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采伐类型第三章森林采伐规划设计第四章森林采伐作业准备第五章森林更新第六章森林采伐作业检查验收第七章森林采伐质量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实现森林采伐作业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保证森林采伐作业安全生产,提高采伐作业质量与效益,实现全省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全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原则2(一)遵循森林分类经营原则。森林采伐作业应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确定不同的采伐措施,严格禁止采伐国家生态公益林,限制采伐地方生态公益林,合理采伐商品林。(二)遵循生态优先原则。森林采伐应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和生物多样性。(三)注重效率和效益原则。森林采伐作:业应尽量优化生产工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第三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所有森林采伐作业。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森林采伐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二章森林采伐类型第五条采伐类型3森林采伐是对森林和林木所进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四种类型。第六条主伐主伐是对成熟林分或部分成熟林木进行采伐,适用于对用材林、薪炭林的采伐,包括皆伐、择伐、渐伐三种方式。(一)皆伐:适用于单层同龄的成、过熟林,以及需要更换树种的林分。天然阔叶林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皆伐面积以5公顷以下为宜,坡度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且能及时更新的地方,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一次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皆伐伐区之间间隔的面积不得少于皆伐的面积。(二)择伐:适用于复层异龄林、皆伐后易引起水土流失或培育大径级木材的单层林,以及毛竹林。择伐林木的平均年龄须在近熟林以上。对影响周围树木生长的霸王树、遭病虫、雷击、风、雪压等危害无生长前途的林木优先安排择伐。人工林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天然林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择4伐后林分郁闭度应保留在0.5以上。回归年或择伐周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毛竹采伐以单株择伐方式进行,采伐后每公顷保留健壮的大径级母竹不得少于2侧株。杂竹采伐根据生长特性和经营目的选择合理的采伐方式。(三)渐伐:适用于天然更新能力强且伐后人工更新困难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以及皆伐后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上层林分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达更新标准,分两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当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时,分三次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量的50%,林内幼树达到更新标准,并开始郁闭时,最后将留下的成、过熟森林全部伐光。渐伐作业的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个龄级期。第七条抚育采伐(一)抚育采伐是对密度较大的幼、中龄林实施的一种培育措施,其目的是调整林分组成或密度,改善林分生长环境,争取中间利用,提高林分产量和质量。5(二)抚育采伐必须坚持砍小留大,砍密留稀,砍劣留优的原则。(三)抚育采伐对象1、人工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的林分,天然幼龄林郁闭度0.8以上、中龄林郁闭度0.7以上的林分。2、非目的树种、残留的上一世代林木、霸王树以及杂草、灌木、藤蔓等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天然幼龄林。3、遭受轻度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倒、风折等自然灾害的林分。4、出于游憩目的需要改变群落结构与组成的林分。(四)抚育采伐种类1、透光伐:在幼龄林阶段进行。对纯林主要是间密留匀、去劣存优。对混交林主要是调整林分组成,同时伐去目的树种中生长不良的林木。透光伐的实施可视林分特征和交通、劳力等社会经济条件不同分别采取全面抚育、团状抚育或带状抚育方式。2、疏伐(生长伐):在中龄林阶段进行。主要为促进林木的干形生长,培育优良木,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疏伐的方法有上层疏伐、下层疏伐、综合疏伐、机械疏伐等四种方法。63、卫生伐:在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雪压、森林火灾的林分中进行,伐除已被危害、丧失培育前途的林木。(五)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抚育采伐开始期和间隔期,需根据树种特性、林分状况、立地条件、交通运输、劳力及小径材的销路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一般当林分密度过大导致生长不良,或目的树种受到非目的树种压制,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时即可开始抚育采伐。抚育采伐间隔期一般为5~10年。(六)抚育采伐强度1、用材林抚育采伐:人工幼龄林透光伐去原有株数的25~40%或蓄积量的10~20%,天然幼龄林透光伐可伐去原有林分蓄积量的10~20%;人工中龄林疏伐(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株数的15~30%或蓄积量的10~20%,天然中龄林疏伐(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林分蓄积量的15~30%。抚育采伐强度的确定,应掌握陡坡小于缓坡阳坡小于阴坡,山地小于平地的原则。每次采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不得形成天窗。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原则上不实施抚育采伐。2、防护林抚育采伐:人工幼龄林透光伐可伐去原有株数的20~30%或蓄积量的5~15%,天然幼龄林透光伐可伐去原有林分蓄7积量的5~15%;人工中龄林疏伐(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株数的10~25%或蓄积量的5~15%,天然中龄林疏伐(生长伐)可伐去原有林分蓄积量的10~20%。块状防护林抚育采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并不得降低其生态效益;带状防护林抚育采伐后林分疏透度保留在0.4以上,并保持原林带总体结构。对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分布不均的中幼林,可采取定株抚育采伐;对密度大,竞争激烈,林木出现挤压且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林带,可进行株间间伐。3、特种用途林抚育采伐:风景林按照森林美学原则,进行有利于调整森林结构的弱度抚育采伐;母树林、实验林按营建技术规定与要求进行抚育采伐。国防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环境保护林、自然保护区林原则上不进行抚育采伐。4、薪炭林抚育采伐:同用材林。第八条更新采伐(一)更新采伐对象:防护林中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同龄林,或大径级木蓄积比例达到70~80%的异龄林;特种用途林要根据其目的、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更新对象。防护林和特用林中的禁伐林不进行更新采伐。8(二)更新采伐方式:同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多次渐伐或择伐方式,异龄林更新采伐采用径级择伐,严格按起伐径级进行。同龄林更新采伐,当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更新中等以上的林分,进行3~4次渐伐,即准备伐、下种伐、受光伐和后伐;当上层林木郁闭度大、伐前更新中等以下的林分,实行择伐更新。(三)更新采伐强度: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径级择伐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量的肌,回归年(采伐间隔期)必须大于一个龄级期。第九条低产林改造采伐(一)采伐对象:无培育前途的疏林地;用材林郁闭度0.3以下的林分,或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或无培育前途的多代萌生林,或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以及遭受严重病虫害、火烧等自然灾害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二)采伐方式与强度91、皆伐改造:对生产力低、自然灾害严重的低产林,进行带状或块状皆伐。对超过25度的山地,进行横山带或斜山带的带状皆伐改造。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得大于5公顷,坡度较大时不大于3公顷。2、择伐改造:对目的树种数量不足或立地条件较差的低产林,通过择伐伐除非目的树种或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等。择伐中应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60%。第十条低效林改造采伐(一)采伐对象:适用于防护林或特用林。主要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下,且林下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下的中龄林分;林下植被覆盖度在20%以下,且土壤结构差的单层纯林;自然灾害、病腐木超过20%的林木;因不适地适树形成的小老树林,以及林木生长不良、连续缺带20米、林分结构差而达不到防护或景观效果的林带。当需要采伐病虫害严重的低效禁伐林时,须经特别审批。(二)采伐方式与强度1、皆伐改造: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或林带,进行皆伐改造。对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或林带,进行带状10皆伐改造,采伐带与保留带等宽,并与等高线平行;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或林带,采取块状皆伐改造。2、择伐改造:以群状或单株择伐方式采伐部分林木。择伐强度一般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60%。第十一条材质等级(一)经济用材树:树干用材部分长度占全树高40%以上。(二)半经济用材树:用材部分长度在2米以上,达不到经济用材树标准者。(三)薪材树:用材部分在2米以下。第十二条出材率由于我省各树种二元立木材积表未能及时修正,多数树种的出材率查材积表后要予以修正求算。建议集体林以县、国有林场为单位进行调查、论证,报市(州)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批准后应用。第三章森林采伐规划设计第十三条森林采伐规划(一)采伐规划类型:按照实施年限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年度采伐计划和施工作业计划。11(二)长期采伐规划:长期采伐规划的落实单位是森林经营单位实施期限为10年。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与经营布局、合理年伐量及各种采伐类型比例、木材和其它木质林产品产量、林区道路修建与维护、森林采伐配套设施修建与维护、伐区森林的恢复等。(三)中期采伐规划:中期采伐规划的落实单位是国有林业局(场)和县(市、区),实施期限为5年。主要规划内容包括:林业类型和采伐作业区域划分、合理年采伐量调整、各种采伐类型伐区的时间与空间配置、各年度木材和其它木材林产品的采伐面积和采伐量、林区道路与贮木场修建、伐区森林的恢复等。(四)年度采伐计划:该计划的落实单位是作业区(伐区),该计划是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确定伐区位置、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量、采伐时间等;落实各级缓冲区的长度、宽度、面积和作业要求;制定森林更新计划,包括更新方式、树种、密度、面积、时间(整地、造林)及更新后的营林措施等。(五)施工作业计划:该计划的落实单位是采伐作业各项工序的施工单位,主要依据年度采伐计划,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明确作业任务的施工地点、时间和顺序;编写任务通知单,向工段、工组交代各项作业任务的工程数量、设计资料和现场复查情况、施工时间、规格12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和劳动定额等;根据作业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编制物质材料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的教育与培训,明确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度。第十四条伐区调查设计(一)适用范围:国有林场森林、集体林场森林和采伐面积在1公顷以上(含1公顷),蓄积在15立方米以上的其它森林。(二)伐区配置: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施计划,按森林经营方案中的伐区安排顺序初定采伐小班,并现场核实小班主要森林因子,初估森林蓄积量及各材种出材量,符合采伐要求时正式作为伐区配置。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或方案不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的,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配置。(三)伐区区划1、伐区内原小班区划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时,以原区划的小班界线为准;不能满足采伐设计要求的,进行实地重新区划小班。2、现场区划时发现的未达到主伐年龄的中幼龄林及林中空地,应绘制略图,注明面积,不列入拨交伐区内。3、伐区周界应作标志,标志要求明显、具体,可将伐区周界内若干排采伐木削皮或在周界上标桩等。伐区周界恰好为明显的13地形地物如山脊线、山沟的合水线、道路、河流等,经注明后可不另作标记。4、区划皆伐伐区时需注意:沿主山脊两侧各保留20~25米宽的林帽带;在25度以上的山坡下方为渠道(主渠道)、河流(宽10米以上)、农田、水库、水塘及有塌方的地区,须保留15~20米的原生植被带;