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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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突发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应对、妥善处置江阴市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1.3.1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作出预警及确定预警级别,报告市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采取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工作。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应级别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预案准备及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镇、街道做好预案准备及实施工作。1.3.3依法行政,综合监管原则。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应急工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调控市场,平抑物价。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江阴市内发生的以及邻近地区发生但对江阴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预见的较大级别以上的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本预案所指的价格异常波动是指由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以及供求失衡等因素引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非正常上涨。2组织体系2.1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成立市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专项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物价局局长为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物价局、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经信委、粮食局、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物价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物价局分管价格监督检查的副局长担任。2.2主要职责2.2.1市专项应急指挥中心职责专项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准确确定价格异常波动级别,适时启动、实施相应工作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人、财、物;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和应对措施,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依法、适时组织实施和解除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负责做好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2.2.2各成员单位职责物价局负责应对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预警监测,及时提出和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机构对政府采取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措施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由指挥部确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发改委负责对应急商品生产、调运和供应等物资的计划安排。财政局负责保障处置价格异常波动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和监督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工商局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打击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质监局负责打击趁机缺斤短两、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商务局负责安排落实对应急商品的采购、调运和供应。经信委负责安排落实对应急商品的生产、调运。粮食局负责对应急粮油的采购、调运和供应。公安局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价格异常波动期间社会治安。卫生局负责相关医疗单位及相关防治防护药品及用品的医疗供应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运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商品物资的运输畅通。3预防与预警机制3.1预警准备措施市价格监测中心和各价格监测点组成价格监测网络,具体负责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的监测、分析、预报工作。市场价格信息由各价格监测点按照规定的品种和上报周期,逐级汇总上报给市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有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程序,及时掌握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异常波动情况,对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进行综合研判,并将分析情况报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为实施决策提供参考。3.2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按照价格异常波动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I级:1.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全市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及以上市辖市(县)、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2.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大,波及范围广,市场出现严重的抢购现象,对社会稳定和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经请示上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发布。II级:1.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全市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2.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上涨幅度较大,波及范围较广,群众产生恐慌心理,市场出现抢购现象的情况。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发布。III级:1.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全市及周边市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2个及以上市辖市(县)、区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2.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上涨幅度较小,涉及范围不大,群众消费心理受到轻微影响,市场秩序无明显反常的情况。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和发布。3.3预警响应措施市物价局、各物价站及各价格监测点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的监测,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实时传送和共享。市场价格出现或者有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作出预警预报。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根据全市市场价格监测情况,初定全市价格异常波动级别,并经市物价局及时报市专项应急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决定进入相应预警状态。应急领导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立即开展相应工作,按照程序及时启动相应的工作预案。4应急处置应对价格波动的价格干预措施,适用于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其内容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价格紧急措施包括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4.1应对III级价格异动的措施4.1.1迅速召开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价格异常波动的有关情况,进一步分析形势,确定级别,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4.1.2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和应对措施,建议并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会议,区分职责,明确具体任务。4.1.3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价格走势。价格异动发生地建立和实行两日一报的价格异常波动专报制度,及时上报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原因及对策,为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正确决策提供依据。4.1.4严格落实值班制度。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价格异动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布值班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人员要安排专人值班,随时掌握和处理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4.1.5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情况,联合工商、粮食、公安、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单位,采取提醒、告诫、检查、处罚等办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及时制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4.1.6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行为。通过发布公告、提供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政府的各项价格政策和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办法措施,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消费者理性消费。4.1.7及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沟通,加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通过增加市场供给努力稳定市场价格。4.2应对II级价格异常波动的措施应对II级价格异常波动,除采取应对III级异常波动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4.2.1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专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价格异常波动一日一报制度,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全方位监控。价格主管部门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随时掌握价格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和发展趋势,每天下午向市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有关情况。4.2.2在加强价格异常波动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的同时,视价格异常波动的范围、幅度和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市场价格。4.2.3在综合运用上述措施仍然无法平抑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逐级上报,提请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4.3应对I级价格异常波动的措施应对I级价格异常波动,除采取应对II级价格异常波动的各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4.3.1启动一日两报信息专报机制和应急值班制度。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24小时监控,每天上、下午分别上报一次监测情况和分析资料。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价格主管部门除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外,还应安排领导24小时值班,对有关情况随时进行处理。4.3.2根据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情况,逐级上报,建议提请对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等紧急措施。4.3.3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和违纪问题查处力度。在进一步加强商品调拨、增加市场供给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巡查,依法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变相涨价等行为,确保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实施。4.4指挥协调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后,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市物价局、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商务局、经信委、粮食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及相关预案要求进行紧急处置。在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严重时,接受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4.5信息发布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价格异常波动期间的信息发布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价格异常波动的范围、程度和相关物资的供应措施,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新闻稿由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审核后发布。新闻报道必须符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以及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规定。4.6应急结束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市场监测和监督检查情况,经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确定并宣布价格异常波动处置结束,终止应急状态。5恢复与重建5.1善后处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因实施价格干预或紧急措施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困难家庭给予适当经济补助,以减轻价格突发性上涨所带来的影响。5.2调查总结价格异常波动处置结束后,由各应急单位分别提供单项总结,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和上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指挥中心。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加强对公用电信网络的维护,必要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并对通信资源的使用进行限制,优先保障重要部门的通信要求和通信畅通。6.2交通运输保障当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部分商品发生抢购出现紧缺时,由市交通局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运输应急商品,稳定市场供应。6.3治安保障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部分商品出现抢购风潮,影响到社会安定时,由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治安保障工作。6.4物资保障由市发改委、经信委、卫生局、粮食局等部门组织、协调价格异常波动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统一征用社会各方面的重要商品资源,并实行定量供应,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需要。6.5宣传教育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市场价格动态,以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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