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仅为参考样本,不作其他用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1页共7页安联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年9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1.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保单生效日[1]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1.2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1.3投保范围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天至七十五周岁[2]之间(含七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4保险期间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全部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七天至一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3]二十四时止。1.5合同终止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1)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4];(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4)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5]的伤害,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按附录中〖残疾程度及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项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4)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合同终止。2.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杀[6],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本条款仅为参考样本,不作其他用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2页共7页安联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保险(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9)被保险人受酒精或管制药物[11]影响;(10)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11)被保险人猝死、或因遗传性疾病[12]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导致的伤害;(12)被保险人因视力矫正、中暑、疾病、整容、妊娠[14]、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或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4)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产生感染的除外;(1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5]、跳伞、速降、滑雪、攀岩[16]、登山运动、探险[17]、武术[18]、摔跤、特技[19]、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商业航班除外);(16)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20];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3.1保险费支付对于本合同,您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四部分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4.1受益人(1)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本条款仅为参考样本,不作其他用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3页共7页安联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保险4.3保险金申请(1)意外残疾保险金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21]的专科医生[22]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4.5诉讼时效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五部分如何解除保险合同5.1合同的解除及风险(1)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2)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日至满期日的月数退还保险费的比例满10个月60%满9个月但不满10个月50%满8个月但不满9个月40%满7个月但不满8个月30%满6个月但不满7个月25%不满6个月0%(3)若我们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不退还任何保险费。如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本条款仅为参考样本,不作其他用途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第4页共7页安联安顺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第六部分其他重要事项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6.3年龄或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未经过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6.4职业变更被保险人变更职业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后十日之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按“5.1合同的解除及风险”第(2)款表中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的保险费。6.5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6.6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6.7法律法规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6.8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