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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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作者姓名专业名称行政管理学准考证号指导教师2016年10月26日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分析摘要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人民自治的制度,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主政治意义。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主发展之路的创造性实践,它有利于广大村民参与和自己利益密切联系的政治生活,有利于在中国农村形成良好的政治氛围,并塑造具有积极政治参与意识和认同感的现代公民。村民自治制度从创建到现在出现、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对策目录一、村民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深化.........................................................................................4(一)村民对自治的定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4(二)村民对自治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5(三)村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加强.....................................5二、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因素.........................................................................................5(一)经济水平的制约...............................................5(二)文化水平的制约...............................................6(三)法律因素的制约...............................................7(四)内在机制的制约...............................................8(五)村官腐败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发展.................................9(六)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不协调........................10三、促进村民自治发展的探讨..........................................................................................10(一)提高村干部管理水平................................................................................................10(二)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11(三)完善、普及关于农村建设的法律法规................................................................12(四)完善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12四、参考文献...............................................................................................................................13五、结束语....................................................................................................................................14正文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在全国实行改革开放,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计划经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束缚,同时人们压抑已久的思想也开始解放出来。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农村的秩序出现了失调,村集体事务无人过问,此时迫切需要一个新的村民组织,在这样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孕育出了村委会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在90年代得到普遍推行,特别是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给村民自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如今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实行村民自治,既是中国共产党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顺应农村民主发展形势的重大决策,同时我们又必须清楚的认识到,村民自治的实践和发展并不会因为有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完全进入正轨。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村民政治素养、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和村民自治的进一步推进,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认真的思考,并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法。村民自治制度经过30多年的实践发展,已经日趋成熟,然而目前村民自治的发展仍存在多种制约因素。一、村民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深化(一)村民对自治的定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村民自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部分农村地区的村民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已经不仅仅停留在民主选举这个表面的层面上了,相当的村民开始对自己选出来的村官进行民主监督、对村里发生的大事进行民主决策。关注并积极参与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各项村级事务的管理。尽管村民自治的现状与法律要求及人们的期望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村民自己选村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二)村民对自治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农村人口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得到一定的宣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已经深入人心。随着村民的知识水平的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好的村民自治的法制观念基础。村民对村民自治的核心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了基本的认识,并构建了较好的依法自治的观念基础。(三)村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加强一般情况下,政治参与意识强的村民会比政治参与意识弱的村民更加关注自身的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而村民自身利益的实现,不仅要看他们对规范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接受程度,还要看村民在自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参与的程度。尽管目前仍有部分村民尚未完全了解和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但在多数村民的思想意识中,权利意识的分量在逐渐的加重。二、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因素(一)经济水平的制约1.城乡差距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翻天覆地的改变。然而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大量的农村人口来到城市寻求发展,这其中更多的是文化素质较高,综合能力较强的农村人才。这些人才来到城市发展,既推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也给城市注入了新鲜的活力。然而在此之下所带来的就是,留在农村的就是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很低的妇女,老人,小孩。他们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相对较低,从而导致村委会的选举参选人数较少,村民选举出合适的人选就比较困难。2.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差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近年来我国多数农村在交通设施、村庄环境、农田水利、文化设施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快发展,农民收入稳步提高,但整个村集体经济积累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仍停留在收入渠道单一、结构形式粗放、综合实力薄弱的尴尬境地。村集体经济较差,村里没有能力对村干部进行工资补助,所以导致村官无法吸引到年富力强的,有较强能力的人去担任。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对较差直接导致了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不高。当村民的温饱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也就不会有太多的精力参与的村民自治中去。(二)文化水平的制约1.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低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我国农村人口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人口素质相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十分落后,相比于城镇人口的文化素质更显落后。虽然我国大力开展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各种职业教育,在农村教育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农村人口的文化程度仍然偏低。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农村人口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1.5%,远低于城市人口占65.4%的水平。农村人口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2.8%,15岁以上文盲率为8.3%,远高于城市23.8%和4.0%的水平。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的落后,不仅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会对农村地区的民主制度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2.文化水平影响村级事务管理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村一级民主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由此可见民主自治部仅仅是民主选举,村民自还需要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决策权监督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更高的文化水平。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管理能力的村民才能够对村级事务进行科学的管理。然而在我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具备较高文化程度的人,都去了城市打工,发展。留在农村的人口的文化水平与原有的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相比又大打折扣。农村人口文化水平的弱后制约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与发展。3.农民参与意识淡薄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历史,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始终较为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和经验,农民往往习惯于接受“自上而下”的被管理。从目前农村村民自治的运作情况看,无论农民的民主参与目标、民主参与形式,民主参与程序与程度都与预期理想的直接民主有距离,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都很不健全,他们参与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缺乏现代民主的“政治人”所应具备的权利实现的主动性,他们参与的形式不是通过现代意义上的组织团体,而多数是停留在历史上的个体性参与。在村民自治的实践过程中,民主意识的淡薄使村民往往对村民自治置若罔闻,无法激发起亲身参与的热情。(三)法律因素的制约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直接法律依据。这部法律的重点是对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建设问题的规定,而没有对村民自治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村民自治的程序、违法实施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关于村民自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法律对村民界定,村民参与自治的方式和途径,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村党支部和村主任之间的关系、权责缺乏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实际操作中不宜裁定。此外,与村民自治组织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的滞后,严重的影响了这部主干法律的实施。2自治章程不规范农村地区的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不规范,有与法律相冲突的地方。比如有的村规民约违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尤其限制和剥夺外嫁女的相关合法权益最为突出。有关村级事务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有村民代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另外多数村民自治章程规定村民会议的召开一时间次数为标准,例如“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等,这些都明显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跟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不是以时间次数为标准,而是以事项为标准。3村民自治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发展民主,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邓小平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农村基层民主是广大基层的干部和群众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虽然《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基层民主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是有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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