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办公室文件宣贯材料(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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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办公室文件宣贯材料2015年3月11日一、新内发字(2015)28号,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新内发字〔2015〕30号,关于印发《二Ο一五年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四、统计四个宣贯文件名称文件结构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账户管理第三章退休管理第四章医疗保险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住房公积金第八章附则说明:根据能源公司规定,制定以下管理规定:福城矿字〔2015〕14号,关于印发《工伤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一章总则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加强员工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社保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内蒙能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险范围、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本办法中员工保险范围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等。(二)缴费基数和比例:各项保险项目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上级社保部门政策执行。第三条内蒙能源(含各权属单位)员工保险实行集中管理,由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办理内蒙能源全体员工的保险管理工作。第二章保险账户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缴纳部分由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由单位全额负担;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单位按集团公司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数额每年办理一次。第五条保险补缴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各项保险由于个人原因欠缴费时,个人和单位应缴纳部分全部由个人进行缴纳。(二)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对本年及往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欠缴情况予以一次性缴清。第二章保险账户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三)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当月欠缴费的跨月不允许补缴。(四)对当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欠缴费的员工,须于次月18日前到本单位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办理补缴手续,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开具缴费凭证,财务部门负责收款。各单位要建立保险补缴台账,每月一次公布欠缴保险人员名单,对逾期不补缴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保险费的足额追缴,使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要定期对保险的补缴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追缴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进行通报。第二章保险账户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在职员工死亡后,由受益人或指定法定继承人携带有关材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养老、医疗、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清户手续,待上级社保部门审核拨付资金后支付给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七条对调出集团公司以及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减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由本人到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医疗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个人账户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因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被辞退、开除,或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等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只支付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额,不支付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出资缴费部分。第二章保险账户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对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其保险按以下规定管理:(一)对内部退养、待岗、停工带薪上学、长伤长病等原因离岗,并由企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的,其各项保险费仍继续缴纳,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不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的,不予缴纳各项保险。(二)员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移交地方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其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的计算可与其他员工相同。第二章保险账户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每月20日前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规定要求,各权属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须于每月18日前,将上月工资中代扣的各项保险数据转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由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审核、整理、汇总后报集团公司。过期未报的予以通报和罚款,并由单位将罚款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员。第二章保险账户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各项社会保险账户可通过以下办法查询或对账:(一)养老保险通过每年下发的个人账户对账单进行对账。(二)医疗保险通过社会保障卡或登录参保地市的社保网站进行查询或对账。(三)住房公积金通过登录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或对账。(四)企业年金通过每年下发的受益人权益报告单进行对账。第三章退休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女管理人员满五十五周岁)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其中: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3、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三章退休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计算方法如下:(一)月基础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指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第三章退休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帐改革前缴费年限×过渡系数(山东为1.3%,内蒙古为1.2%)。(四)过渡性调节金:(略)。山东自2011年起已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内蒙古自2015年起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第三章退休管理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对全民职工中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管理55周岁)的人员,其退休资格实行年度提前预审制度,由内蒙能源于每年10月份将下年度到达正常退休年龄人员的人事档案等材料报集团公司和上级社会保险机关进行退休预审,其退休时间以到达退休年龄之月为准。对全民职工中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资格实行月度申报制度。对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需本人提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其退休时间以省审批时间为准。非全民职工每年集中办理四次退休(3月、6月、9月、12月各一次)。申请办理退休的员工应写出书面退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第四章医疗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统筹,内蒙能源职工分类别参加不同属地的医疗保险统筹,具体为:(一)由新矿集团公司各单位调入内蒙能源的职工,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为莱芜市的参加莱芜市的医疗保险统筹,原工作单位所在地为莱芜市以外的全部参加泰安市的医疗保险统筹。(二)由内蒙能源招聘的职工,是全民合同制的(含招聘大学生)参加泰安市的医疗保险统筹;是城镇合同制和农民工的参加鄂尔多斯市的医疗保险统筹。第四章医疗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职工因病或受到意外伤害(无责任主体)符合国家医疗保险政策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因病或受到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的,须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统筹地区的公立医院治疗,出院结算时职工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统筹部分由统筹基金负担。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需先通过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向统筹地的医疗保险部门备案,并由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后,将加盖医院印章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凭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交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由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统一到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用。第四章医疗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职工因病或受到意外伤害到医院门诊治疗的,须持社会保障卡到统筹地区的公立医院就诊,门诊费用可凭社会保障卡通过个人医疗账户支付。门诊费用一律不能报销。职工也可凭社会保障卡到统筹地区指定的药店买药。第四章医疗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职工受到意外伤害(无责任主体)住院的,还须办理以下事项:(一)意外伤害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住院后要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受伤住院情况,并由个人提供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内容的详细申请,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落实。提供单位原始出勤,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填制《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情况备案表》,连同个人申请一并报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三)内蒙能源人力资源部在意外伤害发生3天内将资料上报统筹地医疗保险部门备案。第五章工伤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工伤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九条员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五章工伤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以下待遇:第五章工伤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发《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一)治疗工伤所需要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不符合的由单位负担。(二)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三)工伤职工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宣贯文件二新内发字〔2015〕31号,关于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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