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以及省厅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14—2018年》的工作要求,利用2年时间,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二、工作内容(一)整治范围全市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二)整治内容21、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2、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3.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4.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5.《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三、组织领导市住房和建设局成立由李廷忠局长任组长,邝龙桂副局长、黄昌鸿副局长任副组长的专项工作组。局勘建处负责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局市场处、质安处、法规处、质安一站、质安二站、造价站、交易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及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应当高度重视,“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开展相关检查工作,组织区管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展自3查自纠、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严厉查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工作安排(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11-12月)1.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城建局)负责组织本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区管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2.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对本单位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督促建设项目的专业承(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负责汇总本企业和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及自查表(见附件1)。市管在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和相关表格收集整理后分别报质安一站、质安二站(根据项目所属片区)。3.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受检材料目录(见附件2),认真准备受检材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收集整理,统一存放于施工现场,并随工程进度补充相关资料。4.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自查表中要明确本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凡是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要在自查表中详细写清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逾期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表的单位,市、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和单位。45.深圳建筑业协会、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可以通过发出行业倡议书、邀请专业人士为会员单位开展法律培训等形式,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二)实施检查阶段(2015年1月-2016年6月)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管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各区(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2015年起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市局勘建处。(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5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是实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把专项行动作为本单位今后2年的重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同时要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认真组织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全面检查和总结分析等各环节工作,扎实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各区(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将本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局勘建处。(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且已经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实施检查阶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且相关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发现问题后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对于电视电话会议之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相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有关情形予以认定违法行为。6(三)统筹兼顾,着眼长远。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统筹将专项行动与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取得实效。要通过本次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今后的执法工作进入法治化、常态化。(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开展专项行动期间,我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设置专栏,发布投诉举报电话、最新法规政策、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同时,各区(新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举报及投诉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55-83788218传真:0755-83785058电子邮箱:xf@szjs.gov.cn附件:1.《深圳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自查表》;2.《受检材料目录》;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7本情况表》;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8附件1深圳市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专项行动自查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9一、建设单位自查情况登记表建设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序号自查内容自查情况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是□否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是□否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是□否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是□否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是□否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是□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是□否注:自查存在问题的,在□是中打“√”,否则在□否“√”,。10二、施工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施工企业(盖章):填表日期:序号自查项目自查内容自查情况1是否存在转包行为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是□否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是□否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是□否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是□否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否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是□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是□否8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是□否9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是□否10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是□否1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是□否1112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否13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否14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是□否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是□否16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是□否17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是□否18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是□否19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是□否20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是□否21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是□否22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是□否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是□否注:1、自查存在问题的,在□是中打“√”,否则在□否“√”;2、每一个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单独填写此表。12三、建设单位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表建设单位(盖章):填报日期: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