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合作协议编号:1.甲乙双方签约信息甲方乐富支付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A座1607法人袁文湛邮编100020电话010-52088052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账号开户行名称邮编授权代表手机电话邮箱乙方除完整填写上述信息之外,还须如实向甲方提交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以便乙方归档。当乙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由于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一切责任。2.合作范围与内容2.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述范围内,代理甲方“特约商户受理境内银行卡业务”的销售、推广与相关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本协议之授权,为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利。2.2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列明的总部在区域的POS收单产品业务范围内进行合作。乙方在该范围内为甲方发展推荐特约商户,甲方在该范围内提供给特约商户相应的产品和服务。3.甲方权利与义务3.1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3.2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特约商户支付业务接入申请,并在收到特约商户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资质后,及时为符合甲方规定的商户直接签署《pos支付服务协议》并开通POS受理服务。3.3甲方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其发展的特约商户的总交易额和结算情况的查询服务。3.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产品相关价格体系和代理规范;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代理规范所做的修订。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7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3.5甲方应对乙方的代理商ID和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3.6甲方有权对所有乙方发展的商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甲方服务规定的特约商户进行停止POS受理服务、暂停结算交易款等处理。3.7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进行扣除保证金、停止代理资格、停止代理分润等处理。3.8甲方只为特约商户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因特约商户交易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纠纷。3.9甲方发现乙方推介的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对该商户的服务,并不再与乙方进行该商户的代理服务分润:①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②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甲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③将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④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3.10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乙方代理资格、代理分润,并保留扣除风险保证金、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征稽的;②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③风险保证金不足的;④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经警告后无有效整改的。4.乙方权利与义务4.1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4.2乙方应当具备基本金融行业常识,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开拓市场。4.3乙方应具备能够满足代理销售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和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通讯设备;有熟悉甲方产品并从事营销推广的专门人员,并制定针对该专门人员的独立考核机制。4.4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成本价格发展客户(即商户),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乙方应独立完成发展客户的工作,不能将工作转包、分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发展下级代理。4.5乙方为其发展的特约商户办理必要的资格审核手续,收集签约资料,为商户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商户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4.6乙方有责任保证商户质量,严格审核商户资质,教导并监督商户严格按照以下条件使用:①商户不得将产品借予他人使用;②商户不记录、不保存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③商户应当保存交易凭证,用以证明持卡人的购货意愿、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销售底联、订房记录、托运单据、收发货单据,采用IVR语音系统进行支付的,还应保存交易录音;④商户应当在客户支付前告知客户退换货相关规定;⑤商户退货款项应当采用指定方式原路退还,不得采用汇款、现金返款等其他方式;⑥商户应当对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进行主动防范,以降低调单、拒付等风险交易发生,对于风险交易发生较多的商户,甲方有可能中止与其合作;⑦甲方在与商户的协议中约定商户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4.7乙方应自行承担向客户调试安装设备,向客户提供POS机打印纸张耗材,更换APN卡,更换设备等POS专业化服务。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从事开拓客户、维护客户关系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且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代理分润比例进行调整。4.8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公司”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4.9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过规定时间请款、套用MCC码等)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10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等行为。4.11乙方不得截留任何pos交易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一经发现,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5.风险保证金5.1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元;如未全额缴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5.2乙方保证金因任何原因不足时均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5.3因下述原因,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①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商户违反本协议给持卡人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商户由于调单超期、单据丢失、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持卡人拒付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③对于乙方发展的客户将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以及信用卡用户的拒付;④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公司”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经甲方警告后拒不整改而再次发生的;5.4甲乙双方在协议终止180日后,甲方确认乙方及乙方发展的商户未发生相关交易风险的,将全额一次性退还乙方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6.调单及先行赔付6.1在信用卡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信用卡持卡人向乙方发展的商户及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的,或者发卡行、收单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当时交易资料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调单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调单的要求,联系乙方发展商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及交易资料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乙方及乙方发展的商户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付;6.2乙方发展的商户如果发生某笔交易被调单,则该笔资金由甲方从该商户的交易帐户中先行冻结;如商户交易帐户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经银行审查乙方商户提交的资料后,认为应当赔付的,乙方发展的商户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人或银行或甲方进行赔付;如乙方商户无法履行此赔付义务时,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商户义务,全额承担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甲方应及时将商户账户进行解冻。6.3甲方收到来自银行方面的赔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从乙方的保证金中全额扣除赔付款6.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付款通知后,对赔付有异议的,可直接与用户及银行联系,甲方不处理关于赔付异议的任何纠纷。6.4为配合甲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乙方须提供紧急/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甲方无法与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承担因持卡人拒付导致的退款问题所带来的损失。甲方对此享有永久追索权。7.反商业贿赂条款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中标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纪念品等财物,对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8.违约责任8.1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外),另一方发现后应及时通知违约方,通知中应当包含违约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违约方应当在接到守约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违约方没有按时改正,并且双方没有达成其他一致意见的,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8.2乙方于协议签订时缴纳“保证金”,当乙方违约或其发展的客户投诉时,甲方有权按情节严重程度扣取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8.3对于甲方为乙方发展的商户的支付业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甲方只向商户的支付业务承担责任。8.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管制以及其他如电信线路故障、银行系统调整或故障、突然停电等意外事件等。9.协议变更和废除9.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否则无效。9.2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9.3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10.合作周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为年月日。本协议到期日前的三十日内,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11.其它11.1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的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乙方发展商户的基本信息及其交易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允许,另一方不得将其转交其它企业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叁年内。11.2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双方可以根据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和标志等,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11.3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1.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依照甲方网站实时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使用说明办理。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