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4:江西省陈化粮交易责任书为切实加强对陈化粮的监管,严防陈化粮转手倒卖,规范陈化粮的销售、生产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委颁发的〈关于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的精神,由江西省粮食局与经过陈化粮交易资格认定的企业签订《江西省陈化粮交易责任书》,企业要严格遵守责任书中的规定要求。一、根据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二、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其资格证书一年内有效。三、陈化粮购销双方必须在省级或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的监督下签订购销合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陈化粮购销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企业要自觉接受粮食、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企业所购陈化粮仅限用于生产酒精、饲料等。五、参与陈化粮处理活动有关单位,日常生产必须正常。六、所购陈化粮仅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企业不得将实物或购销合同进行转让、倒卖。企业每次购买的陈化粮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半年的粮食消化量,全年购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七、企业在所购陈化粮到达企业后,必须在五日之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确认,否则无权参加以后的陈化粮购买交易。2八、企业在购买陈化粮之前,必须向省粮食局交纳160元/吨的保证金。保证金汇入省粮食局财会处开户行:南昌市工行省府院分处,帐号:1502206509022505440。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所购买陈化粮为企业所用,没有转让和倒卖行为后,方可向企业退还保证金。九、企业所购陈化粮需进行异地加工的,必须提前将加工地点同时报发货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工地和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备案。十、销售陈化粮的企业必须在销售发票上注明“陈化粮”。购粮企业必须取得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出具的确认企业购进的陈化粮用于本企业生产的证明,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十一、合同中标明的货物到达地必须与货物实际到达地相一致,凡陈化粮发货后,未能一个月运抵合同标明到货地的(突发事件除外),一律按倒卖陈化粮处理。对倒卖的陈化粮,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没收非法物品,并处以非法物品等值20%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全部保证金。十二、凡发生倒卖陈化粮行为的,不论数量大小,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部门取消其陈化粮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十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江西省粮食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