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苏文明委〔200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和《测评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推动全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好地服务“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工作大局,省文明办组织力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改、制定了江苏省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和《测评标准》。现将江苏省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和《测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江苏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7年5月21日抄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中宣部、中央文明办2江苏省文明乡镇创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明乡镇建设和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提高文明乡镇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创建省级文明乡镇工作分三个层次展开:江苏省文明乡镇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在同类乡镇中位居前列,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做出较好成绩,精神文明建设成绩在同类乡镇中处于先进水平,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在同类乡镇中起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第三条创建文明乡镇是我省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乡镇创建活动,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我省“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养讲文明、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重要途径,也是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第四条创建文明乡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发展思路,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目标,以思想道德教育、和谐文化建设为主线,以集镇创建为重点,以多种形式的文明村、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城乡结对、文明共建”、“镇企共建”为载体,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3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要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第五条创建文明乡镇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下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乡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第二章标准第六条经济发展效益良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省辖市乡镇平均水平;乡镇可支配财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农民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电话和电脑拥有率超过所在省辖市农村平均水平。第七条思想道德建设成效明显。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农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新江苏精神,思想道德教育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社会风气优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无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乱建坟墓等现象。第八条镇容镇貌整洁。按照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乡镇、村建设总体规划;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乡镇村道路建设、绿化工作达到省级先进标准;节约和保护耕地,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90%以上,4环境卫生工作达到省级先进标准。第九条社会秩序和谐安定。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生产生活安全,无重大火灾、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发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民事调解组织健全,调解人员、措施、经费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越级上访、群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种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现象;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安全感显著提高。第十条科教文卫稳步发展。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大力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有计划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乡镇建有集图书阅览、广播电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培训、文化信息服务一体的综合文化站,大力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群众文化、群众体育达到省级先进标准,文化市场健康有序,有效保护文物古迹;认真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及基本设备达到省定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率达到95%以上;乡镇建有广播电视站,有线电视进村入户率达到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加强。乡镇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一班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五个好”先进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创建意识强,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政务公开,形成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章创建第十二条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5乡镇创建的领导,乡镇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第十四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要根据创建标准,从本乡镇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第十五条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要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乡镇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切实解决农民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第十六条开展同创共建活动。遵循“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企、村企、军民、警民等共建活动。第四章评选第十七条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江苏省文明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评选采取预申报制。在每一评选年度的第一年,按照统一安排,向同级文明办提交预申报报告。从2007年起,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获得上一评选年度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江苏省文明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荣誉称号的乡镇,参加下一评选年度评选,要重新申报、参评。第十八条申报省级文明乡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在申报前连续两届获得省辖市文明乡镇称号。第十九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1、全面小康建设的时序进度未达到所在省辖市乡镇平均水平的;2、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3、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重大安全事故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4、出现其他与文明乡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二十条省级文明乡镇的评选程序:61、自查申报。申报乡镇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按照评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2、初评公示。各省辖市文明委根据县(市、区)文明委推荐,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乡镇按照文明乡镇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乡镇的标准、条件及省、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乡镇党政办公区和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3、推荐上报。初评和公示合格并被确定推荐的乡镇填写江苏省文明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申报表,并附相应材料,分别由各省辖市文明委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省文明办。4、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省文明办负责。省文明办可委托省辖市文明办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由省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5、审批命名。省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研究审核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报省文明委审批命名。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由省辖市文明委根据省文明办分配的名额推荐,经省文明委研究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命名。第五章奖惩第二十一条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由省委、省政府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江苏省文明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由省文明委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第二十二条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江苏省文明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已被命名的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江苏省文明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省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第二十四条对已获省级文明乡镇荣誉称号的乡镇,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7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撤销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江苏省文明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命名机关行使。江苏省文明乡镇、江苏省创建文明乡镇工作先进乡镇的撤销程序:由所在省辖市文明委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乡镇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文明办;经省文明委研究审核后,作出撤销决定。江苏省文明乡镇标兵由省文明委报省委、省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如确属需要,也可由省文明委或省委、省政府直接作出撤销决定。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乡镇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第六章管理第二十六条省级文明乡镇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办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