观经济健康运行,货币和财政政策稳健有效,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能够发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支付结算等关键功能,而且在受到内外部因素冲击时,金融体系整体上仍然能够平稳运行。金融不稳定的表现形式货币危机银行危机金融稳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经济学对金融稳定的理论解释以MiltonFriedman和AnnaSchwartz为代表的货币主义者:十分重视货币因素对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认为金融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是货币政策的失误。由于货币政策的失误很可能使小的扭曲酝酿成极为恶劣的后果,从而导致金融不稳定第二种关于金融脆弱性(FinancialFragility)的传统解释是由IrvingFisher(1933)提出的债务-通货紧缩理论。他指出脆弱性与宏观经济的周期性紧密相关,尤其强调了债务清偿的特殊重要性HymanMinsky(1972、1985和1991)的金融不稳定假说(FinancialInstabilityHypothesis),他认为私人信用创造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它货款人的内在特征使得他们经历周期性的危机和破产浪潮,金融中介的困境被传递到经济的各个组成部分,产生宏观经济的动荡和危机金融稳定的理论基础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稳定的理论解释在金融市场中,金融契约的各方当事人可获得的信息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借款者掌握着比贷款者更多的关于投资项目的风险和回报信息。而这种信息不对称将带来逆向选择问题,最终使得低质量投资取代了高质量投资,从而引起银行资产质量的全面下降。如果贷款人不能从众多借款人区分孰优孰劣,他只能以一种反映借款人平均风险水平的利率贷出资金。这样一来,对于风险相对较高的项目,利率太低;而相对风险较低的项目,利率较高。结果是信誉好、风险小的借款人支付的利率比他原来应该支付的更高。而那些信誉差的借款人支付的利率却低于应支付的水平。逆向选择使相当一部分“坏”的项目得到了融资,而“好”的项目只能自己融资。最后贷款人机制最后贷款人支持指“由中央银行自主决定向金融机构或者整个市场提供流动性,以应对不利冲击;该不利冲击导致了对流动性需求的非正常增长,并且这种流动性需求不能从其他途径得到满足。”(Freixas等,1999)紧急流动性支持机制是为了维护系统性稳定,因此不应该被经常使用。紧急流动性支持的贷款都应该是短期贷款。接受紧急流动性支持的银行应该在行动上受制于加强了的监管和限制,并要制定出一个清楚的生存战略最后贷款人支持不应该被经常使用,因此中央银行一般要求借款机构表明紧急流动性支持已经是最后手段,陷入困境的银行已经作了所有合理的努力来提高必要的流动性。有两种方法能保证最后贷款人支持只能作为最后手段。第一个方法是采用惩罚利率。第二个方法类似于暗示价格,就是对借款银行的条件加以苛刻限制。通过贴现窗口的自主决定的紧急贷款有如下目标:防止单个银行因流动性问题而没有必要的破产,另外避免其溢出效应在银行之间传递。为了使成本最小化,中央银行必须明确最后贷款人支持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防止系统性风险。其指导方针是:这个机构的失败是否会通过自身或者通过蔓延效应扩散到其他机构从而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正常时期紧急贷款的关键因素明确安排到位的贷款程序、职权和责任。央行、监管当局、存款保险机构和财政部之间保持密切的信息交流。面对破产或者没有足够质量的可接受抵押品的风险时,向具有系统性重要性机构的贷款决定应由央行、监管当局和财政部联合做出。向不具有系统性重要性机构的贷款应仅仅发给那些被确信有偿付能力和有可接受的足够抵押品的机构。贷款快速。以国内货币提供贷款。以市场平均利率以上的利率贷款。采用有效的冲销控制货币供应量。使借款银行在行动上受制于加强了的监管和限制。只进行短期贷款,最好少于3-6月受支持的银行应有明确的生存战略如果披露不会对金融稳定产生破坏性影响,则披露紧急支持操作。系统危机时期紧急贷款的关键因素明确安排到位的贷款程序、职权和责任。在央行、监管当局、存款保险机构和财政部之间保持密切的信息交流。公开声明提供贷款的意愿。提供支持的决定是全面危机管理战略的一部分,应由中央银行、监管当局和财政部联合做出。贷款快速。以国内货币提供贷款。以市场平均利率以上的利率贷款。采用有效的冲销来控制货币供应量使借款银行在行动上受制于更加严格的监管和限制。可以放松偿还条款以适应银行重组战略的实施。如果披露不会对金融稳定产生破坏性影响,则披露紧急支持操作。支付与清算系统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的执行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持社会公众对货币及其转移支付机制的信心。支付体系是支持经济金融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核心基础设施因自身利益或客户利益而参加支付体系的金融机构都存在一个风险敞口。若支付体系不畅,风险交易过程中的不顺会像交通堵塞造成拥挤那样通过支付体系不断加剧。甚至不需要在支付体系中产生任何引起崩溃的因素,仅仅是对可能发生困难的担心就足以导致抵制性行动,从而产生系统性紧缩。如果一家银行担心其伙伴的稳健性,它就会采取拖延支付和拒绝拍卖抵押品等措施保护自己。这就产生了一种与传统的银行挤兑相似的后果,即对流动性的担心有一种自我实现的机制。而且,自然灾害和计算机错误也能引起支付流的中断,会潜在地产生更大的困难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从经济整体角度构建金融稳定框架首先要把经济分为金融经济和实体经济两部分,并分析它们的相互作用和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接着指出央行在面对各种冲击时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的强度)然后再考虑经济中各个要素的相互作用,最后推出经过综合作用后金融体系所出现的稳定状态。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贴现率、贷款、公开市场业务外生冲击、内生冲击金融经济(机构、市场、设施)实体经济金融稳定内生冲击源之一,是金融机构自身。金融机构可能遭受传统的信用、市场、流动性、利率和外汇风险(利率和外汇风险也可看作市场风险),也可能遭受经营、法律和声誉风险,这些风险所引发的问题可能会从某一金融机构扩散到整个金融体系,进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内生冲击源之二,是金融市场。除了传统的市场风险外,金融自由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全球化使得金融创新产品及衍生品充斥市场,它们复杂的相互作用及市场上机构和个人的广泛参与在给市场带来了流动性收益的同时,也对金融稳定形成了很大的威胁,即它们极易产生金融泡沫,“传染”性极强,从而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现实中,金融市场的风险已成为威胁金融稳定的头号“杀手”。内生冲击源之三,是金融基础设施。金融基础设施包括法律、支付、清算和会计体系等方面,如果这些方面出现任何漏洞和问题都可能直接影响金融体系中大部分金融部门的运作。而且由于金融机构具体设置和使用基础设施,因此一旦金融机构发生风险也会影响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冲击还可能源于外生实体经济。从宏观经济层面看,如石油价格冲击、技术进步和经济政策失误等,都会改变经济格局,引起金融不稳定;从微观经济层面看,如大公司破产等,也会挫伤投资者的市场信心并影响金融稳定。此外,外生冲击还可能源于非经济层面,如政治事件(恐怖主义、战争)和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它们在某种程度上都能诱发金融不稳定。指标检测(宏观)实体经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预警分析和状态识别稳定状态、警戒状态、危机状态维持、预防、缓解、恢复、应对、解决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的流程中国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维护金融稳定分为监测和分析金融风险,评估和判断金融稳定形势,采取预防、救助和处置措施及推动金融改革三个层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部门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实践,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政治保障;利率、汇率、流动性支持、资本账户管理、舆论引导或道义劝告等工具;支付体系支持、法治支持、审慎监管、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协调机制等制度安排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早期预警体系货币危机中的“早期”一般被定义为危机发生前1至24个月。货币危机可以这样定义:对货币的攻击导致了储备大量流失,或者货币急剧贬值(若投机攻击最终成功),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关于货币危机的早期预警体系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5年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第二个阶段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几项货币危机早期预警系统模型研究的主要内容KLRDCSDGS-WATCHCSFB-EMRIDBAC货币危机定义汇率的月度变化和储备水平超过国家平均水平的3个标准差的加权平均同KLR汇率3个月的加权平均变化;储备超过国家特定阈值货币贬值>5%(至少是前几个月)多个“触发点”;贬值>10%,利率增长>25%方法加权平均指数法Probit回归Logit回归Logit回归汇率和利率两个方程系统同时进行Logit回归指标变量货币高估经常账户储备损失出口增长储备/M2(水平)储备/M2(增长)国内信贷增长货币乘数变化实际利率货币高估经常账户储备损失出口增长短期债务/储备货币高估出口增长储备/M2(增长)融资要求股票市场政治事件全球流动性传染货币高估债务/出口对私人部门信贷增长储备/进口石油价格股票价格增长GDP增长地区性传染货币高估工业产品国内信贷增长股票市场利率事件贬值传染市场压力传染地区性模仿银行危机的早期预警体系一般对银行危机中的“早期”定义相对宽松,即在危机发生之前1至12个月或者在危机发生之后的12个月。对银行危机一般有两种定义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若以下三个条件中至少有一个得到满足,就认为存在银行危机:(1)银行体系中不良贷款与所有贷款的比率超过了10%;(2)银行的救助成本至少是GDP的2%;(3)银行救助涉及到银行机构的大规模国有化,或者大量的银行存款挤兑,或者其他诸如存款冻结、银行放假以及政府全额担保的紧密措施。该方法对于事后分析银行危机特别有用。第二种方法是把存在这些迹象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