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经营管理与监管第九章财产保险的经营范围第一节•《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1、第三领域保险的定义•“第三领域”保险是指兼具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特点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短期:期限小于1年,而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保单。•2008年,财产险公司经营的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09.54亿元,占人身保险市场的1.5%。•2008年,人身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7447.39亿元。2、产品举例•平安航空意外险电子投保书•保险责任:对客户乘坐民航客机时发生的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医疗进行赔偿•太平洋人寿“世纪行”交通意外保险卡•保险责任:航空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保障,轮船意外保障;汽车意外保障。•美国友邦保险北分“出租车司机专用保险计划”•保障范围:意外身故给付和意外医药费赔偿•平安保险“人车双全家庭完全保障计划”•保障范围:综合保障险种,包括意外伤害、短期健康保险。3、航空意外保险•承保乘客在乘坐飞机时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死亡和残疾的极短期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20元一份•保额40万元发展历程•初期:只有中国人保公司一家开发并销售这种产品。•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各公司抄袭人保的航意险条款和费率。市场的竞争恶化:佣金之争。竞争最激烈时,保险公司交给航空售票代理商的佣金甚至高达90%。•2000年:各家公司建立共保体系,即各寿险公司共同承保航意险,按当年的市场份额“瓜分”保费,并承担相应责任。但只是中间商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转化,•2002年3月份,经济学家茅于轼指出“航意险暴利”,引起了一段关于航意险价格与服务的讨论。•2002年4月、5月的两起空难再次将这个讨论推向高潮,航意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改革过程•2002年12月13日,中国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社会意见稿),计划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航空意外保险市场化改革。•2002年12月30日,保监会又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颁布了航空意外保险改革方案。将从条款、费率、业务管理及客户服务四个方面的航意险改革措施。产品改革•保费不变:每份航意险保费为人民币仍20元•保险金额提高:从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的最高保险金额仍为200万元•保险期间延长: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安检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而不是从进机舱到出舱门时止)•严格保单管理:–投保航意险时,新条款除了要求投保人填写被保险人姓名和航班号,还要写身份证号,指定受益人,联系方式,本人签名等等。–电脑出单,同时,航意险与民航定座系统联网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监管现状第二节一、正常层次的监管•1、设定较高的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2、保险费率和险种的监管•3、准备金的提留规定和计算方法•4、再保险的规定•5、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和限额•6、保险监管机构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1、设定较高的保险公司资本金要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条指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任何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2、保险费率和险种的监管•《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制•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备案制•“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范围由中国保监会认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主要险种范围进行调整。•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订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3、准备金的提留规定和计算方法•相关的监管法令:–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2000年3月1日起实施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5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2月28日,再次修订保险法•《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报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4、再保险的规定•我国在入世时承诺“中外直接保险公司目前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20%分保的比例,在中国加入WTO时不变,加入后1年降至15%;加入后2年降至10%;加入后3年降至5%;加入后4年取消法定保险比例。”•目前:法定再保险比例为0。•《保险法》第102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法》第103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5、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和限额•《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5、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和限额•2010年8月5日,《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资金运用的范围、管理方法等。•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保险公司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不得从事的行为•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投资比例•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6、保险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的职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1条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实行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第92条规定,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实行日常和年度检查制度。二、偿付能力监管•1、偿付能力额度监管•2、偿付能力指标监管•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资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1、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MAX(A,B)A=净自留保费1亿以下部分的18%+1亿以上部分的16%B=近3年平均赔付金额7000万以下的26%+7000万以上部分的23%•投资型业务最低资本=风险保费部分最低资本+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其中,投资金部分最低资本=预定收益型产品投资金责任准备金的4%+非预定收益型产品投资金责任准备金的1%注:风险保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该部分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与非寿险保障型业务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相同。•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偿付能力测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