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培应与深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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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83、484、489、491、494-496、498-500、502、503、505号郭斗平等十三案原告(具体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详见附表)。委托代理人邹宗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献云,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绿怡轩、绿陶轩)裙楼302,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西座1108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利胜,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留仙居2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利胜。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斗平等十三案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工集团)、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盛世嘉公司)、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被告留仙居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武智慧、人民陪审员丘杰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三案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宗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献云,被告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委托代理人李玮,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各案原告诉称,各案原告自购车辆(车牌号详见附表),并与被告盛世嘉公司下属的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建立了车辆保管关系。2014年5月11日12时左右,留仙居小区的地下车库北侧墙体被流经被告建工集团施工的新围人才安居工程项目工地的大水冲垮,车库积水瞬间达到近86cm,停放在该车库内的、包括各案原告车辆在内的230余台车辆全部被浸泡在深水中数小时。深圳市电视台第一现场栏目及时对此事件进行了客观报道。事后,被告留仙居管理处的负责人向车主出示了一份函件,表明被告留仙居管理处曾于2014年5月7日向该项目部发出险情预警,要求被告建工集团及时整改。被告建工集团签收后未能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并最终导致2014.5.11惨剧发生。事故中,各案原告的车辆因被水浸泡受损。为此,包括各案原告在内的200多位车主多次前往西丽街道办、南山区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反映此情况,但各被告均视若罔闻。2014年6月4日,在由西丽街道办主持的各方协调会上,各被告相互掩盖、互相包庇,玩文字游戏,均表示不应由己方承担责任,各被告的态度令会议主持者无奈,令车主心寒。各案原告认为,2014.5.7函件已清晰的表明2014.5.11惨剧已为被告盛世嘉公司所预见,并不属于意外事件。被告建工集团收到函件后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其默认了被告盛世嘉公司关于事情起因的陈述。被告建工集团应当对各案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盛世嘉公司未尽保管合同之责,且发函后没有及时跟踪监督,应当对各案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各案原告均系弱势群体,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之尊严和各案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各被告赔偿各案原告车辆被水浸泡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附表证明所载金额/诉讼请求);2、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建工集团辩称,其系深圳市南山区新围人才安居工程项目(现名为菁英家园)的施工单位,该项目东、南、北三面均与留仙居小区相邻,其中项目南侧紧邻留仙居架空层停车场,两者之间有一条沟槽。2014年5月11日,深圳地区普降暴雨,深圳市气象台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中午12点40分许,上述沟槽因暴雨积水深达400mm-500mm,致使停车场北侧的围墙中段的墙体倒塌,被告建工集团立即组织人员用沙袋进行封堵,并用三台大功率水泵抽水,同时安排人员进入停车场内寻找排水装置,但该停车场并未按规范设置专用的集水坑及自动排水系统,仅依靠架空层内自流系统进行排水。因该停车场系小区周边区域地势最低处,停车场东侧、南侧两个车辆进出口、小区首层及小区地面等地方的雨水由外部向停车场大量涌入,超出了市政管网的排水极限,停车库内地漏、井盖处开始大量反向冒水,致使水位最终涨至约80cm,多辆汽车遭雨水浸泡。综上,被告建工集团认为,导致停车场积水、各案原告车辆遭浸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被告建工集团无关,被告建工集团已按建筑规范及规划、报建、设计等相关手续进行施工,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此外,各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其车辆停放于险情现场,且各案原告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缺乏客观依据,故被告建工集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各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盛世嘉公司与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共同辩称,1、各案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仅为车辆停放的服务合同关系。各案原告依据保管合同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两被告已经积极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建工集团的不作为是导致本次水浸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建工集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各案原告对车辆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应的损失应由各案原告自行承担;5、各案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留仙居小区南a区的架空层停车场(以下简称涉案停车场)系被告盛世嘉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开办的,规划车位579个,其中露天车位249个,室内车位330个。但各案原告、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均确认早在2000年左右入伙时,该处空地就已作停车场使用。各案原告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居小区的住户,并自购了涉案车辆(具体车牌号、购车时间、发票价详见附表)。2014年5月11日,深圳地区普降暴雨,中午时分雨势加大。涉案停车场北面围墙自西向东第四与第五根立柱之间的部分在暴雨中倒塌。涉案停车场在暴雨中遭水浸,停放于该停车场内的200余辆汽车遭雨水浸泡。各案原告主张,受损车辆中包括了其名下的涉案车辆。为证明各案原告与被告留仙居管理处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各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向被告留仙居管理处所办理的停车卡(具体停车卡编号详见附表)。各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因留仙居小区除涉案停车场外还有其它停车场,各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各案原告的涉案车辆在事发当天停放于涉案停车场并遭水浸而受损。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为证明涉案车辆在留仙居小区被水浸泡后,经维修虽能正常使用,但如通过二手车市场出售,被水浸泡后的售价比浸泡前会有所降低(具体可能贬损金额详见附表证明所载金额/诉讼请求),各案原告的举证及各被告质证情况分别如下:1、483号、484、496号、505号案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和贬损证明,2、494号、495号、498号、499号、500号、502号、503号案原告提交了贬损证明,3、491号案原告提交了维修清单、发票和贬损证明(其中维修清单和发票的原件已交保险公司),4、489号案原告提交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结算单及贬损证明。各案原告所提交的贬损证明中载明的金额与其诉讼请求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一致。各被告认为,维修发票须与维修清单相作证方能证明涉案车辆是否因遭水浸而送修及维修的内容;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结算单,没有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出具证明的主体并不具有相应的价格鉴定资质,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车辆价值确有贬损的依据。为证明被告建工集团对围墙倒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各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留仙居管理处于2014年5月7日向被告建工集团发出的函件。该函件中记载,因被告建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对紧靠留仙居小区南a4栋处外围排水沟造成了破坏,该处经常出现渗漏水;3月下旬的暴雨中洪水漫进了车库,围墙存在冲垮危险;现至雨季,渗漏水现象加剧,而工地未对下水道及地面雨水采取排除措施,将其直接排放至留仙居南a区围墙处,对围墙形成浸泡,存在严重隐患,要求被告建工集团进行整改。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对该函件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被告建工集团认为函件中的内容仅为被告留仙居管理处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被告建工集团存在过错。诉讼中,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向本院提交了《温馨提示》、《关于最新气象预报大暴雨的通知》、2014年5月11日南山西丽降雨资料、中国电信提供的客户详单及中国电信出具的《证明》、照片和视频光盘等证据,用以证明在暴雨来临前两被告已对涉案停车场采取了防范措施并及时、逐一电话通知车主将车辆驶离停车场;相邻工地排水不畅引发停车场隔墙倒塌使得大量雨水涌入停车场。各案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建工集团对视频光盘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诉讼中,被告建工集团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新围人才安居工程工地及留仙居的位置图、现场抢险及抽水照片、事发当天的视频、停车场周边排水不畅雨水回灌及各出入口汇水情况的照片及视频、留仙居小区周边水淹情况照片及视频、倒塌墙体的照片及示意图、《新围人才安居工程例会会议纪要》、南山区住建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其无法证实被告建工集团的主张。被告盛世嘉公司和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对部分照片、会议纪要及复函等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余大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被告建工集团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陈述,涉案停车场北侧倒塌的墙体系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在被告建工集团的新围工地开工后,为隔离工地与留仙居小区而于2013年修建的,仅起隔离作用并无防水目的。涉案停车场确未安装排水加压系统,但并无强制性规定表明此系统属必备装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对涉案停车场进行了现场勘察,确认了以下问题:1、留仙居概况、地势及与被告建工集团新围工地(现菁英家园)的相对位置;2、涉案停车场的出入口及排水系统的基本情况;3、倒塌墙体的基本情况及位置;4、架空层停车场与菁英家园之间沟槽的情况及现状。以上事实,有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停车卡、保险单、保险费发票、《证明》、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结算单、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温馨提示》、《关于最新气象预报大暴雨的通知》、2014年5月11日南山西丽降雨资料、中国电信客户详单、《证明》、停车场规划图、《关于对督办通知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020-14219)办理情况的复函》、《会议纪要》、照片、视频、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各被告对各案原告提交的留仙居小区停车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而被告留仙居管理处作为小区停车场的管理者,系小区车辆进出记录的持有者,在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各案原告的车辆在2014年5月11日未停放于涉案小区内的情况下,本院采信各案原告的主张,推定2014年5月11日各案原告将涉案车辆停放于留仙居小区内的事实。各案原告主张其名下车辆被水浸泡后在二手车市场交易时可能存在贬值损失,并要求各被告赔偿该项直接经济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各案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主要与消费者心理及车辆使用性能降低等因素有关,在车辆尚未实际出售的情况下,消费者心理因素对车辆价格的影响仅为理论上的可能,不同的购车人以及不同的出售时间(大修后立即出售或若干年后出售)对车辆的估价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故该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是可变和不确定的,不属于各案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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