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法1、第二十七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务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提法2、二、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构(一)加快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应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群众威望。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具有被推选为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的资格。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提法3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农经发〔2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农业部监察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法4、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提法5、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促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提法6、第二十八条村民会议应当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制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会议通过。《办法》分总则、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附则6章3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