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渝府令(2011)第249号《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的人员。第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明确责任、保障权益。第四条本市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实行资格认定、分类管理和诚信考核制度。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工作。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第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道路运输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第七条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可以申请参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除应当符合第一款条件外,还应当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并经过危险货物相关知识的培训。第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主城区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主城区以外的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提前60日公布考试范围、时间、地点及报名材料等事项。第九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从业资格考试每科成绩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雇佣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持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从业资格证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备案。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但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待岗备案。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告知原备案机关,并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进行执业备案或者待岗备案。第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需要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第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四)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六)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吊销的。4发证机关应当收回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自行作废,并由发证机关予以公告。第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者考试,并由发证机关在从业资格证上予以注明:(一)取得从业资格证每满3年的;(二)新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施行的;(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取得从业资格证3年以上,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的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前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第三章从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其从业资格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第十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五)不得疲劳驾驶;(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第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5(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第二十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客票;(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六)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七)不得在车内吸烟;(八)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6(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四)不得甩客、倒客。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第二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5年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7第四章经营者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档案,全面、真实记录教育培训、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和驾驶员考核等情况。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为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运行条件;(三)督促、检查安全运输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四)制订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安全设施;(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信息。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培训职责:(一)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二)每月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至少3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等;(三)对持有外省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并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驾驶员,组织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相关地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等专项培训。第五章监督管理8第三十一条本市实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未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不参加考核;从事道路运输驾驶活动不足6个月的,参加考核,不进行评级,但违规计分满20分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考核采用违规累计计分方式,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之日起计算。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在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持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到道路运输经营者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考核等级。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AA级:1.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A级以上;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为0分。(二)具备以下条件的,为AA级: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2.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为A级以上;3.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10分。(三)具备以下条件的,等级为A级: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2.考核周期内违规累计分值未达到20分。(四)考核周期内累计20分及以上的,等级为B级。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达到20分的,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培训资格的机构接受18个小时的培训,9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理论科目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清除计分,考核等级为B级。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二)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第三十六条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一)连续5年考核等级为AAA级的;(二)参与重大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优秀事迹的。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劳动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激励奖惩等管理制度的;(二)一年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