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九条普通业务与特别业务一、亚行的业务分为普通业务与特别业务两种。二、普通业务即指亚行普通资本进行的业务活动。三、特别业务即指以本协定第二十条所述的各种特别基金进行的业务活动。第十条业务活动的分列一、亚行普通资本和特别基金在保存、使用、贷出、投资或作其它处置时,应任何时候和一切方面均截然分开。亚行的财务报表亦应将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分别列出。二、使用特别基金进行的特别业务或其他活动的支出及因此而发生的亏损或负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亚行普通资本来支付或清偿。三、直接与特别业务活动有关的费用应由特别基金支付。其它费用如何支付由亚行确定。第十一条业务经营的对象和方法根据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亚行可以向任何成员或其机构、所属单位或行政部门,或在成员的领土上营业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参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亚行可以下列方式经营业务:一、使用未动用的实缴股本、储备、未分配的利润、未动用的特别基金,进行直接贷款或参加贷款。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储备除外。二、使用亚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的资金、借款,或通过其它方式获得的增加到普通资本的资金,进行直接贷款或参加贷款。三、用本条第一、二两款所指的资金对公司或企业进行股票投资,但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中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过半数理事投票决定亚行可以开展这种业务之后才可进行这种投资。四、全部或部分地担保亚行参与的发展经济的贷款,不论亚行是直接或间接的债务人。第十二条普通业务经营的范围一、亚行普通业务经营中尚未付清的贷款、股票投资和担保金的总金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包括在普通资本中的未动用的认缴股本、储备金和利润的总金额。但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储备金和其它不供普通业务经营用的储备金均不计入此项总金额内。二、使用符合本协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催缴条款的借款来发放贷款时,尚未向亚行缴付的某一种货币的本金总金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应使用同一种货币来偿还的但尚未偿清的借款本金总金额。三、使用亚行普通资本进行股票投资时,其总额不得超过当时亚行未动用的实收股本加上普通资本中的储备金和利润的总金额的百分之十。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储备金不计算在储备金之内。四、对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或该企业股票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亚行除了在需要保护它的投资的情况之外,不应通过股票投资寻求获得对该公司或企业的控制权。第十二条提供直接贷款所需的货币在提供或参加直接贷款时,亚行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供资金:一、向借款人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成员国的货币(简称“当地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用于项目所需的外汇费用。二、在可用当地货币而不必动用亚行的黄金或自由货币储备的情况下,为有关项目提供融资作当地费用。在特殊情况下,当亚行认为项目对项目所在地的成员的国际收支会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紧张时,可以用该成员货币以外的货币提供资金融通,用作当地开支,但为此目的而提供的此类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全部当地费用的适当比例。第十四条业务经营原则亚行应依据下列原则经营业务:一、亚行的业务经营主要是为具体的项目提供资金融通,包括国别、次区域或区域的发展规划内的项目。亚行的业务经营还包括向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它适当机构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以便它们可以为具体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融通,这些项目在亚行看来,其资金需求较小,不便于亚行直接监督。二、亚行在选择合适的项目时,须遵循本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如果成员反对向在其领土上的项目提供融资,亚行即不应提供这种融资。四、在贷款之前,申请人须递交一份理由充足的贷款申请。亚行行长根据其工作人员的研究成果就此项申请写出书面报告,连同他的意见送交董事会。五、亚行在审议一项贷款或担保申请时,应适当注意借款人以亚行认为合理的条件从别处获得资金或便利的能力,同时考虑到一切有关因素。六、亚行在提供或担保贷款时,应充分注意到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将能按合同条件履行其义务的前景。七、在提供贷款和担保时,应采取亚行认为对该项贷款是适宜的利率、其它费用和本金的偿还期限。八、亚行在为其它投资者发放贷款、提供担保或包销证券时,应适当地收取风险补偿。九、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或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所建立的特别基金进行发放贷款、进行投资或其它融资活动中所获收益,只能用在成员国中购买成员所生产的商品或劳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某一非成员国向亚行提供了大量的资金,理事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理事表决决定,可允许在该非成员国购买该非成员国生产的商品和劳务。十、对亚行的直接贷款,只允许借款人为支付跟项目有关的实际开支而提取资金。十一、亚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它所提供、担保或参予的任何贷款的收益,只能用于原贷款所规定的目的,并应注意节约和效率。十二、亚行应充分注意,避免不均衡地将其资金用于某一成员的利益。十三、亚行应设法保持股票投资多样化,除了需要保护投资的情况外,亚行对所投资的公司或企业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十四、亚行在业务经营中应遵循健全有效的金融方针。第十五条直接贷款和担保的条件一、亚行发放或参与直接贷款或担保贷款时,应根据本协定第十四条提出的经营原则和本协定的其它条款,在合同规定有关贷款或担保的条件,包括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它费用的条件,贷款的期限与支付日期,或担保的酬金及其它费用。合同尤其应该规定,按照本条第三款,所有根据合同偿付给亚行的款项,都应以原贷款采用的贷币偿付。但按第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作为特别业务经营的组成部分而发放的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亚行的规章另有规定。亚行对担保也应该规定: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未履行债务时,如亚行出价(按票面价格加上出价指定日期的累计利息)购买它担保的债券或其他证券,则亚行可终止其对利息的责任。二、若贷款或贷款担保的受益人本身不是亚行成员,而有关项目是在该成员领土上执行,如亚行认为适宜,可要求该成员或亚行可接受的该成员的官方机构或任何机构担保按规定的条件偿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三、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应明确规定对亚行一切付款所使用的货币种类,但借款人亦可选择使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第十六条佣金及收费一、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中发放或参与的直接贷款,除收利息外,应收佣金。这种佣金定期交付,按每笔贷款或参与贷款的尚未清偿的数额计算年率不少于百分之一。亚行经过最近五年营业后,根据代表不少于成员投票权总数四分之三的三分之二多数成员表决决定,可降低这一最低佣金率。二、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中的提保贷款,应收担保费。费率由董事会决定,按贷款尚未清偿余额定期偿付。三、亚行普通业务经营的其它收费,及特别业务经营的佣金、酬金或其它收费,均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七条特别储备金亚行按照本协定第十六条所收的佣金和担保费,应留作特别储备金。此项储备金将按照本协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来偿付亚行的债务。特别储备金应以董事会决定的流动资产形式存放。第十八条亚行偿付债务的方法一、亚行在普通业务经营中所发放、参与或担保的贷款出现违约时,亚行应采取适当措施,修改贷款条件,但不修改还款的货币种类。二、亚行使用普通资本来清偿根据第十一条第二、四款进行的借款或担保时所产生的债务。亚行在清偿此类债务时应:(二)首先,从第十七条规定的特别储备金中支付;(二)其次,亚行认为必要时可从亚行可动用的其他储备金、盈余和资金中支付。三、亚行在其普通业务经营中须按合同支付借款利息,其他费用或分期偿还借款时,或须清偿与担保贷款有关的类似债务时,可以根据本协定第六条第六、七两款催缴适量的待缴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