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远水务局开展水库水质管理阶段性工作总结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意见》(川水发[2006]3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库水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07]1014号)、《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实施病险和震损水库“清水工程”的通知》(川水函[2009]911号)等文件的精神,我县县委政府和水务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全县水库水质管理工作,2006年以来,在水务局、环保局、乡镇等部门共同努力下,全县水库水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水库水质状况显著改善,现将我县此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当前进展情况(一)全县城乡15处自来水供水厂(站)水源地均已确界立碑,建立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制水单位供水水质安全、卫生达标,截止目前均未发生一起水源地恶性水污染事故。去年1—6月,县水务部门组织实施人饮安全工程,解决城乡人口安全饮水1.546万人。(二)拆除水面养鱼网箱647只,占应拆除网箱的87.7%,取缔肥水养鱼5处,面积近3000亩。(三)清理河、渠195公里,整治湖(库)13座,清理水面漂浮物及河、湖(库)、渠道淤泥、垃圾276余吨,查处非法采砂(石)2处,整治、整改入河排污口24处,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53平方公里,沿河绿化美化15.17万平方米。二、资金投入情况全县多方筹措管护资金,争取省、市财政的专项资金,同时县2政府及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也安排了资金用于水库水质管理工作,2006年以来,在水库水质专项治理宣传、整治等方面筹措和投入资金达150万元。三、制度建设情况(一)强化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为确保全县水库水质专顶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县人民政府和牵头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县水务局),按照上级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水库水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建立相应的考核办法,县上成立3个水库水质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深入各乡(镇)、村社和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宣传和指导,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二)强化宣传、增强全民水库水质保护意识为确保全县水库水质专项治理活动顺利实施,县政府于2009年6月召开了水库水质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和总动员,县电视台连续播放水库水质专项治理活动主题和有关要求,县水务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制作广告、宣传标语、标识、警示牌295个(条),印发宣传资料16687份,在县级以上媒体发表宣传报道36条。四、阶段经验总结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名山实际,将百丈湖、红光水库、各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治理、整改对象,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效。百丈湖水库水质综合整治提前于2007年11月开始行动,县上成立了百丈湖水库水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相关部门、3乡(镇)工作职责(其中水面网箱拆除工作牵头组织工作由县水务局负责),县政府制发了《关于开展百丈湖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玉溪河管理局、市水利局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百丈湖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县政府《通告》要求,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与责任单位(个人)座谈、帮助落实搬迁地点、签订水面网箱拆除承诺书、制定企业污染源整治、整改计划,帮助解决部分经费等强有力措施,依法有序督促水面养殖和排污单位认真落实政府《通告》要求,使百丈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水面养鱼网箱已由整治前的738只,拆除至目前的92只,已拆除占应拆除的87%;沿湖水污染排放较重的两家旅游企业投资110多万元,完成了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湖边村社组织开展的较大规模的养鸡场(新店镇绿园养鸡场),已由最初7万余只的养鸡规模,下降到现在的1.8万只规模,且县上已安排对口项目资金30余万元,于2009年年底完成该养鸡场的搬迁任务;百丈镇政府已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镇政府所在地居民和驻地单位生活、生产废污水整治方案,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林远政府所在地名山河段、百丈镇政府所在地百丈河段、茅河乡政府所在地百丈河段水库水质综合整治工作初见成效,整个河段无明显的垃圾堆放,日常管护工作得到加强;茅河乡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河道进行了清障;百丈水库(百丈湖)、虎跳水库、红光水库、深沟水库、观音寺水库等5座水库已取缔肥水养鱼方式,养殖方式已改为生态常规养殖,水库水质和水库水质状况得到很大的改善,四川省水库水质监测中心《水库水质通报》表明,经监测,目前百丈水库水质为Ⅲ类(综合整治前为Ⅳ类)。4五、当前存在的问题(一)部分乡镇对开展水库水质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够到位;部分干部、群众的水库水质保护意识较差。(二)水库水质问题历史欠账多,需要整治、整改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资金保障不够。(三)百丈水库水面剩余养鱼网箱拆除难度较大。六、下步工作打算(一)进一步加大水库水质专项治理宣传、整治和督促、检查力度。(二)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在治理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三)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