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承诺1、承保服务的承诺服务程序及标准1、上门协助投保:合同生效后,将根据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组织承保服务专员(承保服务专员盛习春,联系电话:0551-2619870,手机:13866189909)与投保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积极联系,整理车辆投保资料并提供上门服务。同时人保公司在采购中心(兴泰大厦3楼)设立了出单网点,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亦可在此办理投保手续。2、确定保险方案按照此次采购合同的要求的承保险种和承保方式,确定承保方案,并根据保监会的规定给予最大的30%的费率优惠(交强险按相关要求给予优惠,最高为30%)。3、承保时效人保公司根据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确认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在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递交投保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或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约定的其他时间)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由承保服务专员送达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如发生保险车辆信息变更(如调拨、报废等),人保公司在接到变更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办完保单批改手续,并及时送达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2、定损、理赔服务的承诺:出险报案1、95518报案:人保公司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18,95518服务专线有能力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咨询、报案、投诉服务。2、客户服务经理报案: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定点保险的客户服务经理报案,人保公司客户服务经理24小时待机,客户服务经理王继成,联系电话0551-4694981,手机:13905510836。3、特殊情况处理:若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经沟通后人保公司认可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现场查勘1、现场查勘: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查勘任务按最高优先级处理;同等情况下,优先对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定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最大程度地保证查勘的及时性。同时人保公司95518将就查勘工作情况对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回访,确保查勘工作有效落实。2、查勘时限:定损人员接到查勘定损安排后积极与客户取得联系,二环以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事故在30分钟到达;市区以外的事故,时间适当延长(原则上每增加一公里,增加3分钟)。如果遇不可抗因素(如堵车、洪水、台风、地震、骚乱、战争等)使得查勘人员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人保查勘人员将每隔10分钟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场工作人员一次电话,解释进展及原因,并指引其处理现场,直至查勘人员到达现场。若非不可抗原因,查勘人员未按时到现场,人保公司将根据第二现场或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料定损理赔。3、以下事故可以免现场查勘,凭相关证明索赔:①经过交通管理部门查勘的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②经过公安机关查勘的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③火灾、爆炸、自燃事故,经过消防、公安机关查勘的免现场查勘,凭据相应的消防、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索赔;④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案件免现场查勘,凭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索赔(气象部门证明由我司负责出具)。⑤双方已事先约定的部分特殊用途车辆(如重要领导的车辆)免现场查勘。以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⑥5000元以下单方事故、停车被撞事故可免查勘,由事故车辆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即可。定损1、接到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1)事故发生后,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报案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在接到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2)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同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确定损失金额;(3)若造成第三方特殊车辆或财产损失,没有先例或定损参照标准,人保公司将与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第三方一起协商定损;(4)当和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要求,需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确定,我司负担有关公估费用;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索赔索赔时,人保公司将上门收集赔案所需的索赔资料,包括:(1)、索赔申请书,领取赔款授权书;(2)、修理发票原件、有关费用凭证、有关证明;(3)、出险车辆行车证、驾驶员驾驶证正副证的复印件。(如人保公司现场查勘拍有影像,则不需提供);(4)、其它相关事故证明。车辆修理针对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车辆修理事宜,人保公司制定了以下专项服务措施:1、维修厂(二类修理厂或专修厂)由政府采购中心与人保公司共同推荐确定,车辆无论在何地出险后,人保公司利用其网络优势及规模优势,向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当地资质在二类以上的推荐修理厂或4S站,推荐修理厂可按与人保公司签定的协议为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最优质、最快捷的修理服务。2、车辆出险后,除了人保公司推荐的修理厂外,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对于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人保公司予以认可。3、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原厂配件。4、受损车辆在接受我司推荐的修理厂或事先已报备的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选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可由修理厂代为索赔。赔付时间1、对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提供定点保险出险车辆的赔款理算工作在索赔材料齐全的情况应按以下标准执行:(1)、单方事故不涉及伤人的赔案:对赔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赔案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赔付。(2)、涉及伤人的赔案:在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支付赔款:赔款金额结案时限¥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1个工作日¥20000元~¥200000元(含¥200000元)3个工作日¥200000元以上10个工作日(3)预付赔款:对于10万元以上大的保险事故,人保公司可在50%估损金额内预付赔款。(4)违约处理: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特殊情况处理1、同一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对于同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2、支付抢救费用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如有需要现场提供急救费用担保或先行支付抢救费,应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求,人保公司确保提供担保或预支抢救费(包括交警未判责的情况)。在交警判责后,属保险责任的事故,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配合人保公司收集相关材料;不属保险责任的事故,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将人保公司垫付的费用全额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