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科技---浅论科技政策老化无形地压制重大技术的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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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科技政策老化无形地压制重大技术的萌生据统计:2010年我国渔业支柱产业海洋捕捞业(含淡水捕捞)的经济总产值为1585.40亿元,养殖业(含淡水养殖)的经济总产值为5166.40亿元,渔业一般产业养殖业的生产总值是渔业支柱产业海洋捕捞业生产总值的3.26倍。由此可见,渔业支柱产业的生产能力,经济创收能力甚差。渔业经济发展缓慢与全国整体经济未能同步,就是因为渔业经济缺乏深海、礁盘、远洋三大板块的经济支撑。支柱产业技术老化、科技含量低、经济发展不起来,就是因为生产技术未能向更深的水层发展,未能向礁盘发展,未能更全面地向远洋发展。深海、礁盘作业渔场至今仍然被丢荒,就是因为生产缺乏创新技术。“科技兴海”迟迟未能兴起,就是因为科技政策老化,无形地压制了产业重大技术的萌生。由于科技立项机制和科技扶持机制不完善,未能促使科技资金流向以保障产业主体技术为原则,由于科技政策未能促使科技项目从“技术自由发展”形式向“技术规划发展”形式转变。导致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科技资金分散,未能用到产业关健的技术开发上,致使产业长期缺乏先进的生产技术。科技政策是“科技兴海”实施的主要元素和重要条件,它对“科技兴海”的兴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科技政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合现代科技运用,是否具备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能力,这一重大问题对于海洋与渔业来说,是一项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首要解决的问题。要打开“蓝色资源宝藏”大门,要激活渔业经济,就需要对现行的科技政策进行剖析,检验科技政策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就需要排除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存在的各种不利因素。一、理解政策不透彻对科技工作的影响。海洋捕捞事业和相应的科技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是由于渔业中有部分人认为,目前政策要求海洋捕捞实现零增长,政策以不鼓励、不支持海洋捕捞业的发展。这一说法体现了这部分人曲解了政策意图,对海洋捕捞量值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的政策,目的是要降低近海捕捞压力使资源获到养护,是为保护近海资源施行的政策,而不是限制整体海洋捕捞事业的发展,“科技兴海”就是要求产业大力发展先进生产力,鼓励和帮助渔民向深海、向礁盘、向远洋迈进,开发获取资源促进渔业经济高速增长。由于曲解政策意图,导致海洋捕捞事业的发展工作受到障碍。另外:渔业中也有部分人认为,如果发展海洋科技事业,再研发创新更多更先进的渔具渔法技术就等同雪上加霜。这一说法体现了这部分人对先进生产技术有偏面的认识,表现了狭窄的思维只注意到近海生产。先进生产力不仅能提高产能、降低能耗、降低劳动强度,更重要的是能引导渔民扩大作业渔场,开发获取深海资源、礁盘资源、远洋资源,由于缺乏科学意识、对科技作用认知不深和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才形成这样的指导思想和说法。由于存在对科技发展不良的观念,自然科技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二、科技政策不以保障产业主体技术为原则所引发的问题。每年我国渔业都投入大量的科技资金,科技资金的作用就是要保障产业得到技术支持,促使产业持续并扩大发展。但长期以来产业中突显的产能低、能耗大、劳动强度高、生产付加值不大等重大问题依然存在,渔船装备科技含量低,依然得不到应有的解决,渔业支柱产业的捕捞技术依然未能向深海发展、礁盘发展,未能更全面地向远洋发展,多种类型的作业渔场仍然被丢荒。产业处于这样的状态,就是因为严重贫缺重大技术的萌生。这一问题渔业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应当把以下问题对科技政策进行镜像。1)、为什么长期以来渔业整体产业结构科技含量低,多年的科技投入仍然未能得到改善。2)、为什么深海捕捞技术、礁盘捕捞技术至今仍然是空白。3)、为什么鱼获产品长时间保质储存至今仍然未能得到解决,未能实现促使鱼货产品均匀上市确保鱼价稳定,保障渔民增产的同时能增收。4)、为什么渔轮至今装备仍然简陋。5)、为什么科技发展方向至今还未从“技术自由发展”形式向“技术规划发展”形式转变。6)、为什么科技项目申报以“产业周边技术”的多,以“产业重大技术”的少。7)、“兴技兴海”迫在眉睫,为什么一直以来未能吸引先进的科技项目入驻渔业。为什么渔业不能吸引社会科技团队积极参与海洋科技事业发展。8)、为什么渔业支柱产业海洋捕捞业落后于一般产业水产养殖业。9)、为什么渔业经济发展缓慢不能与全国整体经济发展同步。10)、为什么“科技兴海”迟迟未能兴起。11)、为什么科技力量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实在是太多没法一一列举,从以下一份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剖析中,便可更深了解现行的科技政策对产业重大技术萌生的打压。三、对海洋渔业科技政策的剖析(剖析对象:2011年渔业科技推广专项申报指南)。1、对项目申报指南中的第二项资金用途进行分析资金用途条款指出:本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洋与渔业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和技术示范推广,主要用于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原材料费(亲本、苗种、饲料、试剂等)、设备购置及使用费、专用业务费(包括:测试分析加工费、检测费、燃料动力费、合作交流费、咨询费、信息/资料与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分析存在问题显然科技扶持资金只对科技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扶持,扶持内容不包括项目技术成果研发费用(即项目研发科技人员工资),不包括项目样机制造费、模具费。由于科技政策不对这部分科研费用进行扶持,致使科研企业不具备对重大项目研发的条件。例如:一艘创新技术的远洋渔轮,样轮建造费就约占项目总费用的45%。一套新技术的捕捞设备,样机制造费及模具费就是样机材料费的几十倍。一项鱼类声压采集费用,就是一套新技术诱鱼装置样机生产材料费的几百倍。由此可见,重大技术项目的研发费、样机制造费、模具费、素材采集费等,都比样机制造材料费和周边费用要高得多。科技资金不对项目这部分费用进行扶持,对于一个非营利性的科研企业来说,这部分资金缺口如何解决?如何保障所立科技项目顺利实施?显然:科技政策对营利性生产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与非营利性的科研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套用同一条款的政策不合理。这项条款套用在营利性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上,就是一种鼓励。套用在非营利性科研单位申报的项目上,就是一种打击与压制。因此:科技政策应对不同属性的科研主体进行分别扶持,对非营利性科研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按项目审定预算执行扶持。对营利性生产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应当按项目审定预算给予部分的定额扶持。从以上分析中充分地说明了,项目申报指南的第二项政策条文,由于对科研主体概念不清,未能针对不同的项目主体进行分别合理扶持,因此政策条文有待改善。不然将无形地打击和压制产业重大技术的萌生。2、对项目申报指南中的第三项(一)分点1小点的科技攻关与研发进行分析(1).科技攻关与研发。以提升海洋与渔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针对当前我省海洋与渔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围绕产业化发展和成果转化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加强产学研紧密结合,开展海洋与渔业科技攻关与研发。科技攻关与研发项目采用招标(具体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所支持的具体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由新启动项目和滚动项目构成,滚动项目实施年限为3-5年。主要有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3种类别,项目申报内容包括12个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分析存在问题1)、条文指出:我省海洋与渔业重点围绕产业化发展有重大科技需求,但所指需要缺乏内容。到底需要技术类型有哪些?具体需要哪种技术?应当提前在网络上向社会公开,应当在项目申报指南范本中清晰表达,这样科技团队才可跟据科技需要,根据自身所长,选择项目组织力量功克技术难关,形成科技文献后,才能根据科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由于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不提供需要解决的技术内容,科技单位只能自由选择内容申报。可见:这样的项目申报方式就会导致产业急需要的技术得不到解决。2)、条文指出:成果转化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这项条文清晰体现科技政策对技术成果的概念不清,已解决的关键技术或瓶颈问题才能形成技术成果,既然是技术成果并已开始转化,就不应再有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需要解决,成果转化中需要解决的只有工艺问题、技术调整问题、技术优化问题。3)、条文指出:科技攻关与研发项目采用招标(具体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所支持的具体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由新启动项目和滚动项目构成,滚动项目实施年限为3-5年。既然项目采用招投标形式,哪么要向科研单位提供的是招标文件,而不是项目申报指南,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提出项目需要招标,即整个项目申报指南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就算带有滚动项目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另外:条文中还指出,通过招标确定所支持的具体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对这样的政策条文很难理解,在正常情况下是确定需要的具体项目才对外招标,招标完毕再确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支持,即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开标。哪么:没有具体项目,招标单位如何能将招标文件编写出来,没有具体项目科技单位如何编制投标文件,没有目标的标往哪里投。由此可见:概念不清混乱的科技政策有待改善。4)、条文所指的科技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3种类别。到底重大项目包括哪些项目内容,重点项目包括哪些项目内容,一般项目包括哪些项目内容,应当在项目申报指南范本中公开清晰表达,应当在网络上公开项目类别的具体划分,这样科技项目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科技扶持机制才能有标准地以保障产业主体技术为原则,才能有利于产业重大技术的萌生与转化。3、对项目申报指南中的第三项(二)分点项目资助额度进行分析2009年继续对重大项目与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申报滚动项目的经费预算要根据工作计划分年度申报。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00-30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0-1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20-50万元,具体将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项目申报内容以及专家评审意见来确定。分析存在问题1)、条文指出:对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00-30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0-1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20-50万元。即科技政策只按项目类别给予定额扶持。不根据项目规模大少、资金用量多少、不以科技项目审定预算进行扶持。即无论是属于营利性的生产企业,还是属于非营利性的科研企业所申报的科技项目均套用同一项政策条文。由此清晰体现:科技政策不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管项目申报对象性质,强制要求除扶持资金外,其他部分的项目实施资金缺口,均要申报单位投资完成。即科技政策对所有科研机构均视为自身具有投资科研的经济能力,因此要求科研单位带资完成项目。并对所有科技创新项目视为带有营利性质的项目。由于科技政策提出的条文要求与现行的科研单位经济背景不相符,导致科研单位没法适应。由于向政府申报的科技项目自身需要投资,由于自身缺乏投资能力,因此科研单位不能正常地展开科研工作,导致在渔业中科技力量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由于对科技项目有带资要求,致使现行申报简易的、小规模的科技项目都要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增大无需有的费用才能平行需要带资部分的缺口。这样不合理的科技政策,如何能促使产业重大技术的萌生与转化?怎样能促使渔业经济高速发展?从以下列举的两项例子中更能清晰地发现,目前渔业的科技政策不但对产业发展没起到应有作用,而且还无形地打击和压制了重大科技项目的萌生。例1:有两个不同的项目,但项目资金用量相同都需要100万元才能完成项目研发,但科技扶持资金不按项目单位性质分类扶持,同等只资助3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营利性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企业有生产利润作支撑,就算科研经费不足都有能力顺利完成项目任务。但对非营利性的科研企业来说,由于缺乏其它方面资金来源,因此不可能完成项目研发。显然,科技政策对不同属性的科技主体进行分类扶持,政策条文的合理性、可行性极差。对科研单位的工作造成很大程度的限制。由于科技扶持,不根据项目资金用量多少以审定预算方式进行合理扶持,形成申报单位只能根据扶持资金拨付额度,选择在资金额度范围内可完成的项目进行申报。由于规模大的项目,需要造假填平缺口部分的资金数额巨大,难以实现。因此科研单位根本不敢涉足类似捕捞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造成申报的科技项目中多见的是简易的、非主流的技术项目,难以见到重大的科技项目、更难见到产业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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