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2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第八条淮委接到申请后,先对申请材料初审,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办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的,主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水行政许3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包括项目法人、自然人,下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淮委审查的,不予受理。第九条淮委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批复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进行技术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淮委应出据《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淮委在审查重大的建设项目时,应书面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淮委,逾期未回复视同无意见。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水行政许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简称涉河,下同)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纵、横断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位置、界限等)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及防洪影4响补救措施;(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6)涉及取水工程项目应按照取水申请要求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项目,排污单位应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等材料;边界工程应提供有关协议;(7)大、中型及涉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小型建设项目应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简称防洪评价报告,下同)及专家评审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防洪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编制单位一般应具有水利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涉及一级堤防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具有水利咨询甲级资质。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要求。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报送淮委,由淮委组织专家评审。由沂沭泗局审查的中、小型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项目法人报沂沭泗局。第十四条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报告编制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设计单位等项目利害关5系人实行专家回避。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时应填写《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附表二)。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淮委经审查同意建设方案的,应出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审查批复意见(统称行政许可决定书,下同)。行政许可决定书应明确施工监督管理及验收单位;并告知申请人到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位置和界限许可手续。不同意建设方案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出据《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审查批复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决定书应按规定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水利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2)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6)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8)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10)是否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涉河部分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如有变更,应事先征得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的同意,如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有较大变更,项目法人应重新办理审查手续。建设项目经审查同意后3年内未实施的,原许可意见自动失效,项目法人应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第四章监督及检查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施工监督及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涉河部分是否满足审查批复要求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签字后归档,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淮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对所在河段防洪工程可能有重大影7响的,申请人应组织专项论证,编制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经淮委或其委托的单位审核后实施。建设项目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由项目法人委托与工程所在河道堤防级别相应的资质单位设计、施工及监理。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及运行期间,项目自身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防汛任务由项目法人或运行单位负责,并服从防汛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界限和施工方案建设的,淮委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五章验收及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应通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重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河道防洪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进行专项论证及设计的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淮委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专项验收,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单位参加。对防洪工程有影响的隐蔽工程,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检验合格;有关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及水利管理的遗留问题,应在竣工验收前处理完毕,工程验收合8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河道管理单位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影响河段一定范围内的防洪工程维护任务,由项目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的管理及监督。具体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商项目法人及运行管理单位划定。第二十四条因项目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项目法人应负担扩建、改建、拆除费用和损失补偿。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按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审核后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管河道、堤防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9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30日起执行,原《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通知》(淮委水政资[1993]06号)同时废止。10附表一: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表淮河流域水系河流划定河段审查权限大型中型小型淮河水系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淮委审查各省按规定审查,抄淮委核备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沙颍河河南省周口闸至安徽省阜阳闸新汴河跨皖苏省段: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河南省永城县张桥闸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涡河河南省鹿邑县付桥闸、东孙营闸至安徽省亳州市大寺集闸跨省干支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内淮委审查沂沭泗水系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淮委审查沂沭泗局审查沂沭泗局审查祊河入沂河河口至上游39公里处沭河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汤河入沭河河口至上游6公里处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含水库)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分沂入沭彭道口闸至大官庄闸骆马湖全湖南四湖全湖跨省干支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内淮河流域干支流所有水工程淮委审查各省按规定审查,抄淮委核备上述规定河段审查权限之外各省审查,抄淮委核备11附表二:防洪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表项目名称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审查意见: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