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忠鸣医药原料有限公司诉苏州富瑗化工有限公司案-承办过火灾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很少-火灾事故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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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忠鸣医药原料有限公司诉苏州富瑗化工有限公司案-火灾事故专业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鉴于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已被法庭确认,现在我们代表当事人原告江西忠鸣医药原料有限公司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合议时参考。一、被告系本案火灾事故责任主体1、本案火灾的发生,是由于被告没有尽到消防管理义务导致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地是在被告一的车间,也就是起火点在被告一车间。按照消防法的规定,作为车间的管理者,消除火灾风险,避免火灾的发生,是被告的法定义务,但是被告一没有按照消防法规定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导致员工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厂房租赁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和赔偿。本案系被告使用房屋不当导致火灾,按合同约定被告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该厂房的消防管理义务自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即本案被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上述规定说明,房屋出租后的消防管理义务属于承租方。该规定还对承租方、使用单位的消防义务进行了详细的划分。3、被告明知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生产、运输环氧氯丙烷等严重威胁重大安全的危险化学物品,还依然生产运输该类物品,过错明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文号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已经明确把环氧氯丙烷等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被告生产、储存、运输的正是这些极具大爆炸危险物品。刑法里专门有一个罪名,叫“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被告已经涉嫌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天津的大爆炸事故,也正是非法储存了这样的危险化学物品才导致重大伤亡后果的。被告违反上述规定,生产国家严厉禁止个人和单位生产和运输的危险化学物品,过错明显。4、被告对租用的设备负有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者对该设备的安全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被告租用涉案设备后,作为使用者,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综合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被告在这次事故中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查阅大量火灾事故赔偿的案件,只要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能确认,就可以认定风险管理者的责任。本案起火处位于被告生产车间,属于被告管理范围,应由其承担管理风险责任,火灾责任主体应为本案被告。4、按照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本案原告不存在过错,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1、本案厂房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涉案出租厂房办理了消防验收,取得了产权证书,拥有合法产权,因此,本案厂房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原告出租设备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条例》规范的是生产和使用环节,没有禁止出租此类设备。原告出租给被告的生产设备的行为,并没有违反该《条例》禁止性规定。3、原告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火灾事故系被告员工操作不当所致,原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是本次火灾事故责任的主体。三、被告已经认可自己的赔偿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基于诚信原则,被告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和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协议》的第1)、2)、3)项,2015年11月15日被告给原告的《回复函》上明确说明,继续履行《协议》第4项内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对火灾损失进行鉴定,这其实也是在履行协议的内容。这充分说明,被告是认可赔偿《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内容,并通过《回复函》表达继续履行未完义务的内心真实意愿。故,原告请求法庭对这份《协议》的效力给予认定。四、原告认可《鉴定意见》,只是有部分内容遗漏。1、该鉴定意见是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同意按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委托,原被告双方抽签确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符合法定程序。2、鉴定所依据的资料都是真实可信的,也经过了法庭质证,鉴定意见是客观公正的,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机构出庭接受了原被告的质询,鉴定机构对双方当事人及法庭提出的问题做了明确的回答。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尽快做出判决。此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文杰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2016年10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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