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综合住院补偿团体医疗保险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条款、保险单、以及所附上的投保单、保险计划明细、被保险人清单、批注及其它书面协议均为《中意综合住院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本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投保条件一、投保资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符合参保资格的团体成员投保本合同。二、参保资格:参加本合同的被保险人须是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成员,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成员。处于全休或半休者须在恢复正常工作后才能参保。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配偶以及出生满六个月至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子女(若为在读学生可延至二十三周岁),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合同。第三条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需增加被保险人时,可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离职,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起自动终止。本公司将按日计算退还其未满期净保费予投保人。当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小于八人,或低于团体成员中有参保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同时本公司将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予投保人。第四条保险期间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到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续保。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公司采用的保险费率重新计算。第五条保险计划的确定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计划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增加投保附加险种,但已承保的保险计划内容不可变更。第六条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计划明细中载明,保险费按年计算。保险费可以一次缴清或分期支付。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当有成员加入、退出或保险计划变更时,保险费随之调整。第七条缴费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自保险费到期日起十天为缴费宽限期。若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随即自动中止。如本合同一年满期时未被拒绝续保,则自满期日起十天为缴费宽限期。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随即自动中止。本公司对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任何保险责任。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下称复效)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自效力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申请复效,经本公司同意,缴清欠缴的保险费之后,本合同即恢复效力。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满一个月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本合同的复效申请。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对本公司提出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若有故意隐瞒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参保资格,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因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被解除的,本公司将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若因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被解除的,则不退还保险费。第十一条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及出生年月日填写投保单,或在提供给本公司的被保险人名册中载明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及出生年月日。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与实际周岁年龄不符,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超出本合同接受之投保年龄范围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该被保险人的参保资格,所有已缴付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二)若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和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三)若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际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应赔付金额维持不变。第十二条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投保人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三条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第十四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如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五条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正本;2、解除合同申请书;3、本公司所需的其它相关证明和资料。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三、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第十六条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旦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则其余的争议解决方式即为无效:(一)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皆有约束力;(二)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第二章保险单条款第十七条保险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身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并由医师建议及批准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接受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发生的承保范围费用,按下列方法支付保险金:(一)对于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本合同不予赔付;(二)对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本公司按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向每个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金额以约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限。二、承保范围费用本合同所称的承保范围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下列费用之和,(一)住院前诊断费:指在被保险人住院前六十天内,为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而进行的X光、心电图、血液化验等检验的费用,但不包括治疗药物和治疗的费用。只有因为同一疾病或伤害随后入住医院治疗,住院前诊断费才计入承保范围费用,且该项费以约定的住院前诊断费用限额为限。(二)急救车费:指使用医院或合法注册的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辆,护送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费用,包括在急救车内发生的治疗和药物费用,且该项费用以约定的急救车费用限额为限。(三)住院期间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不包括门诊、急诊、观察室和康复病房)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已支出的、合理的且医疗必需的下列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非因医疗必需而离开医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1、床位费:指在住院期间一张医院病床的每日费用(包括空调费和重症监护病床的每日费用),但每天日床位费计入承保范围费用的额度,以每日床位费承保限额为限,超出的部分不计入承保范围费用。被保险人连续住满24小时算为一日住院。2、病房内支出费用:指在住院期间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支出的下列费用。-由医师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之药品的费用-输液、输氧、输血、护理、治疗费用-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用-X光、心电图、血液化验等检验费用-监护仪器及治疗器械费用,但不包括非治疗性的矫正、功能替代及康复器械仪器费用(3)手术及麻醉费:指在医院住院部手术室内进行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相同疾病或每次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超过一百八十天以后的医疗费用,不计入承保范围费用。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或同一疾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若被保险人的住院期跨保险单年度,则当次住院全程的费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将全部计入该次住院所发生的承保范围费用,并按上述方式予以赔付;并且,该次住院的赔付额将计入住院首日所在的保险单年度的总赔付金额,受该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限制。上述药品应当属于本保险合同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药品范围。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取得补偿,则已取得补偿的费用将不计入承保范围费用。第十八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或自本合同复效批准日起三十天内,非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二)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先天性疾病或遗传病;(三)包皮环切手术、牙科治疗或手术(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美容手术(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除外)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手术;(四)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五)艾滋病病毒(HIV)或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其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性传播疾病、特定传染病;(六)神经、精神的疾病或功能失常,包括精神病和精神分裂症;(七)被保险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经注册医师处方的麻醉剂或药物;(八)不论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杀、企图自杀、自致伤害或故意处于危险环境中;(九)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伤害;(十)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冲突、叛乱、暴乱;(十一)被保险人作为人体器官捐赠者而住院;(十二)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赛车竞赛及相关练习、戴水肺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蹦极跳、空中飞行(包括滑翔翼、乘气球飞行、跳伞和特技跳伞,但不包括航空公司的机组人员及乘客在商业航班上的空中飞行)、登山、攀岩、武术、拳击、摔跤、特技表演及探险活动;(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犯罪、非法活动、拒捕或斗殴;(十四)核武器、核燃料、核废料所产生的辐射或污染;(十五)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第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第二十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医院就诊发生符合本条款保险责任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时,由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递交索赔申请书,并自费提供下列资料原件,以申请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单位证明;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被保人为未成年人则递交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结算单,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则需同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4、如果被保险人已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需递交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5、本公司所需的其他与保险金申请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自保险金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二十一条医药费用收据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