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常见问题解析(建筑部分、上)作者:王刚王钢:原省人防设计科研所所长兼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现就职于某审图中心,从事防空地下室建筑与结构专审工作。1962年毕业于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筑城专业,先后在军委工程兵(现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山西省人防设计科研所(现山西省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从事设计工作40多年。其主持设计的大、中型人防工程曾荣获北京军区人防工程优秀设计三等奖三项、二等奖三项,获国家人防优秀设计三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多年的工程设计和人防工程专审经历,为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目前人防工程以及“结建”工程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特邀其给予了分析和解答。作者依据《防空地下室现行规范GB50038-2005》及《人防标准图集04FJ01-04》、《人防标准图集04FG01-03》等材料,以常见的核六级二等人员掩蔽所为分析主体,结合其实践经验,撰写了这份“解析”材料。希望这份“解析”资料,能为我们今后的人防工程建设有所指导,对建设质量的提高有所帮助。常见问题规范、标准解析101:设计说明、做法1、设计依据不充分。有的设计自行确定工程防护类别或防护等级。1-1某些工程设计,随意自定乙类—常6编制设计文件。1-2某工程设计,自行按6B级提供设计文件。2、设计说明内容不完整。有的设计未说明防护等级及1、防空地下室设计应依据人防有关规范、标准,还要根据人防主管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规划及其审核意见,如规定的防护类别、防护等级等。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如下主要内容:防护类别;有的未说明平、战使用功能;多数设计对平、战转换不加说明等。3、人防顶板需要防水,但绝大多数设计在工程做法中,都漏掉了人防顶板防水做法。①建设规模②平时与战时用途③防护类别、防护等级④防水等级⑤防火设计及平战转换设计等。3、规范3.8.3条规定,人防顶板应采用防水砼,重在保证人防工程“整体密闭性能”。102:平面设计1、常见一些建设场地同时拟建数个防空地下室,但在这些多个防空地下室之间未留连通口。2、当上部建筑需要设置变形缝时,防空地下室均不设置变形缝,并在此处的底板、墙体及人防层顶板均为整体浇筑,但有些设计中,人防层内变形缝处未明确标注结构整体连接措施。3、不少工程将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配电室、弱电室等设在人防层内。4、有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把上部建筑管道井伸至人防层;有的将人防室外排水管沟与防护区内的排水沟连通。个别工程将电梯集水坑设在防护范围之内。1、规范3.1.4条规定,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2、规范4.11.4规定,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上部建筑需要设置时,防空地下室可不设。3、规范3.1.6规定,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4、规范3.1.6-1规定,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103:主体设计1、个别工程设计,人防层层高不满足净高尺寸要求。2、个别甲类防空地下室其上部建筑为钢筋砼结构,而1、规范3.2.1规定,防空地下室室内地坪人防顶板的板底高出室外地平面。3-1、有的设计将扩散室活门设在密闭通道(防毒通道)内3-2、个别防空地下室设计,在防护单元内变形缝处,设置防护密闭门隔断。4、常见一些设计在划分抗爆单元时存在以下问题:4-1、抗爆单元划分超过规定建筑面积。4-2、上部建筑为十层以上,仍划分抗爆单元。4-3、上部无地面建筑或为多层建筑,人防层防护单元内也未划分抗爆单元。至梁底或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m;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结构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人防车库除外)2、规范3.2.15条规定上部建筑为钢筋砼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3、规范3.2.8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4、规范3.2.6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抗爆单元建筑面积应≤500㎡;规范3.2.6-2条规定,上部建筑为十层及其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抗爆单元。104:出入口104-1:主要出入口多数工程设计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室内出入口。1-1有的自定为乙类防护工程,按规范3.3.2-1条规定,不设室外出入口。1-2有的场地有条件设置室外出入口而盲目采用规范3.3.2-2规定不设室外出入口。1-3有的还误将直通室外的室内出入口做为室外出入口。1、规范3.3.1规定,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1-1、规范3.3.2-1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乙类工程可不设室外出入口,但乙类防护标准应有人防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可自行选定。1-2、规范3.3.2-2条适用条件是:因受条件限制(主要指地下室已占满红线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只要场地有条件,就不应按此条执行。人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对此需从严掌握。1-3、规范术语2-1-24规定,通道的出地面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为室外出入口。104-2:室外出入口外通道(防护密闭门以外直至室外地面)1、个别工程设计,室外附壁出入口外通道宽度不满足人防门开启要求。2、还有的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设计,其外通道有顶盖防护段长度不满足防护长度要求。3、室外出入口出地面段设计中,有的室内外高差不满足防地表水倒灌要求。4、室外出入口防倒塌棚架选用标准图不到位。1、规范3.3.7规定,防护密闭门门前尺寸,应满足图3.3.7要求。2、规范3.3.10及3.3.12规定,室外出入口有防护顶盖段外通道长度不得小于5m。对于楼梯式独立室外出入口,可从室外地面计算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竖向距离,不得小于5M。3、规范3.3.1-4条规定,室外出入口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4、按标准图集选图应为:独立式单跑楼梯-04FJ02-P22,独立式双跑楼梯-04FJ02P23、24、25;附壁式单跑楼梯-04FJ02-P20、P21,坡道式单车道-04FJ02P26、P27。104-3:掩蔽人数与有关尺寸1、出入口人防门洞宽度不满足掩蔽人员疏散宽度要求。2、活门选型与掩蔽人数所需通风量不协调,有的设计所选活门额定通风量,不能满足掩蔽人员所需的清洁式通风量;有的工程所选活门型号过大,很不经济。3、出入口楼梯梯段净宽与人防门洞宽不协调,如出入口楼梯梯段净宽仅为1.05m,而人防门洞宽设计为1.20m,直接影响战时人员疏散。4、内通道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选型不协调(洞口宽度1、规范3.3.8条规定,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百人不小于0.3m确定。2、规范5.2.10规定,防爆波活门的选择,应根据工程抗力级别和清洁通风量等因素确定。3、规范3.3.8条规定,出入口通道和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该门洞的净宽。4、内通道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的门洞净宽应取一致。5、规范3.3.8规定,两相邻防护单元共用的出入口通道和楼梯净宽,应按两掩不一致),影响人员疏散。5、共用出入口宽度不满足两个单元共用口处疏散要求。如某工程地下一、二层防空地下室,其共用出入口参照防火疏散按其中一个单元疏散宽度设计,造成设计返工。蔽入口通过总人数的每百人不小于0.3m计算确定。规范说明及标准图集04FJ02-P8\P9,并解释了共用口的设计原则。104-4:人防门门前尺寸1、普遍存在人防门铰页方向尺寸不满足门扇开启要求。2、层高小于2.40m,不满足人防门安装要求。3、楼梯梯段、平台及通道宽度不满足人防门开启要求。4、人防门开启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不一致。1、规范3.3.7条规定: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2、04FJ02-P44\P45人防门选用表中标注了门前最小尺寸。3、规范3.3.7规定了保证人防门开启及安装的最小尺寸,门前楼梯梯段、平台或通道设计均应满足要求。4、人防门的开启方向应便于人员疏散。104-5:人防门的设置位置1、防护密闭门设在直通式坡道内,未采取拐弯或折转措施。2、外通道侧向的防护密闭门直接设置在通道侧墙上,未嵌入通道墙内或在门洞侧加壁柱保护门扇。3、室外坡道口封堵影响人防门开启,有的设计,在平时出入口侧设有战时出入口,而防护密闭门的位置距平时出入口封堵位置太近,未留足封堵所需空间形成战时封堵后,人防门无法开1、规范3.3.17-1规定,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弯曲或折转轴线)。2、规范3.3.17-2规定,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时,应嵌入墙内设置(或加墙垛)使门扇的外表面不突出通道的内墙面。3、侧向防护密闭门与战时封堵口间应留足封堵厚度及人防门开启尺寸要求。关。4、人防门开启方向错误---个别设计将防护密闭门向内开启。4、规范3.3.6条规定,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104-6:人防门的设置数量1、常见一些人防工程中,平时出入口处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既不标注战时封堵,更无其它措施。2、有的平时出入口只标注战时封堵用一道防护密闭门封堵方式,但未标注防护密闭门型号。1、规范3.3.6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规定,对6级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出入口要满足:防护密闭门+密闭(防毒)通道+密闭门。标准图04FJ02-P38、P39—一道防护密闭门临战封堵措施,要在封堵口标注防护密闭门型号及相关封堵措施。104-7:口部内通道1、防毒通道面积太大,不满足换气次数要求2、战时通道尺寸不满足人防门开启和人员停留尺寸要求。3、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未设密闭门。1、规范3.3.22-2规定,防毒通道的大小应满足滤毒通风条件下换气次数要求规范5.2.6条规定,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换气次数不少于40次。2、规范3.3.22-3规定,两道人防门均向外开时,在密闭门开启范围外,应设有人员停留区(人员停留区的大小,不应小于两个人站立的要求)。3、规范3.3.24-2规定,单独设置的简易洗消间与清洁区之间应设一道密闭门。105平战功能转换105-1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1、数个平时使用的出入口战时全部采用予制构件封堵,其数量超过规范规定要求。2、不少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设计采用一道防护密闭门封堵措施,但未在相应位置标注所用防护密闭门型号。1、规范3.7.5条规定,对临战时采用予制构件封堵的平时出入口,其洞口净宽不宜大于7.00m,净高不宜大于3.00m,且在一个防护单元中,不宜超过2个。2、规范3.7.1条规定,平战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3、规范3.7.5条规定,专供平时使用的出3、只标注“战时封堵未标具体封堵措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4、采用予制构件封堵,在选用标准图时,未按封堵洞口尺寸大小选择相应封堵大样。5、未考虑封堵构件的支承条件,有的横向封堵构件,未留足构件支座宽,有的竖向封堵构件封堵面不在同一平面内。入口其战时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的抗力密闭等防护要求(甲类还需满足防早期核辐射要求)。4、标准图集04FJ02中有关用予制构件封堵大样,应根据不同洞口尺寸选择相应大样;当洞口尺寸净宽≥3000时,宜选构件竖向封堵方式,即04FJ02-P31、P33;当洞口尺寸净宽<3000时,宜选构件横向封堵方式,即04FJ02-P35(甲、乙、丙)5、封堵构件应予留构件支座≥120,封堵面应在同一平面内,并满足安装空间要求。105-2防护隔墙上的平时通行口1、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用车道口用予制构件封堵,其开洞总宽超过规定长度。2、误将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的封堵措施,用在防护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隔墙上。3、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未留连通口。4、防护单元与普通地下室之间防护密闭隔墙上封堵口,只设一道防护密闭门。1、规范3.7.3条规定,对于用予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洞口净宽之和不宜大于宜建防护单元隔墙总长度的1/2。2、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采用予制构件封堵的平时通行口,其封堵措施可选04FJ02-P42,此种封堵措施仅用于防护单元之间隔墙上。3、规范3.2.10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