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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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西理工大学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住房管理,优化学校公有住房资源配置和提高有效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房包括公租房和已售产权住房(房改房)。公租房是指房屋所有权归学校并由学校管理的校内教职工住房(分布在校本部过渡房2栋、7栋、10栋、15栋、18-19栋、21-22栋、34栋、49-50栋、61栋、63栋、65栋、67-68栋、75-76栋;西校区过渡房1-4栋;应科院过渡房29-31栋;黄金校区周转房),已售产权住房是指由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分布在校本部东苑47栋、48-68栋、72-74栋,南苑16-17栋、21栋、23-25栋,西苑1-15栋;西校区1栋)。第三条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执行地方政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合理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调整机制;稳定公租房数量,提高周转效率;优先保障引进人才的需要;明晰住房产权,允许有序流通。第四条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推进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改革,研究与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讨论和审核住房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教职工住房的相关问题。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由校教代会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主任、校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校教代会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及资产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监察室、保卫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教职工住房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受理和审核准入手续,以及房产交易的咨询、备案等业务。学校教代会对学校住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人事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和计算,负责拟定引进人员住房安置意见。财务处负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办理公积金银行支取手续,负责办理各类住房保证金及租金的收取。第六条学校住房出售后,学校负责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住户负责房屋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第七条教职工住宅小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物业公司的聘用和监管,所有住户应按照物业合同缴纳物业管理费。第二章公租房管理第八条公租房界定本办法所指公租房是产权归学校所有的教职工单身公寓和套房。公租房主要是为无住房的新引进教职工和有困难的教职工提供一定期限内居住的过渡性周转住房。第九条公租房的租住条件在赣州市章贡区和黄金开发区(以下简称“城区”)无住房的新引进教职工(高层次人才除外)和有困难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公租房,具体租住条件如下:一、套房租住条件1.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博士或高级职称人员等);2.因校内原租住套房拆除且无住房的居住人员;3.有困难且无住房的已婚教职工:二、单身公寓租住条件1.学校新引进的硕士及以下学位的年轻教职工;2.因校内原租住单身公寓拆除且无住房的居住人员;3.有困难且无住房的单身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租房:1.在调入学校时已承诺无需学校安排住房的;2.部队转业干部(含随军家属),在转业时已发放了安家费的。第十条公租房的租住原则1.公租房优先安排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无住房的新进教职工;2.在学校公租房源充足的条件下,可向住房有困难的教职工临时出借公租房。第十一条租住期限1.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到校工作的租住人员,应在黄金校区周转房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退还租住学校的公租房。其中未租赁黄金校区周转房的住户到期后需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确因家庭困难仍需租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别困难的,经学校认定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限)。2.2005年1月1日以后到校工作的租住人员,租住学校公租房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住期满后应向学校退还其公租房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如确因家庭困难仍需租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特别困难的,经学校认定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限)。3.未租住学校公租房且有困难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借住学校公租房,借住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借住者,需提前30日重新提出申请,续借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第十二条租金与押金标准一、租金标准1.符合租(借)住条件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正常租(借)期内,租金根据建筑面积,暂按套房河套内每月每平方米3元,西校区、黄金校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单身公寓河套内每月60元,西校区、黄金校区每月40元的标准收取,以后再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实际情况调整。2.符合租(借)住条件的住户续租(借)期间,2年内的租金按原标准(即规定正常租期内的租金标准,下同)的2倍计算,2-4年内租金按原标准的3倍计算,4年以上按原标准的4倍计算。二、押金标准符合租住条件的教职工需缴纳租房押金,其缴纳标准暂按三室套房每套3000元,二室套房每套2000元,一室套房每套1000元,单身公寓每间500元,以后再根据相应情况调整。第十三条租金等费用的缴纳方式公租房的租金由资产管理处核算,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由资产管理处、水电管理部门及物业公司核算,财务处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不在财务处发放的,由承租人按期到指点部门缴纳)。第十四条租房补贴标准1.学校新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租房补贴按照学校关于引进人才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2.其他人员不享受租房补贴。第十五条公租房租住程序1.新引进人员按学校人才引进政策向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审核通过的租赁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公开公租房房源,承租人凭人事处住房通知按报到顺序在规定的房源内选房,并签订租房协议、办理租住手续。2.其他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第十六条公租房的管理1.承租人必须与学校签订公租房书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2.租住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处安排的房间入住,不得对换、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3.承租人应自觉爱护房间内的设备、设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安装防盗门或随意更换门锁,因租住人员原因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4.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所承租的公租房进行装修,确需简易装修的,必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与资产管理处签订装修协议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及装修垃圾清运管理费后方可按批准方案装修。5.承租人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等离校时间较长的,在离校期间不允许将所租公租房以私转、代管、代看等名义出租。如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收回住房,返校后不再安排公租房。6.承租人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承租人应遵守校园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发扬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注重邻里团结和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第十七条退房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公租房:1.公租房租住期限已满的;2.因调离、辞职、除名、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3.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如经营、托管、开店、加工等,下同);4.将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一经查实未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审批备案的非本人居住者,则视为将住房转租或转借);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或户外乱搭乱建,拒不恢复原状的;6.租期符合规定期限但空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7.有违反学校公租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行为的;8.因学校事业发展或特殊需要学校认定需要退房的。租住公租房的教职工退房时要和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一同验收所用各种设备、设施,如有损坏或数量减少,根据损坏程度和减少的数量给予赔偿。赔偿金从住房押金或工资中扣除。第十八条违规处理一、申请租住学校公租房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租住资格;承租人所在单位审核不严,造成虚假证明材料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视为强占住房:1.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住房租赁手续的;2.采取虚假手段取得住房的;3.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续租且擅自占用住房的;4.租期已满仍居住不退的。对上述强占住房,学校将采取措施进行清退,并在强占期内按以下标准收取租金:1.1年内按原标准的3倍收取;2.1年以上按原标准的4倍收取。三、应退房而不退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超过一个月后仍拒绝交回住房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四、学校有权根据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租住的公租房进行调整,承租人应理解与服从学校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五、承租人在办理退租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如遗失,须承担更换整套锁具的相关费用。若私自保留或配置原承租房钥匙,擅自将学校公租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按强占住房处罚外,对提供钥匙的原承租人,学校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六、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处理,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七、学校水电管理部门有权按规定对承租人违章用电、用水行为进行处罚。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人身伤害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校内已售产权住房管理第十九条管理原则按照“学校、个人利益兼顾,保证校内住房不流失”的原则,允许已售产权住房在校内有序流通或转租(出借),未经学校批准原则上不得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或转租(出借)。第二十条校内交易一、交易条件1.出售的已购产权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产权无纠纷;②未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③赣州市房屋拆迁主管行政机关未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④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安全的;⑤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⑥经房屋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出售的。2.申请购买已售产权住房的对象:①学校;②校内无房的在编在职在岗人员或在册离退休教职工(受让方仅能受让1套住房)。二、交易程序1.售房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合格后在OA系统中公布其出售信息;2.需购房者到资产管理处报名,由资产管理处审核交易资格并将合格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管理处将购房名单通知售房人;3.资产管理处组织售房人和购房人进行洽谈(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市场行情提出建议价);4.售房人和购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书面报资产管理处审核;5.资产管理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交易的书面意见,对同意校内交易的,由资产管理处为其出具准予交易的证明材料;6.经批准同意在校内交易的住房,买卖双方应及时持资产管理处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到赣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7.买卖双方在交易完成后,持有关证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三、交易要求1.对已购产权住房如按原购价退回学校的调离、辞职人员,学校可以为其出具未享受已购公有住房待遇的证明。2.已购产权住房出售后,该户家庭不能再租住学校公租房。3.学校按转让总价的0.5%向售房人收取管理费。第二十一条校内转租(出借)学校允许已购产权住房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转租或出借:1.转租(出借)的对象须为未购学校产权住房或未租赁学校公租房(不含单间)的学校在编在职在岗人员或在册离退休教职工;2.转租(出借)人须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租或出借手续。第二十二条房产继承1.购房人去世后,其购买的校内产权房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由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继承居住。2.继承人负责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所有手续。3.继承人若出售住房,按照本章第二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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