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汇编(重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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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港北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发挥学校的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全校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后勤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反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规模和方向,是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二条学校预算管理实行“一所学校一本预算”的管理办法。预算编制以学校为基本预算单位,所辖教学点纳入本校预算统一编制。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预算和决算报告。第四条学校预算编制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由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组成,在校长的领导参与学校预算编制活动。第五条学校财务室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学校预算草案,按有关制度对各学校经费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督与预算控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六条学校各部门是预算管理执行机构,按职能是提出预算需求,并根据学校批准的预算指标,具体负责预算的管理与执行。第七条学校预算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围绕学校年度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发展规划,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第八条做好预算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开展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同时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对比,摸索收支规律,为本年度的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分析预算形势,充分了解和掌握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及其资金供需情况,以便安排支出预算时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第九条预算编制的方法。学校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测算收入编制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根据预算年度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预算年度收入数额。预算编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列入预算,对预计发生的收入不能高估,防止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预算无法执行。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根据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实际人数核定,其中公用经费以维持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为基础,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以改善办学条件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剩余财力,按“轻重缓急”原则安排。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都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条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第十一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学校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学校预算执行,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第十三条学校决算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预算执行结果、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部门应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决算。决算数字要真实可靠、内容全面准确,并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港北区中小学校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文〔1997〕2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三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等。第四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项目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款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跨月上缴结算。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第六条根据港北区教科局《港北区教育财务管理报账暂行办法》的规定,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报账员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县城及乡镇所在地的学校应在当日缴存,乡镇以下的学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七条学校的支出管理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任何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核算中心只开设一个银行账户。第八条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学校设一名报账员,由学校提名,经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后确定。村小学校报账统一由乡镇中心校报账员整理后,代向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报账。学校不再设会计、出纳岗位。报账员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拟定学校备用金数额。原则上小学1000元—3000元,中学3000元—5000元,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审批,在使用备用金过程中要保持一定的数额,不得透支。第九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十条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和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第十二条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第十三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字〔2006〕8号)和我县制定的公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公出差、听课、学习培训等原因出差的差旅费开支,在严格执行《港北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港北财〔2009〕57号)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补充以下内容,一并执行:1.驾驶私车出差参照同程公交车票予报销;2.组织领导和师生集体外出的应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并凭区教科局书面审批报告方可报销相关费用。第十五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中心校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并不得突破公用经费总额的2%。村校执行零接待制度,如村校确需接待,统一由中心校负责。第十六条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书面报告区教科局审批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有权拒付,不予报支。第十八条学校在处理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第十九条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第二十条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港北区中小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管理,确保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我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08]5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补助对象是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第三条学校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时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具体优先资助如下经济困难学生:(一)孤儿;(二)单亲家庭;(三)残疾的贫困家庭子女;(四)绝对贫困家庭子女(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绝对贫困即未解决温饱、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当地人均收入的家庭);(五)低收入家庭子女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规定的数额的;(六)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等。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和资助的条件,优先资助最贫困的学生。第四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生活费2元,全年补助额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费生活费3元,全年补助750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第二章申请和拨付第五条资金申请。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学年向区财政局和教科局申请。第六条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张榜公布申请补助的范围、条件,申请须提供的材料和时间要求。待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寄宿生生活补助名额后,在每学年开学,将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条件及人员名单在校内和学生居住的行政村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学生、家长和群众监督。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分别将《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名册》上报区教科局审核备案。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申请。第七条资金拨付。学校根据审核批准后的寄宿生生补助金额向区资助中心申请,区资助中心根据各学校申请做出汇总支付计划报领导审批后,区教科局将补助金额直接拨付到学生的银行卡上,未办理银行卡的学生,由学校以发放现金的形式发放补助资金。第三章发放和管理第八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XX部门为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补助费发放工作。第九条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主要是资助学生生活费开支,只能用于寄宿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发放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册上签字领取,学校采取发放现金或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的形式发放给学生。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不得挪作他用。如需其他人代领的需出示相关证件证明(如身份证等),并经学生本人认可其关系后方能代领。发放结束后,需在校务公开栏公布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寄宿生生活补助有关档案,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学校接受上级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挪作它用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港北区教育和科技局负责解释。港北区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5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6〕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用于公用支出的其他资金。第三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教学资料印刷、水电、公用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软件(课件)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学校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第四条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10%安排,用于教师年度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休假、疗养等与教学无关的支出。第五条设备购置费:小学每年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低于10%安排;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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