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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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思考摘要关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一直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也为实际部门所广泛关注本文从回顾我国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变迁的过程出发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现实矛盾进行了分析具体讨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既相对独立又保持一定粘连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确立“大统一、小分设”体制的方案相应给出了具体解决银行监管体制若干矛盾的思路对改进银行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也进行了展开分析自从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2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回顾与主要经验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应该说从1984年以来的18年间中国的中央银行在调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始终谨慎从事这与我国各方面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同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调整之中中央银行的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大致来说中央银行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相应地这一时期的矛盾主要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讲北京话、还是地方话如何实现贯彻统一的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统一成为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央银3行分支机构的建与撤、权力的收与放大致围绕这一命题来进行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人们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尤其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并从法律上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后这一话题更引起人们重视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改革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在这一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全面展开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被提到相应的高度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地位开始凸现但金融监管的职能及其体制虽经频频调整始终未理顺4事实上只要我们回顾一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运作过程不难发现中国人民银行自从专司央行职能以来始终没有稳定过前期围绕是否设立县支行几经争论以后围绕要不要撤销又几多争论至于在人民银行上中层与证监会的权限划分及其人员分配保监会的设立及其权限划分等对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即使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等方面也始终没有停止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划分也在不断调整之中况且在这期间始终面临中国人民银行自办的三产脱钩问题自身投资举办的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融资中心脱钩问题更面临着与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的关系问题正因为这样中央银行的不成熟、不稳定、不规范是可想而知的在金融调控方面力度的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威性也因此打了折扣中央银行体制的动荡和多变所产生的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必须澄清的是这大多不是中央银行自身所为而是我们在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体制时学费和教训在所难免但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下面就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作些分析二、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本无必然联系但保持必要5的体制粘连为好从中央银行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其存在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信用货币的发行问题、票据交换与清算问题、政府融资问题以及银行支付能力的保证这实际上就是说就其客观性而言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支付清算与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职责但由于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办理集中支付清算等方面具有垄断性和优势因此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具有天然的联系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有“脱不开的干系”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实现信息共享也为了保持金融业的集中统一一般地让中央银行同时行使监管管理职能为好这实际上是说中央银行既是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又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从我国实践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从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起一直是这样做的只不过是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另行分出而已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从总体上来讲是合理可行的也就是说这种将货币发行、6货币调控和银行监管统一于中央银行的做法从实践上看有其优越性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信息共享因为由于中央银行统管货币政策又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其两者所需要的信息具有共同性从而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功能互补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才有可能清楚地知道它所制定的宏观金融政策对商业银行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从而做出更科学的决策;三是节省公共资源也可节省办公设施等方面的开支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效率节省公共资源但我们也必须认真地看到目前我国的中央银行其纵向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银行监管各部门之间也有不协调的因素属地监管还是法人监管的问题多年来也纠缠不清不少人对中央银行监管效率产生极大怀疑也需要改进因此笔者主张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情况而言保持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粘连是合理而必要的但如何实施粘连则值得探讨和研究三、在中央银行大体制内改进银行监管体制、梳理监管关系的思路在明确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的粘连关系后我们就有必要探讨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格局和中央银行的体制改革笔者曾有明确阐述这里仅就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梳理问题作一些分析笔者的一个基本观7点是梳理银行监管体制现阶段只需要在中央银行体制内改革即可目前尚缺乏彻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大动作基础笔者的思考是中央银行内部体制的运作矛盾是当务之急也即“中央银行总行如何布置工作”(即给谁布置工作是给分行、省会中心支行还是省会城市监管办)“分行怎样落实分配工作”(因为在外汇管理、货币发行、经理国库、财务会计、支付清算等方面省会中心支行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有直接管理和管辖权省会城市监管办在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现场监管方面与支行具有不同地域划分)“一般中心支行怎样接受工作”(因为它要面对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和省会城市监管办的三重领导地方党政在地方性金融性机构方面也有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问题)“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怎样安排工作”(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管事不管人、行政上是平行关系业务上怎样实施领导关系)“县支行怎样做工作”(工作职责越来越模糊四统一后县支行职能弱化监管农村信用社如何定位等)对此必须进行界定梳理关系明确职责至于中央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关系从长远观点来看应该谋求相对统一也即建立一个“大统一、小分设、能协调”的机制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尚不完全稳定综8合化经营虽有端倪但尚缺乏大面积推广条件分业监管尚有市场作更大的根本性的体制改造会造成折腾和波动因此根据先易后难有利于解决着急问题的办法先推进中央银行自身体制的改革是现实的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中央银行体系内部防止出现外部负效应;保持队伍相对稳定防止出现社会震荡;立足于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和增强中央银行权威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1)成立相对独立的国家银行监管局(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现国家外汇管理局模式与中国人民银行大统一、小分设;(2)综合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职能在省(市、区)设立银行监管分局实施辖区管辖管理组织现场检查;(3)大致在现中心支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办事处具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4)在分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分局机构和人员从分行分离管理范围为本省(市、区)下属地市设立监管办事处;(5)调整明确地(市)中心支行管辖范围上属分行下辖县(市)支行避免多重领导;(6)建立人民银行各地后勤服务中心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监管分局(办事处)共同实施后勤社会化服务达到资源共享、节省支出的目的9四、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政策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大的体制变动这对从根本上理顺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高银行监管的效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银行监管体制要真正发挥作用也有许多需要配套的措施1.组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格局这样做既可以确保中央银行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确保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贷关系的真正确立更好地实施法人监管原则同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解决长期来银行监管鞭长莫及顾此失彼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金融监管的权限上也要适当放权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银行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只负责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监管而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则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至于省及其以下的金融监管权限则完全可由省政府确定是再设派出机构一竿子10到底还是继续分级层层设立对设立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这在中国尚属创新笔者认为从实践上看北京、上海两市已设立了金融党工委意味着地方有专门的管理金融干部和事务的机构运行也比较正常;从理论上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经济管理权限也应该拥有其自办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地方金融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不会对地方金融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地方金融风险自然应该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况且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已相对分离地方政府干扰货币政策、强迫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挽救地方金融机构已无体制可能2.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在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1)取消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级别;(2)尽快改变国有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地域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3)减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党政事务的机会淡化其行政色彩增强其企业意识;(4)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综合改革尝试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国有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因为从根本上说不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国有商业银行就11不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设置的现状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真正实现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活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机制不改变实施银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也是一句空话3.组建存款保险公司认真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载问题现阶段梳理银行监管体制适当推进监管地方化确保中央银行依法独立行使职责确保全国性银行机构稳健运行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其流动性由谁提供的问题在目前体制下唯有中央银行可以出面解决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4.以法人监管为基础改革银行监管运作模式提高监管效率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中央12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在不断加强尤其是东南亚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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