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涉及执行问题的意见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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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涉及执行问题的意见时间:2008-12-1710:20:21来源: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涉及执行问题的意见(2005年9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近年来,因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债权买受人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案件不断增多,并由此收发涉及司法傩和队伍建设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转让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相关案件的执行,切实杜绝执行队伍中与此相关的不廉洁现象的发生,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补充通知精神。今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其中第三条明确作出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执行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因此该条的不良债权的情形,不适用其他主体。同时,如受让人再次转让该债权的,也不再适用该条规定精神。二、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外,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主体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主体。不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能作为案件当事人。因此,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三、切实防止和避免涉及债权转让案件执行中出现不廉洁现象。针对因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案件申请执行问题,不少案件当事人反映执行不规范或队伍不廉洁等问题,甚至反映个别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或隐瞒线索,与债权买受人相互串通、搞权钱交易、从中提成等等。尽管这些反映可能并非事实,但各级法院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警惕,在工作措施和制度上认真加以防范,切实防止执行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同时,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抓住典型,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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