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作业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审核:批准:日期:年月日盖章:深水作业工程事故应急预案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项目深水作业安全监控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重大危源源辨识》(GB18218)6、辽宁省辽政办发【2004】8号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7、辽阳市安监发【2003】55号文《转发关于加强重要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意见通知》8、(集团)公司安质【2004】48号文《关于下发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及重要危险源的通知》9、(有限)公司安质【2003】67号文《关于加强安全、质量、环保预控工作的通知》三、重要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见公司安质【2003】67号文《关于加强安全、质量、环保预控工作的通知》中附件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确定的深水作业造成人员伤亡为重要危险源。1、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水上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公司所属各项目深水作业部位或过程。2、可能影响范围为施工作业场所,可能影响的人数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3、发生事故可能造成1人或数人伤亡,构成重大安全事故/事件。四、预防监控措施1、深水作业基本要求⑴每个工程项目中涉及到的所有深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⑵深水作业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义底,对各种用于深水作业的设施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检查确定完好后才能使用。⑶遇恶劣天气不得进行深水作业。⑷用于深水作业的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挪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挪用必须经项目经理部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归还。⑸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深水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⑹深水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刚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要求。2、深水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2.1施工期间水上安全管理(1)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保障拟施工水域正常的施工安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宗旨,按照大桥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和水上交通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在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统,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据此应成立如下组织机构,并明确相应的职责:1)安全领导组在施工期间应成立以项目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组。职责:负责本单位施工期间施工安全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服从项目部的领导,对下属施工单位督促制定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制度;对指挥部和海事主管机关有关通航安全的指示和要求应及时传达、检查和监督;提供有力的安全资源保障;定期与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联系,通报有关安全工作情况。2)现场安全工作组在施工期间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现场安全工作组。职责:服从项目部及下设的施工现场指挥中心的领导,负责本单位施工期间的现场安全组织及措施制定、落实、监督和检查工作,进行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和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负责为各施工场所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保管;指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并在指定频道守听,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环境变化情况,并及时下传;随时保持与项目部施工现场指挥中心及当地海事局、海事处联系,执行主管机关有关水域安全的指示;负责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调;向项目部和主管机关汇报安全动态;制定有关安全应急预案,遇紧急情况时,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应急行动。施工船舶按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关报批有关手续。3)施工船舶安全管理小组各施工船舶应成立以船长为小组长的船舶安全管理小组。职责:负责施工船舶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按船舶报告制度向当地海事局VTS中心和海事处报告本船动态,保证船舶有足够且称职的配员、随时处于适航状态,根据情况及时向现场安全工作组报告本船动态;服从施工负责人和海事主管机关的指挥;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按船舶应急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习,遇紧急情况时确保能迅速实施船舶应急行动。4)现场应急救助组各施工工地应成立以作业队长为负责人的现场应急救助组。成员必须经过专门应急培训。职责:按照应急计划处置施工现场可能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尽可能保护设备和人员财产的安全,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遇有重特大情况时,及时向现场安全工作组和现场指挥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负责施工现场所配备的各种应急器材或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管,按应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习。5)后勤保障组由现场安全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成员包括车队、医护、食宿管理等人员。职责:为工程施工能安全、顺利的进行,提供交通、医疗保健和食宿保障。(2)施工作业安全审核1)资格和申请施工单位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当地海事局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接受当地海事局的审核。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建设者或施工者统一向当地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者对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当地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施工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①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②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③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可包含在申请单位的文件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中;④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⑤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⑥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2)施工船舶的登记、检验和配员的一般要求①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a.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b.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c.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d.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a.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b.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c.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3)施工船舶的定期签证为加强施工船舶包括施工期间的交通船、运料船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施工船舶(包括交通船、运料船)应办理签证。施工船舶在港内航行和作业,应实行定期签证。未办理签证的船舶,不准航行和作业。1)签证申请施工船舶办理签证,应向南通海事局提出申请,填写《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由船舶驾驶员持《船舶签证簿》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到海事机关办理。由南通海事局指定施工船舶办理签证站点。2)办理签证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下列条件:①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规定,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证件;②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③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桥梁、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③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④已按规定向海事机关交纳船舶港务费;⑤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3)签证申请的审批当地海事局在审批施工船舶定期签证申请时,应根据各船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参照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和定期检验日期、船舶安全检查记录情况(缺陷及其整改情况)等核定船舶定期签证的总期限、船舶办理定期签证的有效期限,必要时提出相应的限制条件及安全措施要求。对不符合定期签证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原因。施工船舶的定期签证总期限,不超过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技术证书的有效期,并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如船舶允许继续申请定期签证,应在总期限届满前半个月重新向海事局申请审批手续。施工船舶办理定期签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5天,交通船不超过30天。对经同意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如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签证站点报告。如船舶发生机损、海损事故、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改变航线、改变用途、船舶取得新的检验证书或证书记载内容变更等情况,应重新办理定期签证审批手续。海事局在具体办理定期签证审批手续时,应在《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中注明:定期签证的总期限;定期签证的有效期限;在定期签证期间船舶航行的区域(航线);在定期签证期间船舶的用途;交通船允许载客的总人数;具体办理船舶定期签证手续的签证站点;批准人签名、批准日期,批准机关印章。审批结束后,将《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一份留档,一份交船方。(4)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项目部成立水上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由一名负责施工生产组织指挥的副经理任组长,负责水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与港、航监督部门建立定期的协商沟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水上交通安全会议,总结水上施工航行管理经验,找出差距,布置改进措施,完善水上施工安全保障制度。2)遵守水上作业施工纪律。水上施工必须手续齐备,先报告后施工,大型单项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桥址施工水域范围内或施工水域范围外的其他作业,在向航道及港监部门书面或口头报告征得同意后再进行。3)对工程船舶、租用机驳和长期外协船队进行安全教育。4)保持通航预留航道畅通、安全。按照我国内河有关水域通航管理相关规则要求,在通航桥孔设置航行标志,以明确航道及施工水域范围。5)在施工船舶上配备高频无线电话(VHF),从多渠道了解施工水域附近大、中型船舶及大型船队的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施工、航行安全。6)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向长江水域乱抛乱卸装水泥、砂石、钢材等施工材料及其他施工设施时,散落水下对通航造成影响时,应及时打捞、疏浚;水中钻孔桩施工的泥浆及弃渣全部用弃碴船运到指定地点堆放。7)加强与港、航监督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在施工中每天向港航监督部门通报施工进度安排及实施情况。8)施工船舶航行和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9)大型构件的起吊、拖运、安装施工前,要掌握当天的天气预报,选择在风浪较小的天气状态下进行作业。10)大型预制件拖航与安装时,向当地港务局,航道管理局申请巡逻艇护航,安装作业时指挥航行船舶运离作业区航行,避免干扰大件安装就位安全。11)各种水上施工作业前,需提出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绘制施工作业区平面布置图,在申请施工作业许可证时,提供给港航监督管理部门审阅。12)各施工作业点按规定设置通航警戒标示,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建筑物。在显示灯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强光直射江面,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暸望。13)对过往桥址水域的5000吨级以上船舶或船队采取引航或领航措施,避免船队不熟悉施工区域情况而造成直接撞击施工结构物。(5)施工船舶安全管理1)施工船舶进入作业区和离开作业区等有关详细情况报指挥部。2)配备施工作业区和避风区范围在内的潮汐表、航行情况等通告。每日收听广播并作好记录,了解和掌握水文、气象、助航标志等环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