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自然灾害村级信息员培训试题一.填空题: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内容:发生在本区域内的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2.自然灾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区域、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损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3.采用报表的表式共有五个:《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救灾工作年度情况统计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两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4.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5.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并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6.初报: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市、区)。7.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天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市、区)。8.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市、区)。9.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并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上报到县(市、区)。10.灾害前兆:灾害发生前的一些迹象和征兆,可以统称为灾害前兆。灾害发生的前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得感觉器官可以察觉的前兆,另一类是人的感觉器官不能够直接察觉,需要仪器测出的前兆。11.发生火灾,当遇有浓烟可用湿毛巾捂鼻,弯腰低头迅速撤离。通过浓烟区时,要尽可能以最低姿势或匍匐姿势快速前进,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12.发生电击,将受伤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平卧,松解衣扣,腰带等,确定心跳停止时,在用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挤压后,才可使用强心剂。12.灾害期间的环境卫生问题:居住条件恶化、环境卫生状况恶化、水源污染、化学物污染。环境清理和整治:室外环境的整治、室内环境清理、清除水井污泥并投以漂白粉消毒、整修厕所并修缮禽畜圈。13.消毒剂消毒:含氯消毒剂,用于食饮具、物体表面、环境、水疫源地消毒;过氧化物消毒剂:主要用于耐腐蚀物品表面、环境及空气等地消毒;碘伏:一般用于手和一般物品表面的消毒;洗必泰:属于低效消毒剂,性质稳定,用于人体皮肤的冲洗。14.自然灾害报送方式: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向乡镇(街道)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乡镇(街道)向县(市、区)上报灾情时,一律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15.灾害报送人员: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灾情报送人员村级灾害信息员。灾害信息员职业制度全面实施后,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灾情报送人员原则上须取得五级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16.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级认真组织填报《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救济人口台账》,并汇总数据,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接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到县(市、区)。各级报表会同《救灾工作年度工作情况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一起上报。17.倒损农房判别,四个不纳入:1.不是住房不纳入;2.一年以上无人居住的不纳入;3.没有产权不纳入;4.自然破败不纳入。18.损坏程度判断标准:倒塌:承重柱严重歪闪或倒塌,或承重墙面、承重柱体损坏(酥碎、明显裂缝等)比例超过1/3。严重损坏:承重墙、柱有明显歪闪或局部倒塌;部分承重墙面、承重柱体损坏(酥碎、明显裂缝等)比例为1/5~1/3。19.国家自然灾情系统初报的时限要求: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用户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灾害信息的获取上报工作,市级用户也应在2个小时内完成灾害信息的获取上报工作。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时,需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20..国家自然灾情系统续报相关要求:随着灾情发展,续报要逐渐详实灾情,各级用户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地)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将县级上报数据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要说明的是,上报续报时,不必非要等到每24小时上报一次灾情,当灾情发展变化迅速时,要及时上报灾情。例如有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变化、主要灾情指标变化较大,尤其是一些涉及到启动响应条件的关键性指标变化突出时都要第一时间上报。2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7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22.县级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人口台账》每年2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3月1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于8月5日前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8月10日前报民政部。23.如何界定因灾死亡人口:从死亡时间上分析,受灾过程中或之后;从死亡原因上分析,自然灾害直接作用。转移安置途中出现的死亡、防汛抢险工作中出现的死亡等,不能认定为因灾死亡。24.集中安置受灾对象原则:选择紧急转移安置路线:安全、快速;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安全、就近;群众自救互救以人为本。25.救灾专款(物)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物资),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报告。一是必须按资金(物资)安排时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或物资,设立专门账户,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二是会计报表或物资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果;三是不得移作他用,特别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无偿使用原则,是指出资者对其所提供的资金或物资不要求取得资金(物资)收益和资金(物资)回报。26.为了支持和鼓励全省综合减灾社区建设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都从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全省年度综合救助示范社区给予奖励,奖励补助标准: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奖励补助2万元,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奖励补助4万元。二、名词解释1.自然灾害: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2.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在灾害发生期间内,灾害直接造成立即死亡的人员;或灾害未能造成立即死亡,但在送往医院途中或送往医院后短期内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人员均需统计为因灾死亡人口3.紧急转移安置人口:由于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其住所被紧急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或因灾造成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情况引起的生活困难,被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安置方式:分为投亲靠友、借住房屋、租用房屋、搭建帐篷或简易房和其他方式紧急救助等5种情况。4.集中安置受灾对象:指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②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③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④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⑤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⑥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5.需过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6.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指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含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7.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面积:因灾害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成灾面积:因灾害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绝收面积:因灾害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作物绝收面积主要反映的是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同一季农作物的生长期内只能统计1次。单位换算:1公顷=15亩8.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农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工矿企业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基础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公益设施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家庭财产损失: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9.核查原则: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空间、区划分布尽可能分散;重灾、中灾、轻灾全面覆盖;不同结构的房屋应照顾周全;路线规划充分考虑地形因素以点带面,逐村到户。选取倒损相对集中的村组,抽查选中的村组逐户走访10.受淹乡村:指江河洪水进入乡村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的乡村个数。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区域。11.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12.因灾伤病人口: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含非常住人口);界定因灾伤病与非因灾伤病。界定重伤病与轻伤病:在灾情统计中,只将伤病比较重的人员纳入统计之列,轻微伤病一般不作统计。通常把需要住院治疗的伤病、需要手术治疗的伤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功能的伤病、临时或长期影响功能发挥的伤病、患传染性强的疾病等统计为重伤病。其他如肢体轻微外伤、感冒发烧、皮肤病等一般应算作轻伤病。13.过渡性安置是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完成恢复重建之前,对于基本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的一定时期的救助。是妥善安排受灾人员生活、维护社会安定、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向灾后恢复重建平稳过渡的重要阶段。就地安置是指在灾区县级区域范围内的就近的安置。如果灾区本地存在安全隐患,确实不适宜受灾人员安置,灾区政府可以采取异地安置。14.过渡性安置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按照责任主体可分为政府安置和自行安置。过渡性安置应当依据受灾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就地安置是指在灾区县级区域范围内的就近的安置。如果灾区本地存在安全隐患,确实不适宜受灾人员安置,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