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央银行第七章中央银行1、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2、中央银行体制比较3、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4、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5、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第七章中央银行第一节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中央银行: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的金融机构;是统领一国金融体系、控制全国货币供应、实施国家货币政策的最高金融机构。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必然性1、货币统一的需要4、金融管理的需要3、最后贷款人的需要2、票据清算的需要银行券不统一的弊端:1)各种银行券之间的比价难以确定。2)真伪难辨,为交易带来不便。3)银行券仅在其发行银行业务范围内流通,不利于商品的大规模流动。统一全国票据清算作为金融体系的最后保护屏障一般交易活动双方通过商业银行的收付款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叫支付;金融机构通过中央银行收付款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业务叫清算清算:替收付款双方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业务1、演进型中央银行——由普通商业银行逐渐演变而来代表:英格兰银行2、创设型中央银行——直接设立中央银行代表:美联储二、中央银行产生的途径初步建立:1656-1913随着政府控制的推进,利用法律形式,集中货币的发行,从普通银行中逐步分离出来,为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最早的中央银行:瑞典国家银行1656;•商业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英格兰银行1694;•政府组建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1913。三、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推行阶段(1913--二战结束)1920年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代表聚集在比利时的首都布鲁塞尔举行了国际金融会议。会议建议未设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建立中央银行。旨在推动宏观经济发展,加强金融管理,控制恶性通货膨胀。强化时期(20C中叶至今)中央银行职能不断完善,主动干预经济和管理金融,成为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垄断货币的发行。四、中国的中央银行•1、中国中央银行的演变。•在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户部银行和交通银行都曾部分行使过中央银行的职能。1904年清政府成立户部银行1908年改为大清银行,1908年成立交通银行代替户部银行,但没有真正起到中央银行的作用.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成立中央银行,1926年北伐军攻克武汉,同年又成立中央银行.1927年蒋介石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新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立于上海.1939年四行两局一库(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合作金库)2、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BankofChina•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次年开业.•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1949年迁入北京,并在各地迅速建立区行、分行、支行等分支机构。•196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1978年3月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部级单位。•1983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是担负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职能。•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央行地位。第七章中央银行第二节中央银行体制比较一、中央银行的所有制形式(一)属于国家所有(二)半国家性质(三)私人股份资本二、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一)单一中央银行制——中国、英国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的制度。类型:一元式——在一个国家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二元式——在一个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地方机构有其独立的权利。中央银行的类型(二)复合中央银行制——前苏联是指一个国家没有专司中央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集中中央银行职能和一般存款银行的经营职能于一身的银行体制。我国1983年以前也实行这种制度。(三)联邦中央银行制——美国指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中,中央银行的结构也采用联邦制,即中央银行作为一个体系存在。它由若干相对独立的地区中央银行组成。货币的发行、为政府服务、制订和推行货币政策以及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等中央银行的职能,由这个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共同完成。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中央银行的类型(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欧洲中央银行是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中央银行的类型(五)准中央银行制度——新加坡指有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中国人民银行的结构•属于一元式的单一中央银行制•过去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从省到县分别对应着相应级别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的省级分行被撤消,新的人民银行组织结构分为四级:中国人民银行的结构总行——9大跨行政区分行和两个总行营业部——省市中心支行——县支行。九个分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沈阳分行(辖黑龙江、吉林、辽宁)上海分行(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江苏、安徽)广州分行(辖广东、广西、海南)……两个总行营业部:分别设在北京和重庆。1999年1月1日,9大跨行政区分行和两个总行营业部正式开始运作。三、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一)独立性较大的模式(二)独立性稍次的模式(三)独立性较小的模式四、中央银行的管理体制(一)双线多头银行管理体制(二)一线多头银行管理体制(三)高度集中的单一银行管理体制第七章中央银行第三节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是国家机关。是调节宏观经济,管理金融的特殊金融机构。(机关性、银行性)不是普通机关,而是一种特殊机关;通过货币发行,金融监管以及货币政策,保证经济增长,社会稳定。二、央行业务活动原则处于超然地位,在执行业务活动时不应受到行政和其他部门的干预。定期公布业务状况,使社会及时了解货币政策,了解实施后所产生经济后果。以免因不合理竞争而威胁其他金融机构的生存.保持中央银行的权威,以领导其他金融机构。避免与其他银行争利;保持控制金融市场的力量。①相对独立性②不以盈利为目的③不兼营一般银行业务④公开性三、中央银行的宗旨1、向社会提供可靠良好的信用流通工具2、制定和推行货币政策3、监管职责4、对外金融活动四、中央银行的职能1、货币发行的银行2、银行的银行保管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对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办理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业务3、政府的银行代理国库对政府提供信贷管理金融活动,调节国民经济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国际金融事务的协调磋商五、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一)、定义:中央银行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程度。具体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通货管理职能、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时的自主性(包括确定目标的独立性和运用工具的独立性);还包括金融监管上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通货膨胀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即央行的独立性越大,通货膨胀率就越低;反之,央行的独立性越小,通货膨胀率就越高。⑴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及履行职责时的权限是较大还是较小;⑵中央银行是隶属于国会,还是隶属于政府或政府某一部门;⑶中央银行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长短与权力大小;⑷是否允许中央银行对财政部直接融通资金,融资的条件是宽还是严;⑸政府人员是否参与中央银行的决策,等等。独立性的强弱主要体现在独立性的表现A、法律地位1.较强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可以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如果中央银行与政府发生矛盾,通过协商解决。美国和德国都属于这一模式。2.相对独立性。指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较大的独立性。英格兰银行属于这一模式。3.独立性较小。中央银行隶属财政部,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这样模式的典型国家是日本。4.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国属于这一模式。B、权力机构1.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一体制。如美国、英国等。2.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分散制。如法国、日本等。3.决策、执行和监督权力分散制与监督、执行机构决策制。如瑞士国家银行。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不同模式1、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一般分析•(1)中央银行资本所有权有完全归政府所有的趋势,即使是资本属私股的中央银行,股东也无权干预和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业务经营。因为对中央银行的管理监督权属于国家,所以资本所有权已成为无关紧要的问题。•(2)中央银行的总裁的任命多由政府部门或议会提名,国家元首任命,任期与政府任期接近。理事任期稍长于总裁,多数国家允许连任,与政府的任期错开。•(3)多数国家赋予中央银行法定职责,明确其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性,在承担稳定货币金融的同时,作为政府在金融领域的代理人,接受政府的控制与督导。•(4)中央银行与政府的隶属关系:中央银行在一定的限度内有支持财政的义务,为财政直接提供贷款融通资金;为财政筹集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许多国家对融资的方式、额度与期限都从法律上加以严格限制,禁止财政部向中央银行透支。•(5)理事会中的政府代表问题。各国在实践和认识上对此都有分歧。反对者认为,中央银行的职能与政府不同,没有代表可以避免政府的直接干预,保障中央银行不受政府压力和政府偏见的影响。赞同者认为,有代表有利于沟通和纠正双方观点与认识上的偏差;理事会中可以有各经济部门的代表,就不能排斥政府的代表。•2、独立性较大的模式中央银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可以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如果中央银行与政府发生矛盾,通过协商解决。美国和德国都属于这一模式。•3、独立性稍次的模式指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政府,而实际上保持着较大的独立性。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财政部直辖中央银行,可以发布指令,事实上并不使用这种权力。中央银行可以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英格兰银行、日本银行属于这一模式。•4、独立性较小的模式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这样模式的典型国家是意大利。中国人民银行与政府的关系1、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直属机构:这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全国人大决定,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2)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3)在法定权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和履行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利、有责任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监督。2、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的关系•历史上银行与财政的关系是“大财政、小银行”,“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改革开放以后的关系正在理顺,表现在行政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同属国务院直接领导,以平等独立的身份协调配合工作。在业务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历来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在资金关系上,主要是资金的融通关系,尤其是解决财政向中国人民银行的透支问题。在政策关系上,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财政政策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二者必须保持平行、相互配合、密切合作。3、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计委(发改委)的关系•历史上是“计委定计划,银行包资金”。发改委与中国人民银行同属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但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发改委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速度,必须考虑中国人民银行资金来源的可能性;中国人民银行控制社会总需求,则要根据经济合理增长因素、经济动态因素和货币流通状况确定货币供应量,并在货币供应量的限度内,积极配合、支持经济计划的实现。(二)、历史(三)、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