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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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前言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作为一种新型的固态光源,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研究计划,推动LED技术的发展,使得LED性能与能效不断提高,在不久的将来很多传统光源将受到半导体照明解决方案的挑战。随着照明及大功率LED的技术突破,以及散热,配光等关键技术的解决,LED道路照明产品以其特有的优势已开始进入传统道路照明领域,且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目前的LED道路照明工程的设计及实施由于没有专门针对LED道路照明标准的出台,依然按照传统灯具的道路设计标准来执行,使得LED的优势及特点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严重制约了我国实行节能减排的前进步伐。由于LED照明的方向性、光强分布曲线、光斑形状等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使得传统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的诸如亮度均匀度及照度均匀度等指标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另外LED路灯通常由许多颗LED组成,其构成与传统的高压钠灯及金卤灯有很大的差别,一些诸如色度均匀度等原本不需要考虑的光源性质必须在LED路灯工程应用时加以体现与规范。业界亟需出台相关标准,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台国家标准还尚需时日,在此背景下,我们拟定了这份专门针对LED的道路照明设计(的地方)标准。城市道路LED照明设计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LED(发光二极管)道路照明的照明标准、光源及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照明供电和控制与节能标准及措施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LED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城市道路LED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GJ/T119—2008建筑照明术语标准3术语和定义2.1城市道路(urbanroad)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2.2快速路(expressway)城市中距离长、交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的对向车行道之间设中间分车带,进出口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2.3主干路(majorroad)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2.4次干路(collectorroad)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2.5支路(localroad)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2.6居住区道路(residentialroad)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街巷。2.7常规照明(conventionalroadlighting)灯具安装在高度通常为15m以下的灯杆上,按一定间距有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一种方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具的纵轴垂直于路轴,使灯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2.8高杆照明(highmastlighting)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等于或大于20m的灯杆上进行大面积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2.9半高杆照明(也称中杆照明)(semi-heightlighting)一组灯具安装在高度为15~20m等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常规照明;按高杆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2.10截光型灯具(cut-offluminaire)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6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10cd/1000lm和3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2.11半截光型灯具(semi-cut-offluminaire)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75°之间,90°角和8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允许值分别为50cd/1000lm和100cd/1000l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在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2.12非截光型灯具(non-cut-offluminaire)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不受限制,90°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的灯具。2.13泛光灯(floodlight)光束扩散角(光强为峰值光强的1/1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大于10°、作泛光照明用的投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方向。2.14灯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15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16灯具的安装高度(luminairemountingheight)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2.17灯具的安装间距(luminairemountingspacing)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灯具之间的距离。2.18悬挑长度(overhang)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进缘石的水平距离。2.19灯臂长度(bracketprojection)从灯杆的垂直中心线值灯臂插入灯具那一点之间的水平距离。2.20路面有效宽度(effectiveroadwidth)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理论宽度,它与道路的实际宽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用双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称不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2.21诱导性(guidance)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路前方走向、线型、坡度等视觉信息,称其为照明设施的诱导性。2.22路面平均亮度(averageroadsurfaceluminance)按照国际照明委员会(简称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2.23路面亮度总均匀度(overal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2.24路面亮度纵向均匀度(longitudinaluniformityofroadsurfaceluminance)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2.25路面平均照度(averageroadsurfaceilluminance)按照CI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2.26路面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ofroadsurfaceilluminance)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2.27路面维持平均亮度(照度)(maintainedaverageluminance/illuminanceofroadsurface)即路面平均亮度(照度)维持值。它是在计入光源计划更换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等因素(即维护系数)后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平均亮度(照度)值。2.28灯具的上射光通比(upwardlightratio)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2.29眩光(glare)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30失能眩光(disabilityglare)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2.31阈值增量(thresholdincrement)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物体的目的,在物体及其背景之间的亮度对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2.32环境比(surroundratio)车行道外边5m宽状区域内的平均水平照度与相邻的5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2.33交会区(conflictareas)是指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区域。在这种区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可能。2.34(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ofroadsurface))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2.35运动终端(remoteterminalunit)由主站监控的子站,按规约完成远动数据采集、处理、发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2.36绿色照明(greenlights)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利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2.37相关色温(correlatedcolor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2.38显色指数(colorrenderingindex)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2.39仰角(tiltangle)LED灯具安装完成后,灯具外罩前沿面与水平面的夹角(灯具外罩前沿面法线与水平面的余角)。3LED照明标准3.1道路照明分类3.1.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3.1.2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类,其中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3.2道路LED照明评价指标3.2.1机动车交通道路LED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色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3.2.2人行道路LED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3.3机动车交通道路LED照明标准值3.3.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3.1的规定。3.3.2在设计道路LED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表3.3.1机动车交通道路LED照明标准值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可相应降低约3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2表中主干路包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3表中所列亮度照度为维持值,应根据灯具防护等级,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4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道路类别道路级别路面亮度路面照度色度均匀度最小值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1(%)最大初始值环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v(cd/m2)总均匀度Uo最小值纵向均匀度UL最小值平均照度Eav(lx)维持值均匀度UE最小值快速路主干路Ⅰ2.00.40.7300.50.85100.5Ⅱ1.750.40.7250.50.85100.5Ⅲ1.50.40.7200.50.85100.5次干路Ⅰ1.20.40.6150.50.85100.5Ⅱ1.00.40.5150.50.85100.5Ⅲ0.750.40.5100.50.85100.5支路Ⅰ0.750.40.5100.50.85150.5Ⅱ0.750.4-80.50.8515-Ⅲ0.50.4-80.50.8515-3.3.3道路LED照明标准应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道路分类按表3.3.1选用。3.4交会区LED照明标准值3.4.1交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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