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组织向村委会通报工作制度第一条村党组织向村委会通报工作制度是指党组织的主要工作制度、党建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党内重大活动的部署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事项的决策、办理、落实等重要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村委会进行通报的工作制度。第二条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党组织的主要工作制度、党建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2、为民办实事项目确定、落实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组织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3、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重要事项;4、党代表推荐名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名单,党组织、党员表彰名单,党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等情况。5、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应当通报的其他事项。第三条通报可以采用会议通报或文件通报的方式进行,由负责实施通报的党组织决定。通报一年两次,分别于年中和年底进行,视情可以和工作总结、述职评议会一并进行。对党内重大紧急情况不受时间限制,应及时通报。第四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一般程序如下:1、党支部提出拟通报事项和拟采取的通报形式;2、召开会议通报的,应当场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建议,为党组织完善决策、改进工作提供依据。3、发文通报的,应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并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免予通报:1、属于党内秘密的;2、涉及个人隐私的;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