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财政法律制度一、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宏观调控法体系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涉及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的问题。案例分析:韩国公民诉央行行长财政部长思考: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的宏观经济决策行为是否属于行使宏观调控权?对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二、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是调整财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法体系包括: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预算法。三、预算法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上所称的预算仅指国家预算,是指政府依法编制的,关于财政年度内财政收支及其平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预算体系我国实行五级预算,即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可不设立一级预算。总体上预算体系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入范围包括四项:税收收入、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支出范围包括六项:经济建设支出、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国防支出、其他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即政府预算草案的提出、审批、执行、追加追减、审计以及决算等全过程始终处于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之下。透明原则。即预算的内容,预算的编制、通过及变化、执行与监管等情况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为公众所知悉。权责统一原则。即预算主体的权利或权力与义务或责任要一致,不能只使用权利或权力而不履行义务或承担职责。预算管理程序热点分析:预算报告的解读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2017年3月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查《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思考:中央政府预算报告包括哪些内容?2017年的预算草案传达了哪些你关注的信息?四、国债法律制度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向投资者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国债法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国债法律制度主要以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等为主。国债的分类依发行期限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依发行地域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依推销方式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依载体和发行方式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无记名国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依国债本息的偿付方式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普通国债和有奖国债。依能否上市为标准,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非上市国债。国债的发行国债的发行是指国债的售出或国债被企业和个人认购的过程。在国债的发行方面,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债发行的方法。一般说来,国债发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公募法、公卖法和摊派法。国债的偿还国债的偿还,是指国家依法定和约定,对到期国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过程。国债的偿还方法主要有两类,即市场收买偿还法和直接偿还法。五、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转移支付是指就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种级次的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政府间转移支付、财政补贴。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转移支付”的概念。转移支付法的主体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两类: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上级地方政府;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在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或称体制转移支付,即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所实施的无条件拨款。专项转移支付: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是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或专项任务,而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或支付相应的配套资金。特殊转移支付: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结构影响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一)基本因素基础因素,包括人口、面积、自然条件等社会发展因素,包括科教文卫水平、基础设施等经济发展因素,包括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入等特殊因素,包括地区特殊性、贫困人口等(二)重点因素财政供给人口总人口少数民族人口贫困人口疆域面积农业产值六、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于2003年1月1日生效。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的主体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内部监督主要由财政部门、采购人和现实供应商组成,外部监督则构成涉及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政府采购救济机制询问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案例:政府采购合同案思考:1、本案中信成公司是不是本案适格的起诉主体?2、信成公司的救济方式还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