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本案终审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鲁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2005年4月,因105国道征地占用了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镇大徐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土地,该三个村民小组要求将国家拨付的土地补偿款,按照占地面积分配到三个村民小组,村委会拒绝分配。乐平镇政府在调查后作出处理意见,以105国道所征土地已经由茌平县人民政府确权给大徐村所有(注:土地证号为茌集有(95)字第0017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由,认定征地补偿款应归全村所有。关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否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登记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一种意见,主张肯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因历史沿袭而获得的其对应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与农村中各村民小组的农民普遍按照原生产队界限经营、管理各自的土地这一实际状况相符,按此处理也有利于农村稳定。另一种意见,主张不应承认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认为村民小组没有相应的组织结构,大多无实际的管理能力,农村土地发包普遍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应归村集体所有。面对农村土地承包、财务管理等全由村委会一手包揽的现实状况,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隐晦费解,本律师和李华栋律师接受大徐村二组委托后,查阅了所有的书籍和网络,但没有查阅到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类似案例,但经查阅土地管理法,并追溯至关于20世纪五十年代的《人民公社60条》规定,综合相关规定认为,大徐村以各小组自生产队时期直至现在均由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经营管理,一直未打破原生产队界限,应属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茌平县人民政府的登记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复议后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茌平县政府为大徐村所作的土地登记行为。该案经一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同时确认了村民小组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保护村民小组的拥有土地所有权,在本省乃至全国影响较大,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行政审判指导》一书(2006年·第2辑·总第6辑)收录作为典型案例。当然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关于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问题已规定的十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