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务操作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蔡坚力内容提要第一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第二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第三节:工伤保险基金第四节:工伤认定第五节:劳动能力鉴定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第七节:老工伤人员的社会化管理第一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1、初步建立阶段(1951年—1996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134号(1951年2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工伤保险作了具体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我国初步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是适合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其特点是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法规,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确定:关于因工或非因工的确定,由工会小组据实报告工会基层委员会劳动保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保险委员会)审查确定后,报请工会基层委员会通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及工人职员本人或其供养直系亲属。如有不同意见时,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迅速处理,但在未处理以前,应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通知办理。劳动鉴定: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厂矿企业的医疗单位、行政、工会、人事、和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主任委员由副厂长(副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企业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①审查批准职工病伤假期②职工病伤愈复工③病伤职工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工伤待遇: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工伤假工资和医疗费全额支付,必须安装假腿、假手、镶牙、补眼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改革试行阶段(1996年—2003年底)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96]266号96年10月1日实施,1998年杭州市劳动局制定了《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实施意见》杭劳险[98]150号和杭劳险[98]166号98年7月1日实施。工伤保险改革的主要特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责任与保障分离工伤保险制度。3、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200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经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凡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省政发[2003]52号规定,省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3、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民间非营利组织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以及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第三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1、工伤保险统筹层次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单位继续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杭州市老城区内的省、市、区的企业单位,市、区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杭州市工伤保险参加杭州市工伤保险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境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区、县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2、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其他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3、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一类风险较小行业0.5%0.4%、0.5%二类中等风险行业0.8%0.6%、0.7%、0.8%、0..9%、1%三类风险较大行业1.2%0.8%、1.0%、1.2%、1.4%、1.6%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为0.2%。用人单位当年工伤保险收支比例超过100%向上浮动;支出为零向下浮动;收支比例在0%至100%之间的不浮动。费率浮动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次年的7月1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费率不进行考核浮动。4、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缴费基数和费率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乘以1.1‰之积计算。5、个体工商户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办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全部雇工(含雇主,下同)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到住所地(以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雇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月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由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杭州银行代扣代缴,其征缴流程与现行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流程一致。缴费基数和费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其雇工缴费工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确定。雇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其中,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为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雇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与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相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第四节:工伤认定认1、认定工伤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伤害时间、地点、原因的“三工”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伤保险遵循“无过错补偿”原则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合理时间工作场所内: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预备性工作: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指在工作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等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者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等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伤害注意与斗殴而造成的伤害相区别不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条件的,应按民法的规定调整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国家《职业病目录》分10类115种职业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有鉴定职业病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地址:朝晖二区5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地址:市庆春路79号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地址:下城区环城东路38号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医疗门诊部地址:天目山路182号浙江省人民医院滨江分院地址:滨江区西兴镇人民路10号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地址:建德市保健北路26号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指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包括事故、暴力和其他形式的伤害,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合理的时间上下班合理的路线机动车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指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2003年4月16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的行政法规2、视同工伤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作时间: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其所从事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死等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拒绝抢救死亡的不能认定工伤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维护国家利益: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因战负伤致残因公负伤致残非因病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款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工伤认定的程序(1)管辖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认定事项,由浙江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在杭的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参加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省属企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的工伤认定事项,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其它用人单位向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的所在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市局管辖范围省工商登记注册在杭的企业单位(经营地不在本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除外)。市级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2)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为1年。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制约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3)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初次医治的病历复印件。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以下有效证明之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考勤记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