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复旦2013金融昆山班陈建国2014.5.5“众筹”,顾名思义,即筹众人之资,为筹资人所用,以资助其生产或创作。筹众人之资办事的案例在历史上并不鲜见,而互联网的兴起使得这一传统的筹资模式焕发了新的生机一般来说,初创企业在面对天使投资人和VC时话语权较弱。借助股权众筹,能使企业为众人所知,并找到潜在支持者,尽量减少VC条款中的不平等条款和陷阱合约。投资人也能以“平民级”的资金量,成为一名天使投资人,丰富其资产配置所处时期3互联网金融的五类模式支付结算网络融资虚拟货币渠道业务其他周边产业创新能力行业特点金融搜索、理财计算工具、金融咨询、法务援助等。N/AN/A包含内容第三方支付P2P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虚拟货币金融网销独立于商户和银行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投资人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搭建网络平台,由项目发起人发布需求,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利用平台积累的企业数据,完成小额贷款需求的信用审核并放贷。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非实体货币,以提供多种选择和拓展概念为主。基金、券商等金融或理财产品的网络销售。正规运作期行业整合期即将进入泡沫化低估萌芽期期望膨胀期期望膨胀期即将进入行业整合期期望膨胀期44互联网金融对生活的三大冲击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对生活的冲击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互联网生态覆盖了制造商、分销商、电商平台、物流和最终消费者等多个产业链节点。这一庞大的体系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迅速提升,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传统金融服务业主要依托于人员布局及线下物理网点进行业务拓展和客户服务。电子化手段极大的提升了金融业务的服务效率,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成本,优化了用户的体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旧有的市场格局发生了剧变,不断衍生出的金融服务模式,正在蚕食传统金融机构的原有市场。未来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大危险并非来源于业内而在业外。新需求增多提高效率跨界竞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可以看到三个重要趋势。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如信用卡、银行汇款)。随着移动通讯设备的渗透率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或自助设备,以及移动通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全球移动支付总金额2011年为1059亿美元,预计未来5年将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2016年将达到6169亿美元。在肯尼亚,手机支付系统M-Pesa的汇款业务已超过其国内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而且延伸到存贷款等基本金融服务,而且不是由商业银行运营。第二个趋势是人人贷(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其发展背景是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现代信息技术大幅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使人人贷在商业上成为可行。比如2007年成立的美国LendingClub公司,到2012年年中已经促成会员间贷款6.9亿美元,利息收入约0.6亿美元。摩根士丹利前CEOJohnMack为其董事会成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crowdfunding,通过互联网为投资项目募集股本金)替代传统证券业务。2012年4月,美国通过JOBS法案(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股权众筹在美国的发展2012年美国的JOBS法案:美国《证券法》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证券需要在SEC进行注册,并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公开持续的信息披露。而JOBS法案第三篇规定,创业企业可以无需到SEC注册,便通过众筹的方式进行证券发行和销售,前提是:12个月内众筹融资额不超过100万美元,必须通过在SEC注册的金融机构进行,不能直接在发行人和投资人之间进行。众筹中介可免于注册为证券经纪商,转而注册为“集资门户”。由此,众筹网站获得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有评论认为,JOBS法案降低了创业公司的融资门槛,使得普通公众也能参与到股权投资中来,突破了以往由投行主导的公开募股模式,其监管思路由强制注册和信息披露,转变为适合中小企业和普通投资人的思路,即对筹资额和融资额进行双重限制,但仍对众筹中介进行严格监管。股权众筹在美国的发展一系列促进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的改革措施;允许创业企业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对于投资人要求:年收入不足10万美元,所投金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年收入大于10万美元的,可以将10%的收入用于投资,上限刚为10万美元对提供融资服务的中介机构、融资企业的相应要求。股权众筹在美国的发展美国股权众筹的鼻祖-----Angelist.成立于2011年,在2013年完成2400万美元的融资,估值1.5亿美元.融资方式:众筹投资机构包括:AtlasVenture;GoogleVentures,以及其他100多个投资人和机构以Angelist为例,截止2013年底,Angelist上有10万张企业挂牌,促成了1000多家创业企业成功融资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发展起源于2012,美微传媒在淘宝上发起的众筹。主要销售会员卡,购卡者不仅可以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原始股份100股。后被监管部门叫停,美微传媒也将卖出的股权收回。2013年12月,中科柏诚(互联网金融IT服务公司)发起925万的股权众筹,采取“成为会员,买产品送股权”的方式募集资金,主要在朋友圈完成。2014年2月,香港上市公司联合光伏和众筹网共同启动光伏互联金融的战略合作,三方通过互联网的众筹模式将在深圳前海联合开发IMW的分布式太阳能电商项目,拟总募资额为1000万元,参与众筹的认购份额为10万元/份,每人仅限一份,总体投资者不超过100人。截至目前已有67位投资者预约,总计金额达1070万元。国内股权众筹平台:众筹网、原始会、天使会、大家股、好投网等;国内第一家股权众筹网站“天使汇”于2011年上线,截至今年4月中旬,已收到了15000多个注册项目,最终促成投资的有130多个,总额度超过3亿元人民币。“嘀嘀打车”就曾在该平台上完成1500万元融资。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负责人陶烨对记者表示,目前该平台有300多位个人投资人通过认证,另有企业集团、投资基金(行情专区)等机构投资人100多家。个人投资者的门槛是:净资产超过1000万或年收入超过50万,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在此基础上,每年的投资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股权众筹国内的发展难点国内众筹的发展不过2、3年时间,其发展所需要的信用基础、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非常不完善;由于信用基础薄弱、信息不透明、融资后监督难等问题,使得未来的发展并不一定能顺风顺水自由的枝蔓在战战兢兢地滋生。这或许是过去几年中股权众筹行业的心路历程.过去几年,在宽松的监管环境下,相较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如P2P的自由奔放,股权众筹行业则要低调得多。这是因为,他们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寻找有限的生存空间,时刻提防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股票”的红线。同时,投资者保护机制缺乏、信息披露缺失等都极易使得一个极小的风险问题演化成整个行业需要共同面对的“大事件”。股权众筹在国内发展的难点其中最大的难点是法律对众筹的限制:根据中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以及其他情况。股权众筹与公开发行证券的边界何在?模糊的法律边界,使得与现行金融法规相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股权众筹国内的发展难点避免“非法集资”,是股权众筹昂首前行需要迈过的第一个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界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天使汇方面也表示,其目标是打造封闭式的社区,需要投资人具有投资经验,只有通过平台审核的1000多位专业投资人才能看到项目详情,平台并不向一般公众公开项目。除了规避“非法集资”,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和非法发行股票也是股权众筹需要规避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成立有限合伙制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此前,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强调,国内众筹平台的发展一定要注意200人的人数限制。股权众筹的融资对象有了上限协议代持有风险。“线上+线下”两段式操作是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采用的普遍手段,即在线上展示项目信息,与潜在投资人达成意向后,操作转入线下,按照《公司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股权投资操作。股份的转让以增资扩股的方式由企业和投资人直接协调,理论上不涉及股票发行。此前在中国最大的互联网贷款搜索引擎“好贷网”工作的刘思宇正准备投身股权众筹行业,他参与创办的“天使街”即将上线。他对记者表示:“对平台来说,首先必须守住《公司法》规定的人数红线,其次平台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能越界,也不能设立资金池,同时对投资人进行严格的认证和风险提示。不遵守现有法律,是不能服务好现有资本市场体系覆盖不到的小微创业企业的。”李有星表示:“现有《证券法》与发展众筹融资并不矛盾。只要是面向200人以内的合格投资者,就没有问题。而且就法律本身来说,对市场的发展也不构成障碍。”股权众筹国内的发展难点投资人需要进一步成熟:国内的天使投资人群体目前并不多,拥有专业投资经验的富人群体也比较少;众筹平台早期项目为主,风险很大,如果投资不理性,不利于整个股权众筹的发展中国式股权众筹创新的建议在监管层面,可以参照美国的JOBS法案,来制定具体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众筹平台的发展;4月25日,来自证监会的官员胡吉祥在北京发表了关于众筹的演讲。股权众筹融资本质上仍是金融服务,必然会涉及监管。监管需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但也不会与美国JOBS法案完全雷同,也要顾及国情。胡吉祥在上述演讲中重点谈到了众筹监管需要关注的几个层面:投资人的保护、融资方信用风险的防范、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及合规性。总的来说,监管需兼顾审慎性和包容性。,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应注意三点:股权众筹融资信息能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公开;如果存在欺诈,投资人可以自主地付诸诉讼;如不存在欺诈,投资人风险自负。在商业模式上:一是做资源平台,将投资、创意、产业链更深的结合起来,加强平台的服务能力;二是成为一个孵化器,承担更多的作用,既作为机构投资人,也可以扮演领投人的角色,这样更有助于创新的发展。股权众筹在中国的未来发展全球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天使投资人的促进,而众筹平台,将线下的天使投资人搬到了网络上,让项目方与投资方更好地对接。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取决于国内创业的势头,以及早期投资人对风险与收益的心理成熟过程。至少还需要5-6年的时间。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个人提供了新的投融资渠道和便利,满足了普通民众的金融需求,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现有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在发展初期遇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不能因为出现问题就将其扼杀在襁褓之中。目前股权众筹已经明确归属于证监会监管。而近期证监会明确表示,众筹模式对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有积极意义。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调研,将适时出台指导意见,促进健康发展,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