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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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规范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第三条公路养护大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维修,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第四条本办法中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第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国省干线大中修责任主体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一)省公路局管理局职责1.负责对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公路养护方针、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实施措施。2.审查并批复设区市公路局上报建议计划,制订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规划及重点保障路线的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3.监督、检查设区市公路局大中修工程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给予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4.监督和指导设区市公路局招投标工作。5.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二)设区市公路局职责1.根据项目的大小及性质,可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明确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2.负责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调查,编制大中修工程计划建议书,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3.负责本辖区内大中修工程组织与实施,结合实际提出项目实施措施。4.负责所辖范围内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文件的审批工作。5.负责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议)标工作。6.督促检查大中修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第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公路养护“四新”成果,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不断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水平。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全省公路发展规划和年度资金来源情况,以公路路面管理系统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结果为基础,按照“养护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先急后缓”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编制。第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1.对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2.按计划管理范围逐级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建议书;3.下达年度大中修工程计划;4.编制施工图设计与预算文件;5.审批设计、预算文件;6.通过招(议)标择优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组织施工;7.编制竣工文件及结算资料,组织工程验收。第九条为加强公路的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按以下原则优先安排:1.交通流量大的先于交通流量小的;2.路线行政等级高的先于路线行政等级低的;3.在规定修理的周期内路面使用周期长的先于路面使用周期短的;4.在规定修理周期内路面使用质量差的先于使用质量好的;5.重要构造物先于一般设施。第十条设区市公路局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年度计划建议书,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批,确定实施项目。项目计划建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及运营情况;2.出现的主要病害及原因,对过往的车辆等造成的危害;3.病害治理初步设计方案(要求图文并茂);4.工程概算及计算书。第十一条大中修计划下达后,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下达的规模、方案及投资组织实施,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二条对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恢复工程实施可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三条设区市公路局应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完备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的资质应与公路等级相适应。一级公路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二级以下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和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装订成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由编制者、复核者、审核者及批准负责人分别签署,加盖公章后送审。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设计文件不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由各设区市有关部门或公路局负责审批。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单位要做好技术交底,必要时应选派业务熟悉、技术全面的设计代表进驻工地,做好设计跟踪服务。第四章招投标管理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与评标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招投标管理,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采取议标方式进行管理,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有水毁抢修、特殊技术要求、应急工程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指定施工单位。第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招(议)标应具备的条件:1.已列入设区市公路局大中修(专项)计划,配套资金已落实;2.设计文件已审批;3.招(议)标文件已编制完成。4.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第十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资质相符、资信良好的单位中标。第二十条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招(议)标工作,由设区市公路局组织实施。招(议)标时,投标单位数量不得低于3家。第二十一条公路大中修工程招(议)标应组建评标小组,由招(议)标单位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按规定要求编制招(议)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招(议)标邀请函;3.发放招(议)标文件,组织现场勘查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4.建立评标小组,成员人数应取5~9人之间的单数,其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0%,评标小组负责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5.接受投标者标书,组织开标;6.评标小组审查标书,进行评标,形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单位,报设区市公路局核批;7.评标结果报批后由设区市公路局发出中标通知书;8.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第二十二条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从事特殊工程项目的专业施工队伍,经设区市公路局批准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核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第二十三条标底由招(议)标单位负责编制,每一个合同段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公开组织开标。开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第二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招(议)标程序、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开标、评标、签约均应符合国家或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逐步建立施工企业自检、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二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责任终身制,责任期内设区市公路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是工程质量总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技术责任人;直接从事本工程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订和完善岗位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建立工地试验室,设置专职试验人员,强化质量检验,加强施工全过程中的自检,实行工序交验制度,做好质量检查记录。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要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制定工程监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及施工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规定的行为,对设计变更按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第三十二条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业主及监理单位报告,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完成招(议)标工作之后,招(议)标单位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设区市公路局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公路分局支付开工预付款。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控制实行合同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做好计量支付工作。第三十五条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需进行变更时,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及设计单位审查,公路分局审核,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工程项目单价的确定原则为:合同文件中已有适用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执行;合同中未有的价格,由公路分局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议价原则测算,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第三十六条工程款的支付,先由施工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公路分局审查,报市局审批后,按照合同进行计量支付。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由招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监理、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结算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设区市公路局审批。第三十八条大中修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竣工决算审计。第七章安全生产第三十九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安全措施,确保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第四十一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必须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明显的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国省干线公路实施交通全封闭必须征得省局路政部门及当地交警部门的许可,同时提前一周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告。第四十二条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作业范围内设置齐全、明显的施工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工人员着安全标志服,夜间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置照明设施,确保行车及施工安全。第八章交、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制度。第四十四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公路分局应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主要包括:计划批复文件,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含变更)文件(图纸),招(议)标文件,施工资料,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工程结算资料,验收评定等。第四十六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连续长度小于5公里(含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量的1/2抽验;大于5公里的工程项目按3~5公里抽验;构造物作为独立项目单独检查;其他工程按工程性质由公路分局提出抽验频率,经设区市公路局认可后进行抽验。第四十七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设区市公路局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在工程质量初步评定的基础上,通过听取相关单位的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现场查验,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交、竣工证书。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业主代表留取工程结算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如不能及时修复,业主代表将另行安排队伍进行施工,其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大中修工程缺陷责任期为自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后起12个月。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公路管理局负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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